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单百科
  2.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英文名:Outline of the Founding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简称《建国大纲》)是孙中山针对中华民国成立之后所提出的规划方案。

1924年1月,孙中山在国民党“一大”召开前亲自拟定了《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共25条,作为即将成立的国民政府的施政纲领。后提交大会审议通过,2月22日修订定稿。《国民政府建国大纲》要旨为: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建设之首要在民生,其次为民权,其三为民族;建设之程序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宪法告成,国民则依宪法民选政府,建国大功告成。同年4月12日,又经孙中山亲笔手书,并对原件略作修改。《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在1928年全国形式上实现统一后付诸实施。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是孙中山晚年思想的结晶,是中华民国时期关于在中国确立宪政制度的重要历史文件之一。尽管其宪政理想囿于种种现实困难未能在动荡而苦难的近代中原地区真正付诸实践,但对当时中国争取国家富强、自由民主,具有显著进步意义。

历史沿革

背景

孙中山这一思想源自1906年制定的《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是对“革命程序论”的进一步提升与总结。经过中华民国初年的政治乱象和军阀混战,他意识到中华民国建设也应具有一定程序与方法,国家建设是一个有序的过程,即通过“军政”时期的军事行动统一全国,然后经过“训政”实现“宪政”。

发展

1923年1月29日,孙中山于《申报》五十周年纪念专刊上发表《中国革命史》一文,称:“从事革命者,于破坏敌人势力之外,不能不兼注意于国民建设能力之养成,此革命方略之所以必要也。余之革命方略,规定革命进行之时期为三:第一为军政时期,第二为训政时期,第三为宪政时期。”

1924年1月20日,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当天,通过了孙中山交由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的《组织国民政府之必要提案》,提案中,孙中山手拟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全文25条,概述了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将革命建设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孙中山在提案说明中指出,大会目的之一就是立即将孙中山大元帅府纪念馆改组为国民政府

孙中山1924年2月拟定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明确规定“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同年4月,又经孙中山亲笔手书,并对原件略作修改。

《建国大纲》在1928年全国形式上实现统一后付诸实施。蒋介石主导的南京国民政府先后落实了军政、训政阶段,但开启宪政阶段则步履维艰,先因抗战爆发而被迫中断筹备,后因大陆统治的失败而收场。

主要内容

孙中山1924年2月拟定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开篇提出“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规定“建设之首要在民生”,政府要和人民协力,解决人民的衣食住行四大需要。“其次为民权”,由政府训导人民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并规定建设程序分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内容涵盖政治、法律、军事、经济、文化、历史等方面。

1、孙中山对其三民主义思想,即“民生”“民权””“民族”的主张进行了阐述。

2、孙中山阐述了其“革命程序论”,即“军政”“训政”“宪政”。

“建国大纲第一条至第四条,宣布革命之主义及其内容。第五条以下,则为实行之方法与步骤。”具体而言,孙中山明确规定了不同时期的主要政治任务。在军政时期,他指出扫清反革命势力是首要任务,“其在第六、七两条,标明军政时期之宗旨,务扫除反革命之势力,宣传革命之主义。”在训政时“其在第八条至第十八条标明训政时期之宗旨,务指导人民从事于革命建设之进行。”在期,他主张政府应加强对人民的引导,宪政时期,他提出一系列开启宪政的若干准备工作,“其在第十九条以下,则由训政遁嬗于宪政所必备之条件与程序。”为保证宪政时期的顺利实施,他主张代表人民的国民大会拥有中央统治权,对中央政府官员具有选举权和罢免权,对中央法律有创制权和复决权

大纲原文

一、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

二、建设之首要在民生。故对于全国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政府当与人民协力,共谋农业之发展,以足民食;共谋织造之发展,以裕民衣;建筑大计划之各式屋舍,以乐民居;修治道路、运河,以利民行。

三、其次为民权县。对于人民之政治知识、能力,政府当训导之,以行使其选举权,行使其罢官权,行使其创制权。

四、其三为民族。故对于国内之弱小民族,政府当扶植之,使之能自决自治;对于国外之侵略强权,政府当抵御之。并同时修改各国条约,恢复我国际平等,国家独立。

五、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

六、在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

七、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停止之日。

八、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

九、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

十、每县开创自治之时,必须先规定全县私有土地之价。其法由地主自报之,地方政府则照价征税,并可随时照价收买。自此次报价之后,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社会之进步而增价者,则其利益当为全县人民所共享,而原主不得而私之。

十一、土地之岁收,地价之增益,公地之生产,山林川泽之息,矿产水力之利,皆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之事业,及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医病与夫种种公共之需。

十二、各县之天然富源与及大规模之工商事业,本县之资力不能发展与兴办,而须外资乃能经营者,当由中央政府为之协助;而获之纯利,中央与地方政府各占其半。

十三、各县对于中央政府之负担,当以每县之岁收百分之几为中央岁费,每年由国民代表定之;其限度不得少于百分之十,不得加于百分之五十。

十四、每县地方自治政府成立之后,得选国民代表一员,以组织代表会,参预中央政事。

十五、凡候选及任命官员,无论中央与地方,皆须经中央考试、定资格者乃可。

十六、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国民代表会得选举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至于该省内之国家行政,则省长受中央之指挥。

十七、在此期间,中央与省之权限采均权制度。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十八、

十八、县为自治之单位,省立于中央与县之间,以收联络之效。

十九、在宪法开始时期,中央政府当完成设立五院,以试行五权之治。其序列如下:曰行政院;曰立法院;曰司法院;曰考试院;曰监察院。

二十、行政院暂设如下各部:一、内政部;二、外交部;三、军政部;四、财政部;五、农矿部;六、工商部;七、教育部;八、交通部。

二十一、宪法未颁布以前,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而督率之。

二十二、宪法草案当本于建国大纲及训政、宪政时期之成绩,由立法院议订,随时宣传于民众以备到时采择施行。

二十三、全国有过半数省分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

二十四、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统治权则归于国民大会行使之,即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有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有复决权

二十五、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国民则依宪法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

参考资料:

价值意义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是孙中山晚年思想的结晶,是中华民国时期关于在中国确立宪政制度的重要历史文件之一。尽管其宪政理想囿于种种现实困难未能在动荡而苦难的近代中原地区真正付诸实践,但对当时中国争取国家富强、自由民主,具有显著进步意义。

相关文物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的稿本系孙中山亲自批注。稿本纵30厘米,横21.2厘米,纸质,毛笔写。共4页。首页右上有孙中山手批“第十九号 已印 改正本 廿二日”。另有“此大纲未议”。右下有白文“潘震亚印”。文中有几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潘震亚将此件献给国家。国民政府建国大纲文物现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宋庆龄陵园管理处。

参考资料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国民政府建国大纲.2024-12-20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国民政府建国大纲.2024-12-20

孙中山著《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孙中山著《国民政府建国大纲》.2024-12-21

“军政、训政、宪政”三部曲:孙中山设计的政治路线图.凤凰网.2024-12-20

孙中山手批《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稿本.中国国家博物馆官方网站.2024-12-20

实物:《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孙中山故居纪念馆.2024-12-20

建国大纲.建国大纲.2024-12-20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国民政府建国大纲.2024-12-20

孙中山批改《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稿本.孙中山批改《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稿本.202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