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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会议

大公会议,又称普世公会议、普教会议,是指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世界性主教会议,在基督教中用于审议和解决重要的教务和教理争议。这一术语源于希腊语,意为“普世性的”。历史上,对基督教教义产生深远影响的早期大公会议包括尼西亚会议、第一次君士坦丁堡公会议、以弗所公会议和导致东西教会分裂的卡尔西顿会议。

历史沿革

公元1054年,东西方教会发生大分裂。此后,东正教不再认可天主教单方面召开的大公会议。教会会议是普世教会或地方教会代表聚集的地方,他们共同商讨教会事务,以便做出一致的决定。教会会议的形式多样,包括主教会议、宗主教会议或地方会议等。其中,代表整个普世教会的会议被称为大公会议。

法规规定

根据现行教会法规,大公会议必须由教皇召集;教皇还拥有主持会议、决定会议议题、程序、地点、宣布休会和解散会议的权利。大公会议的决议必须经过教皇批准并公布。枢机主教、宗主教、总主教、首席主教、主教、修院院长均有出席和投票权,但受邀参加的神学或教律学家只能投顾问票。参加会议的教长可以提出讨论议程,但须经教皇同意。对于普世教会而言,大公会议享有最高司法权和裁判权,其决定不可向上诉至教皇或会议。如果在会议期间教皇去世,大会将暂停,直至新教皇下令继续或解散会议。

神学解释

从神学角度看,教会本身就是雅威召集的聚会。因此,教会本身就具备大公会议的特征。在大公会议上,教会的统一性和共融性得到充分体现,神长们与教皇一同祈祷、反思、交流,这是阐明信仰、规范教规、谴责错误观点、甚至惩治异端的有效方法。大公会议不仅体现了教会的一致性和和谐性,还展现了其孔子的本质。此外,宗徒精神、宗徒见证和宗徒职责对大公会议至关重要。教会的成长受到圣灵的引导,而在大公会议中,圣灵的工作尤为显著,赋予会议特殊且具有约束力的权威,其决定必须由整个教会执行。

会议列表

东正教仅承认七次大公会议,而罗马天主教则认为有八次。大分裂后的会议由罗马天主教单独举行,因此内容未获东正教认可。双方公认的会议包括:

第一次尼西亚公会议(公元325年)

在位教皇:圣思维一世

第一次君士坦丁堡公会议(公元381年)

在位教宗:圣达玛马苏一世

以弗所公会议(公元431年)

在位教宗:采来丁一世

迦克墩公会议(或称卡尔西顿会议)(公元451年)

在位教宗:圣良一世

第二次君士坦丁堡公会议(公元553年)

在位教宗:维吉利

第三次君士坦丁堡公会议(公元680-681年)

在位教宗:圣雅加多

第二次尼西亚公会议(公元787年)

在位教宗:阿德连一世

第四次君士坦丁堡会议(公元869-870年)

在位教皇:阿德连二世

第一次拉特兰会议(公元1123年)

在位教宗:嘉理多二世

第二次拉特兰会议(公元1139年)

在位教宗:依诺法爵二世

第三次拉特兰会议(公元1179年)

在位教宗:亚历山大三世

第四次拉特兰会议(公元1215年)

在位教宗:依诺法爵三世

第一次里昂会议(公元1245年)

在位教宗:依诺法爵四世

第二次里昂会议(公元1274年)

在位教宗:格列高利十世

维埃纳会议(公元1311-1313年)

在位教皇:克肋孟五世

康斯坦茨会议(公元1414-1418年)

在位教宗:马丁五世

费拉拉-佛罗伦斯会议(公元1438-1445年前后)

在位教宗:欧根四世

第五次拉特兰会议(公元1512-1517年)

在位教宗:利奥十世

特伦多会议(公元1545-1563年)

在位教宗:保罗三世、比约四世

第一次梵蒂冈会议(公元1869-1870年)

在位教宗:比约九世

第二次梵蒂冈会议(公元1962-1965年)

在位教皇若望二十三世保罗六世

参考资料

天主教历次大公会议内容.陕西天主教 .2024-11-01

从“大公会议”的历史脉络,看中国教会的问题.万有真原 .2024-11-01

维埃纳大公会议:天主教权力之争与改革 .网易 .2024-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