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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文物保护单位

福建省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福建省文物局提出,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备案,正式对外公布并竖立标志。截至2009年底,共公布了七批,合计649项,因损毁或佚失撤销2项,剩余647项。

批次信息

第一批于1961年5月10日,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公布,共61项,其中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13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19处,石刻、造像及其他12处,古文化遗址7处。

第二批于1985年10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共58项,其中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16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25处,石刻及造像8处,古文化遗址3处,古墓葬5处,其他1处。

第三批于1991年4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共71项。

第四批于1996年9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共49项。

第五批于2001年1月2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共74项。

第六批于2005年5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共133项,其中古遗址10处,古墓葬6处,古建筑101处,石刻及造像5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1处,扩展合并项目4处。

第七批于2009年11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共203项,其中古遗址6处,古墓葬11处,古建筑154处,石刻及造像6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5处,其他1处。

名单列表

福州市

南平市

三明市

莆田市

泉州市

厦门市

漳州市

龙岩市

宁德市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