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和旅游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加挂青岛市新闻出版广电局、青岛市文物局(以下简称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文物局)牌子,归口市委宣传部领导。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审查同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青岛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青岛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版权和文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统筹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版权和文物等工作,拟订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三)负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负责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负责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承担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全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齐鲁文化传承创新工程。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负责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领域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九)负责制定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推广战略并组织实施,宣传推广青岛市滨海度假旅游城市整体形象,建设旅游品牌体系。
(十)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新闻出版与版权工作。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以及内容进行监管。承担版权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工作。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以及安全播出的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监管。
(十三)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电影和电视剧工作。指导、推进电影和电视剧事业、产业发展,推进影视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建设。指导监管电影摄制、发行、放映和电视剧制作等工作。根据权限组织对电影进行内容审查,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电影活动。
(十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勘探开发以及宣传等工作。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指导全市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博物馆收藏、研究、展示等工作。
(十五)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考古工作。根据权限审核管理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管理相关项目建设经费。组织开展有关考古工作。
(十六)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版权和文物等领域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组织指导"扫黄打非"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版权和文物等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版权和文物等领域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工作,加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国际市场推广,推动齐鲁文化走出去。承担文化、旅游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负责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培育、引导、扶持文化、旅游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深入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齐鲁文化交流与传播,提升旅游品牌形象和文化软实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加强政策引导和规划,整合各类文化和旅游资源,健全现代文化和旅游产业体系,促进文化、旅游、影视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激发全社会文化创新活力。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市行政审批局和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应当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方案〉的通知》文件执行。
市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行政许可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建立完善协调与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的关系,研究解决现场踏勘、审图验收等环节的衔接措施。
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应当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市行政审批局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进行监督,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所需的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审批规范,明确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的要求、规则和限制性规定等,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各部门应当加强衔接配合,决不允许推卸责任、决不允许出现监管空白。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督查督办、政务公开、信息宣传、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建议提案办理、对外联络、年鉴和史志编撰、信息化建设和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协调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工作。统筹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意识形态工作。
(二)政策调研处。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综合性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综合性调研工作,起草综合性文稿。牵头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组织创新奖项申报。负责文化和旅游领域智库建设。
(三)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出国(境)管理等工作。负责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拟订干部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文化和旅游人才发展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本系统招才引智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职业教育有关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开展内部审计和监督管理,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文化、旅游、文物等专项经费。负责统筹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版权和文物等领域统计工作。
(五)产业发展处。统筹协调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版权等产业发展和新旧动能转换有关工作。拟订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文化、旅游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推动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型业态,培育文化和旅游骨干企业,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指导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区域性特色文化旅游项目、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等建设工作。负责监测分析文化和旅游经济运行情况。
(六)市场配置促进和招商引资处。负责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领域运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本发展文化和旅游事业,投资文化和旅游产业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拟订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招商项目政策,组织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负责外来投资企业服务协调工作,协调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培育、引导、扶持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七)资源开发处。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挖掘、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指导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管理。推进部门合作,发展全域旅游,承担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指导海洋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发展。指导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商品创新以及开发体系建设,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开发,发展旅游购物。牵头文化和旅游领域对口支援和扶贫工作。
(八)市场管理处(挂科技处牌子)。负责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政策以及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对网络文化市场、娱乐场所、上网服务、演出和艺术品、旅行社和导游、旅游住宿业等进行监管,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文化和旅游行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行业科研、信息化、标准化和大数据建设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监督管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协调推进文化和旅游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统一承办局机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文化和旅游领域政务服务标准化,优化营商环境。
(九)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挂台港澳办公室牌子)。拟订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版权和文物等领域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交流推广活动。承担我市政府、民间以及国际组织在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版权和文物等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牵头“东亚文化之都”、联合国创意城市网络“电影之都”等工作。
(十)市场推广处。负责拟订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宣传青岛市文化和青岛滨海度假旅游城市整体形象,建设旅游品牌体系。组织指导旅游产品、旅游线路的开发与宣传推广,开展旅游营销活动,开拓旅游市场。指导、协调文化和旅游节庆、会展活动。负责邮轮旅游宣传推广相关工作。
(十一)公共服务处。统筹协调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版权和文物等领域公共服务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组织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和旅游便民惠民工作。统筹、指导全市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统筹、协调重点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和基层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指导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大数据建设、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各类旅游交通的衔接工作。
(十二)安全应急处。统筹负责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版权和文物等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分析和预测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拟订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突发舆情处置等工作。组织督导行业安全检查、教育培训。统筹协调节假日文化和旅游相关工作。负责值班管理。
