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
姜明,男,汉族,1967年3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海安县人。大学本科学历,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南京市水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厅级)。
2015年02月03日决定逮捕。 2015年6月30日提起公诉。 2015年11月5日,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零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 2018年3月9日,南京市中院裁定,对罪犯姜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人物经历
1990年8月--2001年4月先后任江苏省南京市委农工部集体资产处副处长、综合处处长、市委农工办秘书处处长等职务;
2001年4月--2002年11月 任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
2002年11月--2004年7月 任江苏省溧水县副县长、党组成员;
2004年8月--2007年11月 任江苏省溧水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
2007年11月--2008年6月 任中共江苏省溧水县委副书记;
2008年6月--2009年1月 任中共江苏省溧水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理县长;
2009年1月--2011年12月 任中共江苏省溧水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1年12月--2012年3月 任中共江苏省溧水县委书记、县长;
2012年3月--2013年4月 任中共江苏省溧水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3年4月--2014年8月 任中共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任免信息
2009年1月9日,中共江苏省溧水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补选姜明为溧水县人民政府县长;
2012年3月24日,中共江苏省溧水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姜明当选为溧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1年12月16日,中共江苏省溧水县召开全县领导干部大会,会上宣布江苏省委、南京市委对溧水县委主要领导的人事任免决定:姜明任中共江苏省溧水县委书记。
人物事件
涉嫌违纪
2014年8月1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公告: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委书记姜明(副厅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立案侦查
2014年12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姜明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在进行中。
决定逮捕
2015年02月03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中共南京市溧水区原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姜明(副厅级)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5年6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原区委书记姜明涉嫌受贿、重婚犯罪一案,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已由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姜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姜明。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明利用其担任南京市溧水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依法应当以受贿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15年11月5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京市溧水区原区委书记姜明受贿、重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姜明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姜明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姜明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8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执行变更
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8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8年3月9日,南京市中院裁定,罪犯姜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职务犯罪,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3年7月24日止)。
参考资料
南京市溧水区委书记姜明接受组织调查.人民网.2014-08-18
南京市溧水区原区委书记姜明被逮捕.网易新闻.201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