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又称香港特区首长,简称香港特首;(英语: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简称CE)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香港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每届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连任一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香港礼宾府居住和办公。1997年7月1日,董建华就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2022年7月1日,李家超宣誓就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任行政长官。
产生办法
第一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其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第六条规定第一任行政长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为推举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规定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必须具备如下资格: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外国无居留权;年满40周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上述资格中, “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是指在表 明参选意愿前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满20年。“在外国无居留权”是指不具有居英权或任何形式的外国居留权。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必须放弃外国护照,包括英国属土公民护照和英国国民海外护照。
现职公务人员如愿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在表明参选意愿前,必须辞去公务人员职务,并离开工作岗位。有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应以个人身份接受提名。具有政党或政治团体身份的人在表明参选意愿前必须退出政党或政治团体。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推选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 的主持下进行。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共计150名,其中香港委员94名,内地委员56名。
1996年1月26日,筹委会正式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筹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采纳了协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开报名参加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选举的有31人。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其中的8人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11月15日,推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香港举行,由推选委员会委员进行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结果,董建华、杨铁、吴光正三人都获得50人以上的提名,成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之后,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在香港组织了候选人答问会议,三位候选人分别介绍了各自的施政主张,并现场回答了各界别推选委员会委员的提问。12月11日,推选委员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当天,400名推选委员会委员全部出席了会议。选举结果,在398张有效票中,董建华获320票,当选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12月16日,李鹏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决定根据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董建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李鹏总理随即签署了任命董建华的国务院第207号令。
具体办法
提名
在推选委员会产生前,凡有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须向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表明参选意愿,并递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简历表》。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负责对已表明参选意愿并递交上述简历表 的人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可要求其就表格中填写的事项提交证明文件。凡符合资格者,成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主任委 员会议在推选委员会委员提名前公布参选人名单。
推选委员会委员根据主任委员会议公布的参选人名单,进行协商后以个人签名方式提名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人选,每名委员只可提名一位候选人人选。
确定候选人
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对提名情况进行核查,凡获得推选委员会委员50人或50人以上提名者,成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候人。候选人名单及简介印发全体推选委员会委员,并予公布。
选举
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召集推选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向推选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本人情况和施政设想,并回答推选委员会委员的提问。推选委员会委员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推选委员会委员推选监票人 负责监票。所投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总数,投票有效所投选票多于投票人总数,投票无效,须重新进行投票。每位投票人只能投票选举一位候选人。每张选票只选一位候选人的为有效票,多于一位候选人的为无效票。候选人得票超过推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即可当选。如果没有一位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则对得票最多的两位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得票多者当选。监票人应将点票结果报告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由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公布选举结果。
修正案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规定,2012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 1200 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工商、金融界300 人;专业界300 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300 人;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300 人。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不少于一百五十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全新修订
2021年3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共12条,基本保留了原来的附件一的名称、体例和框架结构,内容进一步充实细化,更加具有操作性,特别是针对香港回归以来选举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制度漏洞和缺陷作了完善性规定。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以对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和增加赋权为核心,对选举制度进行总体规划设计。理解“重新构建”,可以把握几个要点:一是名称变化,原来是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现在是选举委员会;二是规模扩大,原来是1200人,现在是1500人;三是界别增加,原来是四大界别,现在增设了第五大界别;四是分组优化,原来共有38个界别分组,现在增加到40个,并对其中部分界别分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优化调整。“增加赋权”,则是指选举委员会在继续保留选举产生行政长官人选这项职能的同时,又赋予其两项新的职能:一是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二是直接参与提名所有立法会议员的候选人。对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和增加赋权,是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全面总结多年的选举实践经验后作出的重要制度性调整,也是这次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重点。选举委员会在规模扩大、界别增加、分组优化、职能增加之后,覆盖面更广、代表性更强,社会各界参与度更加均衡,更能体现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更加符合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化、多元化、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特点,也更加符合香港特区作为一个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
