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论
罪论(Hamartiology )是系统神学的十大教义之一。圣经、神学用语、神学家对其观点、定义各有不同。
罪的定义
“任何违背、违抗神律法或旨意的思想、行为、言语或状态。” ( 多二 14)。
希腊文(hamartia)的意思是 : “不中的”、“偏离公义的道路”。不只具体的错误行为。这包括了过犯的罪行(sin of commission)与忽略的罪行(sin of omission);不能行正确的事也是罪 ( 罗十四 23)。
罪是人内在的一个律 : 罪不单是一种行为,罪也是住在人里面的一个律。保罗提过,他与罪的律挣扎 ( 罗七14、17 至 25);所有人都有罪性 ( 加三 22 )。
罪是向神及人所作错误的行为 : 罗马书一章18节提到“不仁不义的人”。不虔代表不能顺服神,及不能遵守他所定的命令 ( 出二十 1 至 11 );不义是指人对他的伙伴不公正 ( 出二十 12 至 17 )。
结语:圣经用很多言词描写罪,含意从“不中鹄或目标”到“破坏关系”,到“不敬虔”、“道德上的邪辟”、“无知”、“变态”等等,无论是对自己、对别人、对神,且无论是哪一方面的罪,其主要特征是故意违背神。(诗国际劳动节 4;罗八 7)。罪的根本是冒犯神,而不是一般人所认为的自私,这是对罪的性质及其严重性错误的判断。
从神学看罪
罪行
神学用语,指人使用自由意志所犯的罪,有别于原罪。
原罪
神学用语,指亚当堕落后而传给每一个人的罪性,是人与生俱来的罪的状态及景况(败坏的本质)
亚当的第一个罪行归在人的身上
罪所产生的后果
人对神的态度:人最初被造,是为与神同在、与神相交,害怕看见神,羞耻和恐惧成了他们最显著的情绪,显示出人与神之间的关系破坏。(创三 7、8、10;二 25;)
神对人的态度:
罪引发神的不悦,因为罪与神的本性相违,:罪引发神的不悦,因为罪与神的本性相违,神不可能姑息罪,因为那等于叫神不再忠于他自己,而神是断不能背负他自己的,所以人被责备、咒诅、定罪、赶出伊甸园。
对人类:
罪的破坏能力延展到所有的人,及整个人的每个部分(罗一 18 至 三 20) ,如:智能(林后四 4 );良知(提前四 2);意志(罗一 28 );心(弗四 18);在人的天然本质上,不能行神看为善的事。人有与生俱来的罪性。
对受造万物也产生影响:“地必为你的缘故受咒诅”(创三 17;罗八 20)
死的出现:死亡是罪的具体刑罚之体现,是附属伊甸园的警告。(创二17)
罪的归与
归与这个字的英文(imputation) ,是来自拉丁文(imputare) ;意思就是“结帐”,归入某人的帐项。而且这个名词又关系到,罪是如何归到每个人身上的问题。在新约圣经罗马书五章12节提到罪是透过亚当进入世界。这节经文确定人对罪的看法。
神学家来看罪
概述
历史上有四个主要的观点:伯拉纠观点、亚米纽斯观点、立约观点、奥古斯丁观点,这些观点都是在说明罪是如何归与人类。而这些历史观点,也直接影响了现今各宗派的罪观。
笔者列出以下:伯拉纠观点、亚米纽斯观点、奥古斯丁观点,等三项观点,供参考:
奥古斯丁观点
“奥古斯丁在神学上强调人的堕落与神的恩典,对抗 伯拉纠认为人是可以用自己的行动来讨神喜悦的思想,影响以后教会神学的发展。”奥古斯丁(354~430年),希波的主教,出生于北非,并在北非的迦太基受教育,此地是一个非常罗马化而有多种族出入的地方。奥古斯丁是公认初代教会时期最重要的神学,有时被称为“希波的奥古斯丁”。一方面,他总结了初代教父神学而集其大成;另一方面,开创西方教会神学传统,下接中世纪并影响宗教改革,“是西方神学治学方法之父”。奥古斯的父亲是生活放荡的异教徒,而母亲却是虔诚的基督徒。“虽然长期跟随他的母亲学习基督真道,但迟至387年才受洗。据他在《忏悔录》说的,是因为他长期在宗教和哲学寻求的结果。”奥古斯丁其前半生可说是陷于情欲的泥沼而不能自拔。奥古斯丁在罪恶中一直寻找,曾一度相信摩尼教,但还是无法得释放,后来对摩尼教非常失望。“但是当他在384年出任米兰皇宫修辞学教师,受到安波罗修主教和新柏拉图主义观念的影响,去除了他乖离正统信仰的障碍。”当他悔改后,过去他放荡的经验反而成为他神学反省的来源。有些人在他以恶为人的本性,并拒绝自由意志的忧郁观念中,认为他深受摩尼教的影响,不过也很可能刚好是他天生的恶意识和灵性的枯槁,使他暂时求助于摩尼教,因为他抗辩人性并非本来是邪恶的,并坚持人多少有点自由,作为人类的责任基础。不过在他397年所完成的(Ad Simplicianum),书中已经对当时的基督徒提出一个观念;人类是“罪的结合”,人不能自拔,必须仰赖神的恩典。
