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实之辩
名实之辩,亦称名实之争,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个重要议题,涉及对名与实关系的探讨。这一议题主要处理事物的名字或概念(名)以及事物本身或实在(实)之间的关系。春秋时期,“名实相怨”,邓析苜先作《刑名》一书以正之,并提出“按实定名”、“循名责实”的主张。孔子强调以名正实,认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论语·子路》),主张按周礼规定的等级名分来纠正“礼乐不必”、“刑罚不巾”的现状。墨子提出“取实予名”,强调知与不知之别“非以其名也,亦以其取也”(《墨子·贵义》)。
简介
后期墨家对名、实关系作了详细分析,认为“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经说上》)。指出有物才有名,无物便无名:“有实也,而后谓之;无实也,是无谓也。”(《经说上》)名的作用在于“拟实”、“举实”,倘若名不符实,就会产生错误,“过名也,说在宾”(《经下》)。墨家的这一论述深刻地揭示了名与实的依存关系,以及名的指称功能和实的存在基础,强调了名实相符的重要性。通过这种分析,墨家试图确立一种符合实际、有助于社会秩序和伦理道德的名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