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厅
主要职责
(一)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制定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家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或审批;负责林业分类经营和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湿地保护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组织国家公园的划定、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国际荒漠化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依法组织、指导对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工作。
(七)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系统国家级和省级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指导州(市)、县(市、区)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林业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照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林业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政策,拟订林产品质量、技术规程等林业产业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的有关工作。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武警云南省森林总队和地方消防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责任;负责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省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金,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农村改灶节柴、推广使用沼气等农村能源建设工作;推广木材的节约代用。
(十三)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的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宣传、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有关工作;拟订云南林业对外交流合作的政策;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有关工作;承办政府间双边和多边及国际组织间涉滇林业合作与交流事宜;承办涉及港澳台的林业事务;承办林业吸引外资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
(二)政策法规处
提出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协调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有关工作;负责林业行政许可有关工作;承办其他有关的法律事务。
(三)造林绿化处(云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石漠化治理办公室)
承担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承担荒漠化防治、石漠化治理的有关工作;承担云南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资源林政处
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负责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监督和管理;组织指导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价,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地、林权有关管理工作;承办对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管理农村能源建设工作;指导木材检查和林政稽查工作;负责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研究提出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建议;组织拟订云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公园的规划、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林业有关国际公约履行,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合作项目;按照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工作。
(六)林业改革与产业发展处
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拟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产品质量行业标准、技术规程;承办木材节约代用、节能减排和行业管理工作;组织产业项目并实行行业综合指导和调整;组织林业产业培训、招商引资、市场信息,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工作。
(七)森林防火处(云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监控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负责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组织指导森林防火机构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协调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以及武警云南省森林总队和地方消防队伍的防扑火工作;协调和督促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承办云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八)计划财务处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金;组织审核省林业建设项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负责林业行业会计核算和林业规费的管理及监督;负责林业生产数据统计信息工作;监督管理机关财务、资产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林业国际合作项目资金。
(九)科技教育处
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科技普及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以及林农培训、林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国外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参与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负责林业花卉的管理工作;拟订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中等职业教育工作;承办林业职工技能培训的有关工作。
(十)人事处
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等工作;负责林业人才的需求预测和引进工作;指导林业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参考资料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