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
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铁路专用线与专用铁路都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修建的主要为本企业内部运输服务的,两者所不同的是,专用铁路一般都自备动力,自备运输工具,在内部形成运输生产的一套系统的运输组织,而铁路专用线则仅仅是一条线,其长度一般不超过30公里,其运输动力使用的是与其相接轨的铁路的动力。到2001年底,中原地区现有铁路专用线1300多公里。
2019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中要求,到2025年,沿海主要港口、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力争接入比例均达到85%,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全部实现铁路进港。
线路简介
铁路专用线也是铁路运输网的组成部分。目前铁路运输的大宗物资大多数是在铁路专用线装车。有的铁路专用线还开展共用,吸引铁路专用线周围的运量,既起到货物集散的作用,也起到了货物的蓄水池的作用,既利于国家,也利于企事业单位。如北京局管内已开展使用的铁路专用线为1600多家,总长度为2200多公里,80%的货物都在铁路专用线上装卸。铁路专用线的管理方式为谁投资谁管理,即如果投资单位为冷库,则管理单位就为冷库。
铁路专用线的修建虽然是为解决企业或者单位内部的运输需要而修建的,但是其本身也是国家铁路网的一个组成部分。
发展规划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到2020年,中国将规划建设127个铁路专用线重点项目,线路总长度达1586公里。
管理办法
现行铁路专用线与国铁集团接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的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批。
第三条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查。
第四条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集团接轨,应由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向铁道部提出申请。与既有铁路接轨,可委托所在地铁路局向铁道部办理申请;与新建铁路接轨,可委托该新建国铁建设管理单位向铁道部办理申请。
第五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用线近期到、发运量一般不低于30万吨/年;情况特殊、修建理由充分,如涉及国防、科研以及危险、超限、鲜活货物和集装箱运输等,运量可少于30万吨/年;
(二)专用线技术标准、运输设备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三)符合铁路技术政策和路网规划;
(四)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等运输条件能够满足专用线的运输需要;
(五)对专用线与国铁集团接轨的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或拟接轨新建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参与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四)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或拟接轨新建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关于专用线接轨的书面意见;
(五)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专用线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建设、科研等的批(核)准、审查文件(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有关各方对专用线与国铁集团接轨配套工程相关问题的协商情况说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七条
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接轨的铁路线路名称、车站站名、接轨点线路里程;
(二)专用线名称及其所有权人、经营使用人名称;
(三)有确切依据的近、远期运量、运输径路、货物品类及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
(四)运输组织方案(包括相关线路、车站的技术条件、运输能力,专用线车辆取送、交接等运输组织方式,对接轨车站作业、劳动组织的要求);
(五)专用线与国铁集团接轨的配套工程实施方案;
(六)专用线技术标准、设备数量及相关设施的技术条件、方案;
(七)有关线路、枢纽、车站的示意图、专用线的比例尺图;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
铁道部受理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提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接轨的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铁道部自作出专用线与国铁集团接轨的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
第九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工程竣工后,由专用线所有权人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验收标准,组织对专用线验收。
验收合格,专用线所有权人凭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与铁路局签订有关安全协议、运输协议,制定相关的运输作业细则。验收不合格,铁路局不得与专用线所有权人签订任何运输、安全协议。
第十条
专用线具备开通运输业务的条件后,铁路局按规定报告铁道部运输局,经铁道部运输局公告开办运输业务;铁路局通知专用线所有权人,正式开办运输业务。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专用线与国铁集团接轨的,铁路局不得开办运输业务。
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转让专用线使用权或拆除专用线的,须经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同意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铁道部有权撤销许可:
(一)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后实际运量、货物品类或运输条件与接轨标准有重大不符的;
(二)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三)被许可人未经备案转让使用权的;
(四)其他不符合接轨条件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后的实际运量按被许可人与铁路局签订的运输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铁道部准予专用线接轨的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3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未验收的,原行政许可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专用铁路与国铁集团接轨引起的变更设计,按铁道部有关建设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专用铁路与国有铁路接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合资铁路接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铁道部1999年印发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审批开通实施办法(试行)》(铁运〔1999〕64号)同时废止。
重要性质
铁路专用线的共用是对我国铁路运输能力的挖掘,为我国的铁路运输提供了新的动力。根据我国铁路专用线共用的发展,我们可以发现,铁路专用线共用对于无论是我国的经济还是铁路运输都有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铁路专用线的共用对铁路运输压力进行缓解,能够保证货物的准时运到。实施铁路专用线共用的原因是各地的装卸车站缺乏装卸能力,经常出现货物误时的现象。但是在实施铁路专用线共用后,这种情况在大多数地区已经得到了改进,能够保证货物装卸的顺利进行。
第二,铁路专用线的共用是对专用线的运输能力进行充分的利用,节约了铁路建设资源。铁路专用线是企业为满足自身运输业务而独自建设的铁路,这就难免与其他的铁路有所交叉,所以为了节约另外建设铁路的资源,很多企业都实施了铁路专用线的共用。而且,这种共用也对铁路货场的能力不足进行了弥补,不仅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还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现在,在全国很多货场及车站都可以看到有货物运输专用线,而且他们的运输能力也大大有所提高,货物的准时运进运出,减轻了货场存货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还具备了专业分类存储的能力。
第三,铁路专用线的共用为货主与专用线的所有企业带来的便利。就地选择运输线路原则使货主节省了大量的运输时间,并节约了自己修建铁路专用线的费用,这种运输承包方式受到了很多货主的普遍欢迎。
第四,铁路专用线的共用使得铁路运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运输也得到了进步,而且许多新型运输方式逐渐的取代了铁路运输,但是,铁路专用线共用的实施使得铁路运输在全国的货物运输量中所占的比例下降的趋势得到了缓解,并促进了铁路运输的不断改革及发展。
第五,铁路专用线的共用促进了不同货物运输不断改善服务质量。铁路专用线的共用为其他的货物运输方式带来了压力,为了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这些货物运输部门就要不断的提高服务质量,以吸引更多的客户选择该运输方式以增加利润。同时,铁路专用线的共用也促进了专用线及货物场地等设施的不断修建和完善,以期待为客户带来更优质的服务。
第六,铁路专用线的共用为专用线的所有企业和铁路部门带来了利益。在使用铁路专用线获得的利润不单单是产权单位独自获得,要将一部分分配给铁路部门,这种政策增加了铁路部门的利益。此外,铁路专用线的共用,货主主要为专用线的所有企业支付一定的铁路使用费用,实现互利。
参考资料
《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 - 政策动态 -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搜狗.202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