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重庆商会
天津市市重庆市商会是由在天津依法注册登记的参与天津开发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重庆企业及个人自愿组成,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天津市重庆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Tianjin Province Chongqi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在天津依法注册登记的参与天津开发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重庆企业及个人自愿组成,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天津市的重庆市企业及个人服务,密切企业和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重庆企业和个人形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为津渝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吸引更多的重庆企业来天津发展,成为津渝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为津渝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南开区红日南路4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组织协调会员开展与天津市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重庆市籍企业在天津的整体地位,树立重庆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五)吸引和引导更多的重庆企业来天津投资发展,充分发挥津渝两直辖市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天津市依法注册登记的重庆籍企业或个体工商业者及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有义务向本会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本会健康发展。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一年无故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活动、不缴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不能再以会员身份进行或参加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提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及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为人正直公道,热心本会工作,热心助人,维护本会利益,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有奉献精神;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及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天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本会副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人员的任免与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理事和名誉职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率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监督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召开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六)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一年收缴一次,会费交纳标准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明确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使用接受全体会员大会监督。本会的经费主要用于:
(一)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
(二)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三)组织有关活动的费用;
(四)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
(五)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六)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和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 5 月16 日天津市重庆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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