奥古斯丁观点,“这个观点是因为奥古斯丁而得名。它颇受约翰·加尔文、马丁·路德、石威廉及施特郎等人支持”。
罪观
奥古斯丁认为罪的本质是一种强烈的欲望,是一种变态的自我中心的爱,与爱神的爱是敌对的;“是对自己的爱,取代了对神的爱”。奥古斯丁在与摩尼教徒的辩论中提到,“罪并非努力追求邪恶的本性,而是离弃比较好的本性,因为其行为本身是恶的而不是犯罪者本性出了差错,因为错用良善乃是邪恶。”在整个与摩尼教辩论的结论中,奥古斯丁认为有一个罪的奥秘是无法彻底解释清楚的,“因为唯一真正邪恶的东西,乃是邪恶的意志,但意志根本不是东西,邪恶实际上是虚无的,而自由意志并不是邪恶,自由意志犯罪的原因,也不是邪恶。唯有意志的真正误用,使意志变为邪恶的意志才是邪恶的。”而误用意志的潜在因素是骄傲,就是想要脱离他原来的主人---神,而自作主张。在奥古斯丁早期的神学中,奥古斯丁认为罪与邪恶绝对不是神所预定的,而是人类自由意志运用错误的结果,后来与伯拉纠主义者(以及所谓的半伯拉纠主义)辩论时,他改变了,他认为人类的自由,在神的更新恩典外,只会犯罪与行恶。他高举神的自由与主权,认为若是让人自由发挥,人类的作为永远都是邪恶的。
奥古斯丁认为因为罪的缘故,人的心智越来越黑暗及软弱,使人不能清晰的思考,尤其是不能思考更高深的属灵真理和观念。
原罪
“奥古斯丁是第一位将亚当视为人类实质之头的神学”。他对原罪的观点是是根据创世记之外,还有诗国际劳动节,约伯记,弗二3,不过最有力的是‘根据罗马书五章12节,“众人都犯了罪”这一句话为基础(奥古斯丁是根据安波罗修注解误解罗马书五章12节解释而来---此注解非安波罗修所作),说明全人类都有分与亚当的罪。’ 他认为人类受造之初,原为良善,但当亚当犯罪时,因为全人类由亚当而出,所以全人类也是“潜在地存于”亚当里,有分于亚当的罪。而神以全人类都有罪,是因全人类确实都犯了罪。“教会传统上用原罪解释人内心倾向罪的事实,和亚当的罪怎样影响所有的人,奥古斯丁本于诗篇五十一5,解释原罪为遗传的罪;他说亚当的性情透过性交、怀孕而传给下一代”。所以“奥古斯丁认为原罪污染了人类,是由人成孕的那一刻开始,因此人生来便有罪”。可以说是人一生下来就有犯罪的倾向,罪是人性的一部份。包括基督徒婚姻之性行为在内,这都是原罪传递的路径。因着从亚当而来的原罪使人性生病了,使与生俱来的每一样好东西,例如生命、感受、理智这些来自与神的一切美好都成了无用及黑暗的,因此每一个从亚当来的人都需要医生。也因着原罪的因素,使人受黑暗权势的挟制与掌控。
亚米纽斯派的观点
“在十七世纪初叶,加尔文主义的罪与恩的教义在荷兰遭受到决定性的反抗,那就是在教会史中最著名的亚米纽斯派的争论。”亚米纽斯 (即阿民念,1560~1609 年 ) 荷兰神学和归正教会牧师, “他曾对约翰·加尔文的预定论提出修正”,而自称“亚米纽斯派”。亚米纽斯在荷兰出生,并且曾在马堡、莱顿、日内瓦和巴萨等地读书。他曾在阿姆斯特丹一间教会担任牧师(1588~1603 年)。而在他生命中的最后六年,则在荷兰的莱顿大学任教授。“他在莱顿大学的继承者依 皮斯克皮乌,以及其他的从者如艾屯波加特、格鲁修、林宝等人,更离弃了教会所公认的教义。”亚米纽斯起初是一个严格的加尔文派信徒。他在日内瓦时,曾受教于加尔文的女婿伯撒门下。当他因为为了维护约翰·加尔文的思想,而受到对手古尼贺尔特 驳斥时,他觉得对手比他更能保卫自己的观点于是他摒弃了加尔文主义,转为反对加尔文关于预定和定罪的教义。他将加尔文的思想加以修订,令“神不致被人当作是罪的创始者,人也不会成为神手中的一部机器”。
罪观
