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财产
无形财产是指企业为了生产和提供服务、租赁给他人或者为了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一系列非货币性长期资产,这些资产没有具体的物理形态。
历史与发展
起源
无形财产的概念起源于古罗马法。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他的著作《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将物体区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有体物指的是能够触摸的实体物品,如土地、衣物、贵金属等;无体物则是无法直接接触的权益,如继承权、债权和用益权等。在罗马法中,除了所有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经常被视为无体物,归属于物和客体的范畴。
近代发展
近代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分类,将建立在不动产基础上的权利视为不动产,而将债权和股权等视为动产。随后,意大利、奥地利和荷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做出了类似的划分。然而,《德国民法典》并未采用有关无体物的规定,而是将物限定为有形物,使得权利与物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别。日本、泰国等国的民法典也遵循了这一立法惯例。
当代演变
随着知识产权、有价证券等无形权利的出现和流通,人们对无形财产的理解发生了变化。在美国经济学家麦克劳德看来,财产的本质在于对某一事物的绝对权利而非物质实体。因此,他反对将权利等同于物或将物等同于权利的做法。在实践中,无形财产的概念变得多样化,涵盖了诸如电、热、声、光等现代技术带来的新型资源,以及知识产权等领域。
定义与特征
内涵与外延
无形财产在实际应用中有多种不同的含义。第一种是指那些不具备固定形状,但在空间上可被人类支配的物。第二种特指知识产权,这是因为知识产品的非物质特性。第三种则是沿用了罗马法的传统定义,即将所有有形物之外的权利称为无形财产,其中包括知识产权。
特征
无形财产具有客体性,其起源和评价反映了法学理论中所有权和物的关系。尽管在法律上赋予了无形财产一定的独立地位,但实际上,它们在法律体系中并没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地位和理论体系。
法律地位
观点分歧
无形财产的法律地位在学界存在着争议。有些学者主张将无形财产视为物的一部分,而另一些学者则强调无形财产的独特性和重要性,认为它们应该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大陆法系
在大陆法系中,无形财产的地位经历了从“无形物”到独立权利的变化过程。尽管《德国民法典》将物限定为有形物,但《德国民事诉讼法》仍然将权利纳入了物的范畴。此外,日本、瑞士等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将无形财产视为物的一部分。然而,这些国家的法律实践表明,无形财产在法律上仍然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
功能
利益界定
无形财产的功能之一是对财产利益的界定。在罗马法时期,财产的价值主要通过有形物的占有量来衡量。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无形的利益,如地役权等人役权,这些利益难以通过所有权来衡量,因此被纳入无形物的范畴。
扩张功能
无形财产还具有扩张功能,即扩大了财产的范围。在近代,无形财产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知识产权等多种财产权利,使得财产的概念得到了极大的拓展。
制度调整功能
无形财产的第三个功能是制度调整功能。传统欧陆法系将财产权利分为对人权和对物权两类。罗马法时代,这两者的区分并不明显。到了近代,尤其是《德国民法典》的颁布,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得以明确区分,这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立法模式
古罗马法
在古罗马法体系中,无形物属于物法的调整范围。《法国民法典》延续了这一体系,将无形财产(包括股权和债权)视为“无形物”。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首次明确了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将债权提升为主要的民事权利,这是无形财产立法的重要进展。然而,除了债权外,其他无形财产如股权、债券等并未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
中国立法
中国的民事立法模式受到了欧陆法系的影响,形成了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二元立法模式。在中国,无形财产常被纳入物权或债权范畴进行讨论,尚未建立起独立的理论和立法地位。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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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田: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价值:批判与思考.尹田: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价值:批判与思考.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