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有意愿的特困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拟订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政策和标准,指导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
(三)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法规草案、政策;承担全区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登记管理、监督责任;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加强和完善城乡基层政权及社区治理,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和标准;指导行政区划调整、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地名管理;负责乡级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
(六)拟订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涉外婚姻登记。
(七)拟订老年人福利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法规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养老机构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
(八)拟订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管理;承办涉外儿童收养。
(九)拟订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和标准;指导救助管理和机构建设工作。
(十)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社会捐助,监管慈善行为;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
(十一)拟订残障福利发展政策和标准;指导残障福利和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发展;指导民政职责范围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十二)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指导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督查督办、应急值班、政务公开、安全保卫、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宣传处。组织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负责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审核;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民政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民政宣传、新闻发布;负责民政网络和门户网站管理。
(三)规划财务处。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中央及自治区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指导民政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部门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执行,指导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审计和统计管理。
(四)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法规草案、政策;指导各地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五)社会救助局。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拟订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政策和标准,指导精准认定救助对象、精准落实救助政策;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拟订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督查各地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承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指导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六)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的规划、政策及标准;指导加强和完善基层政权及城乡社区治理;指导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及服务管理,指导村(居)规民约制定;指导推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七)区划地名处。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政策和标准;指导行政区划的调整,负责乡级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负责确定、公布乡级行政区划代码;指导地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指导地名管理,负责区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指导兵团设市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区域界线勘定。
(八)社会事务处。拟订婚姻、殡葬管理政策;指导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管理;承担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指导公益性公墓和墓地管理,负责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指导婚姻、殡葬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
(九)养老服务处。拟订老年人福利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法规草案、政策和标准;指导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指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指导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指导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养老机构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
(十)儿童福利处。拟订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儿童保护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承办涉外儿童收养业务;指导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
(十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拟订促进慈善事业、残障福利、社会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实施慈善信托、慈善表彰、宣传、培训和社会捐助;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发行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指导残障福利、精神卫生福利和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发展,指导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指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人事处。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承担民政科技管理、行业标准化和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工作。
(十四)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参考资料
主要职责和机构设置.新疆民政.2022-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