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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是指在《巴黎公约》框架下,任何一个成员国的申请人,在向其中一个成员国首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又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申请的,其他成员国应以该申请人首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即享有优先权。在此期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方提出申请或使用了该商标,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而获得商标专用权。

优先权简介

优先权原则确保在优先权期间内,其他人的同样申请不能授予工业产权。该工业产权应授予拥有优先权的申请人。这一原则对于已经在本国取得工业产权,而后需要在国外注册的工业产权所有人来说尤为重要。如果没有优先权,就需要同时在多个国家提出申请,否则后提出的申请可能无法得到保护。

适用范围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工业产权,仅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则不受此原则影响。对于服务商标,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应保护服务标记,但并未强制要求成员国对其进行注册。因此,成员国可以选择是否对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以及是否将其纳入优先权原则的适用范围内。

申请人范围

《巴黎公约》规定,已经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过一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规定期限内在公约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享有优先权。这意味着,无论是原始申请人还是其权利继承人都能享受优先权的利益。

前提条件

主张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是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了申请。无论申请的结果如何,只要是按照成员国国内法或成员国之间的双边或多边条约被视为正常的申请,都可以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申请期限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6个月。这些期限均自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第一天不计在内。如果期限的最后一日恰逢被请求保护国家的法定假日或主管机关休息日,则期限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同一国家再次提出与之前申请内容相同的申请,且之前的申请已经被撤销、放弃或驳回,且未公开供公众查阅,也未留下任何不确定的权利,那么之后的申请应被视为第一次申请,其提出日期应作为优先权期限的起点。

应提交文件

为了主张优先权,申请人应依次提交以下文件:

- 一份声明,说明先前申请的日期和被请求国;

- 一份经过原受理申请机关确认无误的先前申请书副本,包括说明书和附图等。成员国还可以要求附带证明申请日期的证明书和译本。

此外,被请求国不得要求申请人额外办理有关声明优先权的手续。

多项申请

《巴黎公约》规定,任何成员国不得因为申请人请求的是多种优先权,或者申请书中请求的一项或多项优先权中的一部分不在原申请书中,而在不同国家发生的前提下,拒绝给予优先权。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这些部分在该国法律的意义上构成了该项发明的一部分,就应当给予优先权。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一项专利权申请包含了多个发明,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分割成若干个部分,并保持每个部分的优先权利益。各成员国也有权决定此类分割的条件。只要在申请文件的整体中明确了这些部分,成员国不得以请求优先权的发明中某些部分未包含在原申请书中为由,拒绝给予优先权。

证书与优先权

在一些国家,申请人有权选择申请专利证书或发明人证书。在这种情况下,发明人证书的申请人也同样会产生优先权。

参考资料

专利合作条约和巴黎公约成员国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WIPO.2024-10-19

征途三十载 携手向未来(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10-19

如何申请专利优先权,并缴费?.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10-19

浅谈PCT国际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人民网.2024-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