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由原地方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和人才服务管理机构合并成立。旨在方便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并基本建成统一规范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机构成立
原地方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和人才服务管理机构将合并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2年11月2日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原县级以上人才服务和劳动力市场的各类工作机构加强整合,综合性服务机构可称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方便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
《意见》提出,综合性服务机构可称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新建、改建服务场所的,应努力统一到一个场所中,实行专业化分工和一体化运作。区、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整合,建立统一的综合性服务机构。《意见》再次重申,政府公益性就业服务应对城乡所有劳动者免费,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用人提供招聘服务。
成立背景
在各地人事局和劳动保障局未合并之前,大部分地区的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分别管理就业服务,其实人事部门下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多称“人才市场”,主要针对大学生和干部;劳动部门下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则称为“劳动力市场”,主要针对企业职工。就业问题由两个部门管辖,使得人才市场和就业市场工作有所割裂。如今,两个市场 的合并可以更好地推动就业工作的开展。
现实状况
我国已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并基本建成统一规范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我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覆盖了98%的街道,96%的乡镇,95%的社区,许多行政村聘请了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构建起覆盖中央、省、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五级管理、六级服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络,并建立起职业指导员、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信息分析师等工作人员队伍。
此外,当前我国已形成全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管理制度。围绕落实促进就业税收新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行了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将发证人群延伸到高校毕业生,建立了面向所有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统一管理。同时实施了公共服务项目免费制度和就业援助制度,为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开发公益性岗位,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即时岗位援助。
参考资料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3-12-30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2023-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