税捐稽征法
《税捐稽征法》是台湾地区实施的基本税捐稽征管理法律文件,自1976年10月22日起施行,并于1979年8月6日进行了修订。该法共计7章51条,旨在规范税务征收过程中的各项行为。
主要内容
纳税义务
对于共有财产,若设有管理者,则由管理者承担纳税义务;如无管理者,共同所有人将按照各自所占份额分别负责纳税。当财产属于公共所有时,全体公共所有人被视为纳税义务人。法人、合伙企业或非法人组织在解散清算过程中,清算人在分配剩余资产之前,须依照法律规定优先清偿税款。如果清算人未能履行此责任,他们将被追究未缴清税款的责任。纳税人去世并留有财产的情况下,其法定应缴税款应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遗产管理人在缴清税款后才能分割遗产或交付遗赠物。如果未遵守这一规定,相关人员将承担未清偿税款的责任。
营利事业合并
当营利事业通过合并而终止时,合并前产生的应纳税款应由合并后继续存在的或新成立的营利事业承担纳税责任。
稽征程序
《税捐稽征法》详细规定了税收征收的相关程序,包括缴纳通知书的制作和送达、税收征收期限、追缴欠税的行政手段、税收缓缴、退税以及课税资料的调查等内容。此外,针对不同情况下的税收核课期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行政救济
对于经过税捐稽征机关核定的案件,除非税法明确规定不得提出异议的情况,纳税人均有权申请复审。如果对复审决定持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或行政诉讼。一旦复审、申诉或行政诉讼最终确认应退还款项,稽征机关应在收到相关决定书或判决书之日起十天内退款,并计算相应利息。
强制执行与罚则
《税捐稽征法》还涉及强制执行和罚则等相关条款,确保税收征收工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参考资料
论行政调查中之行政强制行为.中国法学网 .2024-08-16
台湾“税捐稽征法”特点简介.中国税务杂志社电子刊 .2024-08-16
台湾“税捐稽征法”特点简介.知网空间.2024-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