“亚米纽斯派高举人的自由”。他的观点与半伯拉纠主义(semi-Pelagianism)相近,而这些观点也代表了一些 循道宗、卫斯理宗、五旬节宗看法。思想上,亚米纽斯与伯拉料主义相似,他的教义是,人并不因亚当的犯罪而被视为有罪。人有能力过义的生活,人犯罪是自发地及有目的地去犯的,因为这样,神才将罪归与他们,并且追讨他们的罪。人类虽然因为亚当 犯罪,而在属灵中带出恶的影响,且不能拥有原义 (一生下来就是义人) ;但因为预设的恩典(基督的赎罪所带给普世人类的好处),使人无分于亚当的罪咎; “从遗传而来的只有污秽,而没有罪咎,污秽并不算是罪,只不过是一种疾病而已,并不致叫人受咒诅或定罪,而只是削弱他的本性,以致他不能得到永生,或藉建立自己来讨神喜悦,或为自己找到一个得救的方法。”但是“神从每个人有意识开始,就赐给人圣灵特殊的影响力,使人有能力抗衡与生俱来的败坏,可以顺服神;只要人的意志愿意合作。亚米纽斯承认亚当犯罪的影响,但并不认为这个影响会使人全然的败坏,透过神给予人能力,人仍能作义的选择,所以人必须以自由意志为自己的归宿负责。亚米纽斯对罗马书五章12节的解释是,不是全人类都受到亚当犯罪及死亡的影响,而是说,当人认同于亚当的罪行,罪就归与那个人。“在近代,亚米纽斯派与浸信会 和 时代论者和在一起,成为美国基要派 运动的一大力量”。
亚米纽斯观点小结
罗马书五章12节:全人类认同亚当的罪──故此得了罪的归与。
亚当犯了罪,部分地影响人类。
总结:人不是全然的败坏,人从亚当得到败坏的天性,但不是定罪或罪债。
现代支持者:循道宗、卫斯理宗、五旬节宗、圣洁派团体。
奥古斯丁观点小结
罗马书五章12节:因亚当的罪,罪就归与人。
人类因亚当都犯了罪。
总结:奥古斯丁认为人生下来就有犯罪的倾向,这是人性的一部份。
现代支持者:宗教改革者后期的加尔文派。
伯拉纠观点
五世纪流行于西方教会的苦修运动中,伯拉纠可以说是领袖之一,他是以提倡自由意志起家的。伯拉纠(约 370~418 年)原是英国一位平信徒,约为主后400年为罗马接纳,成为苦修主义的教师。“基本上他是一位基督教道德主义者,也就是在教会内提倡强烈道德态度与行为的人。”,“所以当伯拉纠看到对人性悲观的论调时,他大吃一惊,因为他认为这是有损道德的说法。对他而言,如果人不能不犯罪,那是侮辱其创造主。”他接受奥古斯丁所提倡的婴儿洗礼,但他否认它具有洗净遗传之罪的效力。并且他否认奥古斯丁所提倡的原罪观(不过当时大多数的东方基督徒也都否认,所以他并不孤单)。他于主后 409年,在罗马提倡他的奇异教义,现代神体一位派(Unitar- ians)就是以他的教义系统为基础的。431年在以弗所大会中将伯拉纠订为异端。伯拉纠派常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如半伯拉纠派,而这一端又改头换面成为亚米纽斯派。伯拉纠常说的一句话:“如果我应该做,我就能做”。
罪观
伯拉纠说,神直接且个别的创造每一个灵魂,灵魂既不遗传,因此每个灵魂都是无罪的,不受污染的,因此根本没有原罪的存在。 “他认为如果接受了灵魂被亚当所传下来的原罪所污染,那就像是灵魂传殖说,主张灵魂和身体一样,是由父母所生,这等于是摩尼教。”况且若原罪的遗传是真的,那是不是只要是受了洗的父母,就可以使他们的后代免除了亚当的罪,并且承受他们的圣洁呢?
伯拉纠认为受造的灵魂,没有一个与亚当的罪有任何直接的关连。亚当的罪对人类唯一的影响,只是作了一个坏榜样。因此,伯拉纠认为罗马书五章 l2 节的意思,不是说罪影响到全人类。亚当的罪没有归到人类,临到人的只是自己所犯的那些罪,因为人类犯罪是因为自由意志的问题,因为他选择了学习坏榜样,是明知故犯。所以人要为自己的选择所带来的结果负责,因为根本没有原罪的存在。此外,人死并不是因为犯了罪,而是因为自然律。就算亚当没有犯罪,人也是会死的。伯拉纠认为人没有一个倾向犯罪的本质,所以罪是可以避免的。“以形上学的语言来说,罪是一种社会疾病,并非基因的遗传病。”伯拉纠结他的教义,在主后 418 年的迦太基会议(Council of Carthage)中被否定了。如果伯拉斜的推论都是合理的话,每个人的出生都没有受到亚当犯罪的影响了,那就是说,每个人都会“堕落”一次,不然世上就会出现某些完全人了。
伯拉纠观点小结
罗马书五章12节:人以亚当的榜样犯罪,就招致死亡。
罪单单影响亚当。
总结:伯拉纠认为人出世时还未发展完全,已经有了行善行恶潜能,但与生俱来是无罪的,人有自我完善的能力,有可能实践向雅威、向邻舍当尽的义务;因为人在按自己意志行事以前,人所有的都是神放在他里面的。
贡献
伯拉纠的理论虽然未能认清人的软弱,但非常注重人的伟大,以及神赐给人奇妙的特权及高超的地位,以及道德律及基督的榜样。现代支持者:神体一位论者。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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