(十三)法规与执法监督处。负责起草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版权和文物等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指导监督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版权和文物等领域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投诉举报,督办大案要案,组织协调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
(十四)艺术处。拟订音乐、舞蹈、戏曲、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专业文艺院团发展,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文艺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艺术创作生产、艺术科研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等重大文艺活动,推动品牌艺术活动建设。指导全市文艺院团和局属艺术单位的业务建设。指导旅游演艺创作与演出,促进艺术创作生产与旅游业融合发展。
(十五)新闻出版与版权管理处。负责管理、指导全市新闻出版与版权工作,拟订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出版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和质量。承担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的监管工作。负责从事出版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全民阅读推广活动。监督管理新闻记者采编活动和驻青记者站。负责版权登记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版权交易活动。指导各类版权示范园区、示范单位工作。开展版权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十六)印刷发行管理处。拟订印刷发行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印刷发行单位及其经营活动。负责管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工作。推动印刷业转型升级以及新兴印刷业发展。指导和组织实施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工作。指导和协调重大图书印刷发行活动。指导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印刷管理工作。
(十七)广播电视管理处(挂安全传输保障处牌子)。负责拟定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督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协调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工作。推进CVC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管工作。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扶贫、“户户通”和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推进和监督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八)电影电视剧处。负责电影电视剧行业管理,研究拟订电影、电视剧管理政策并督促落实,把握正确发展方向和创作导向。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电影、电视剧事业和产业发展,推进影视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建设。指导、监督电影摄制、发行和放映,根据权限组织对电影的内容审查,指导、协调电视剧摄制活动。指导纪录片、动画片制作工作,负责重大题材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协调监制工作。监管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指导农村电影放映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电影活动,指导、协调动漫产业发展。统筹协调影视旅游工作。
(十九)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等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负责市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工作。组织、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与传播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二十)文物保护与考古处。管理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负责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保护、抢救、研究、利用等工作。负责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推荐申报、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等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革命文物普查、保护和利用工作。拟订各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预算安排方案。指导、监督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保卫、消防、技防工作,申报文物安全技防、消防工程项目。负责全市考古勘探和发掘相关工作,审核文物考古发掘方案,指导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考古遗址公园监督管理。
(二十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负责指导全市博物馆建设与管理,编制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博物馆免费开放工作,协调博物馆业务交流和对外展览工作。指导全市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指导、监督文博场馆安全保卫、消防、技防工作。负责全市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负责各级博物馆、纪念馆文物藏品的登记、调拨、交换、借展、复制、拓印、预防性保护等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等,指导抢救、征集社会上珍贵流散文物。指导文物保护科技、信息化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科技项目。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直属单位
(一)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一)负责贯彻执行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制度及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统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职责。(三)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文物经营、广播电影电视活动、出版活动、著作权侵权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四)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五)负责旅游领域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执法工作。(六)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负责市“扫黄打非”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七)负责组织开展执法能力建设、执法人员培训、普法宣传等工作。(八)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区(市)执法工作。
(二)青岛市文化馆(青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办政府主办的各类社会文化艺术活动和讲座,组织开展各类社会文化艺术活动,包括常设阵地活动、社区、乡镇、广场等文化活动,宣传普及文化艺术知识;为群众提供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化服务;组织群众文艺作品创作、展示;组织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研究;辅导、培训文艺骨干和社会文艺团队;提供有关艺术考级服务;搜集、整理、研究、开发民族民间文化,挖掘、保护和继承民间文化遗产;指导下一级文化馆、文化站(中心)开展群众文化工作;开展国内外社会文化交流,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三)青岛市图书馆(青岛市少年儿童图书馆、青岛市古籍保护中心)。负责文献信息资源收集、整理、保存、揭示,并提供公众利用;开展阅读推广及社会教育相关活动,为全民终身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开展面向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服务;为公众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及其他公共信息服务;开展公益性培训,提高公众获取知识和利用信息的能力;收集地方文献,传承地域文化;与其他图书馆及文化教育机构合作,建设全市公共图书馆网络服务平台和数字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和地方文化发展;开展馆藏古籍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利用,为全市古籍保护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四)青岛市博物馆(青岛市文化博览中心)。负责对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标本藏品的征集、收藏、保管、鉴定、修复(复制)、展陈与研究;提供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等社会服务,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弘扬爱国主义,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弘扬民族文化;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馆藏藏品,采取预防性措施,确保藏品安全;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公众文物保护意识;开展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复工作,提供可移动文物信息技术保障服务。
(五)青岛市美术馆(青岛市艺术研究院)。开展美术作品的展览、研究、收藏,面向公众开展艺术素质教育和推广交流。开展艺术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开展戏剧曲艺、音乐舞蹈、舞台艺术及中华传统艺术的挖掘整理、保护研究、开发利用和传承交流。组织编《青岛艺术史》。开展国内外美术交流活动。
(六)青岛市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青岛德国总督楼旧址博物馆、青岛迎宾馆)。承担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调查研究、保护规划、保护指导、修缮设计、文物影响评估、数据库建设、学术交流、安全巡查技术性工作;承担青岛市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管理相关技术性工作;承担青岛德国总督楼旧址博物馆(青岛迎宾馆)、青岛天后宫、青岛康有为故居对外开放及保护管理工作;开展民俗研究,民俗文物(藏品)征集、修复、保管及历史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承担民俗文化活动、民俗文化陈列展览的组织策划工作。
(七)青岛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所(青岛市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担文物保护与考古工作,开展文物价值评估、学术交流、展示利用、文物移交等工作。承担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不可移动文物及水下文物的调查研究、勘探发掘、保护规划、保护指导、文物影响评估、数据库建设、安全巡查等技术性工作。
(八)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中心(青岛国际文化交流中心、青岛影视发展中心)。承担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化平台、指挥调度和监控系统、政务网站、“电影之都”网站、新媒体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网络宣传推广、数据统计、调查分析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承担对外文化交流活动、重大文化赛事和展会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对外文化工作资源库、影视产业资源库建设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影视行业发展研究、数据监测、宣传推广、摄制协调等配套服务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培训的事务性工作。
(九)青岛交响乐团。开展优秀交响乐作品的创作、演出,普及推广交响乐文化。承担人民会堂的运营和管理工作,为会议和相关演出提供服务。
行政编制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121名。设局长1名(兼任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市文物局局长),副局长4名(其中,副局长、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1名,副局长、市文物局副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市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注:更新截止2024年1月
其他事项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本规定自2019年3月17日起施行。
所获荣誉
参考资料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青岛机构编制网.2024-01-31
领导信息.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2024-01-31
内设机构.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2022-08-11
主要职责.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2024-01-31
直属单位.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2024-01-31
全国先进!青岛249家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荣获全国“节约型机关”称号.青岛新闻网.2024-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