提名
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88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选举委员会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须不少于15名。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超过750票。具体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资格审查
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查情况,就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是否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条件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书。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
职务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行政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情况提交年度报告;第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
立法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的职权。
司法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香港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对外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的职权。
其他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驶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处理请愿,申诉事项的职权。
与立法会的相互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第五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第五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如果由于立法会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辞职
辞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临时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
弹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现任行政长官
李家超籍贯广东番禺,1957年12月出生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一个基层家庭,小学就读深水埗区五邑工商总会学校,中学就读于香港华仁书院,成绩优异。1977年,李家超加入香港警队,任职见习督察。在30多年的警队生涯中,他先后担任总警司、警务处助理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副处长(管理)等职务。在他领导下香港警方曾破获多起轰动一时的大案。2012年9月,李家超被任命为保安局副局长,结束警队生涯。
2017年7月,经国务院任命,李家超出任保安局局长。2021年6月,李家超被国务院任命为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近年来,在应对“修例风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抗击新冠疫情等重大事件中,李家超立场坚定、尽责担当、务实亲民,全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全力维护香港根本利益,赢得广大香港市民的支持和尊重。
2022年4月,李家超辞去政务司司长职务并正式报名参加第六任行政长官选举。他表示,决定参选是出于对国家的忠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热爱和对市民的负责,有信心在未来迎接公职生涯中的最大挑战。李家超公布的竞选政纲主要含四大政策纲要,包括强化政府治理能力,团结一致为民解困;精简程序多管齐下,提供更多安居之所;全面提升竞争实力,创造持续发展空间;同建关爱共融社会,增加青年上流机会。
2022年5月8日中午,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任行政长官(下称“特首”)选举结果揭晓,香港特区政府前政务司司长、现年64岁的李家超获得1416张有效支持票,当选香港第六任特首,得票率逾99%。2022年5月20日,国务院全体会议决定任命李家超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任行政长官。2022年7月1日上午,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在香港会展中心举行。习近平主席监誓,李家超宣誓就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官邸
香港礼宾府,前称总督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官邸,也是政府最重要的官方接待场所。礼宾府位于中环半山上亚厘毕道和下亚厘毕道之间,坐拥24000平方米的广阔庭园,正面朝南,仰望太平山,北面为前中区政府合署(即今日的律政中心),在都市群楼衬托下,格外幽雅。
礼宾府是法定古迹,受《古物及古迹条例》保护。有逾160年历史,多年来见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发展。礼宾府主楼始建于1851年,1855年正式落成,建筑设计合东西文化精髓,外型典雅独特,是香港的重要地标之一。透过举办文化艺术活动及开放日、接待访港的国家元首和内地官员及来自不同地方的重要嘉宾、宴请及招待社会各界人士,礼宾府将为市民发挥更大效益,见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历任行政长官
离任待遇
前任行政长官离任后3年内会受到离职后就业规管,第1年,前任行政长官不能从事任何工作或参与商业活动;第2及第3年,在展开任何工作或从事商业活动前,必须事先徵询一个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如前任行政长官在这3年期间是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委任,或从事学术或慈善机构的工作,则一概可以获得豁免。
前任行政长官会获提供前行政长官办公室;协助进行推广和礼节性的工作;行政支援;汽车连司机的运载服务。
前任行政长官也可以享有礼遇安排和医疗及牙科福利。
视乎香港警务处的评估,前任行政长官亦会获提供特别保安服务。
参考资料
政制架构 .香港中联办.2024-02-04
基本法.中国人大网.2024-02-04
庆祝香港回归25周年系列策划|盘点历任特首,带领香港不断前行.华夏经纬.2024-02-04
香港礼宾府.香港礼宾府.2024-02-05
独家视频丨习近平监誓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任行政长官李家超宣誓就职.央视新闻客户端.2022-07-01
香港礼宾府.香港礼宾府.2024-02-07
董建华简历.中国政协网.2024-02-0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中国机构编制网.2024-02-17
重磅!香港特首、议员今后这样选.人民日报.2024-02-07
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全票通过.青瞳视角.2024-02-17
欢迎您访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4-0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中国政府网.2024-0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4】.人民网.2024-02-06
香港礼宾府.香港礼宾府.2024-02-07
图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历任行政长官.中国政府网.2024-02-04
唐英年、梁振英、何俊仁成香港第4任特首候选人.央视网.2024-02-05
梁振英当选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行政长官.news.sina.com.cn.2019-07-03
Chief Executive.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英文版).2018-02-01
国务院全体会议决定任命李家超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任行政长官.界面新闻.2022-05-20
香港新特首年薪400万 离职后须接受3年"管制期".东方网.2024-02-17
独立委员会建议香港离任特首须接受三年规管安排.中国新闻网.2024-02-17
香港特首离职后一年不得经商.东方早报.2024-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