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的一种,简称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接受保险人(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签订保险合同并按合同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以货币形式补偿被保险人因生存或者死亡风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人寿保险产品主要分为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起源于古希腊,16世纪英国出现最早的人寿保单,17世纪开始在欧洲发展,18世纪人寿保险公司逐渐出现在美国。19世纪中叶,人寿保险业务模式从家庭计划变成了个人计划,伴随着经济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需求逐渐增加,公司逐渐壮大。早期的人寿保险基本是1年期的,伴随着精算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化运营,出现了长期寿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分红保险、变额寿险等类型。中国早期基本是外资保险公司,直到1982年恢复人身保险业务后迅速发展。2001年全面开放市场并与世界接轨,出现大型化、险种多样化、销售理念多样化、销售人员高层次化等趋势。
发展历史
人寿保险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当时已经有一些形式的人寿保险业务。在此之后西方国家就出现了一些分摊人身风险损失的互助组织。16世纪英国出现了最早的人寿保单,17世纪人寿保险逐渐在欧洲发展起来,18世纪,人寿保险公司也逐渐出现在美国。19世纪中叶,人寿保险业务模式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原来的家庭计划变成了个人计划。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寿保险的需求逐渐增加,人寿保险公司也逐渐壮大。1987年人寿保险就成为了第一大险种,并保持至今。
早期的人寿保险基本是1年期的。且各个年龄阶段的保费是一致的。伴随着精算技术的进步,出现了生命表和生命年金理论,使得保险经营不断科学化。1756年均衡保险费理论提出后,长期寿险得以科学的运营。1762年英国的人寿及遗嘱公平保险社第一次依据生命表,采用均衡保险费理论计算保费,并在保单中规定了宽限期,保单失效、复效等条款。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出现了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定期年金、两全保险。20世纪60-70年代为了规避利率波动出现了分红保险。80年代后出现了变额寿险,万能型寿险等投资型寿险。
19世纪初全世界只有30多家寿险公司,到20世纪90年代全球寿险公司超过3万家,出现多家巨型跨国保险集团。
中国早期基本是外资保险公司,直到1894才有了第一家中国人运营的人寿保险公司-永宁人寿保险公司。1982年国内恢复人身保险业务后发展迅速.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市场全面开放并与世界接轨,出现了保险公司大型化,险种多样化,销售理念多样化,销售人员高层次化等趋势。同时监管也向动态监管模式转变。
基本特点
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
人寿保险的标的是生命无法以货币价值衡量,所以人寿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可以视个人能力投保。人寿保险的保额通常采用生命价值法、收入置换法、家庭需求法来确定。
保险金定额给付性
人寿保险在给付保险金时是按保险合同标定的金额定额给付的,如同时投保多份人寿保险则所有保单都应按保险合同定额给付,不得增减。
保险利益特殊性
人寿保险在投保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具有保险利益,从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利益的确认一般有4种原则:
利益原则:被保险人死亡是否会造成投保人精神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损失。英、美等国采一般采用利益原则原则。
同意原则:投保人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即可。德国、日本、瑞士等国采用同意原则。
法定原则:通过法律列明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或者规定一定的法律关系。
混合原则:将以上几种方式结合,即规定一定的亲属关系范围,又要取得被保险人同意。中国采用的是混合原则,《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亲属关系范围,并要求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人寿保险在理赔时,投保人是否丧失对被保险人生命的保险利益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债权人给债务人投保人寿保险的保额,不得超过债务本身。
人寿保险的长期性
人寿保险基本是一年以上的长期保险合同,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不得随意终止保险合同,保额和保费也是固定的。为了方便投保人,人寿保险合同通常有宽限期条款,保单贷款条款和复效条款。
人寿保险的储蓄性
人寿保险多采用均衡保费,在缴费期内保费不变,前期缴纳的保费会比单纯以生命表计算出的自然保费要高,后期缴纳的保费则比自然保费要低。前期缴纳的保费差额由保险公司运营增值以弥补后期保费的差额。投保人中途退保,保险公司则将累积的保费差额减去保险公司的费用后返还给投保人。如投保人临时经济困难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质押贷款。
运作机制
保险人
人寿保险的保险人必须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并依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有特殊规定,如不得解散、破产时必须转移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给其他人身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必须由监管机构核定且不得同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投保人
投保人是人寿保险合同中与保险人签订合同并缴纳保险费的一方,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可以为自己或他人投保,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同时还需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一些具体的险种可能会对投保人的年龄做出限制。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享有人寿保险合同保障并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果投保人为他人投保,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主体。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必须是投保人指定的人,并且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除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外,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人寿保险。被保险人必须具备身体和生命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条件,并且须有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不能是法人,只能是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自然人。
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并且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但无需承担其他义务或具备保险利益。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合法经济组织,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故者不能被指定为受益人。受益人除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通知保险人和提供单证外,不承担其他义务。
承保流程
保险承保流程包括投保申请、核保、缴纳保费和出具保单。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提供被保险人相关信息,保险公司进行核保并根据结果决定是否承保,投保人缴纳保费后保险公司出具保单。
保费核算及影响因素
人寿保险的保费是由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构成。以预定死亡率和预定利率为基础同时参考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以及保险金额所计算的保险费称为纯保险费 ,它是保险金给付的来源。 用于保险公司营业费用支出的保费称为附加保费.保险公司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生命表、利率表、营业费用率等相关要素厘定人寿保险费率。
理赔流程
保险理赔流程包括申报、立案、审核、核实、计算理赔额、复核、通知、理赔或拒赔、结案。申请人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索赔材料,保险公司立案后进行审核和调查核实,确认保险责任和给付数额后通知申请人给付或拒赔,并在结案后进行追踪调查。
合同常见条款
保险合同框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合同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信息、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开始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和支付方式、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以及合同订立的时间。
特殊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规定在投保人生存期间,保险人在合同订立两年后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或隐瞒事实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这是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不可抗辩条款最早出现在英美法系。
犹豫期
一年期以上人寿保险产品有犹豫期(也叫冷静期)的约定,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的一段时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
宽限期
宽限期条款是指在分期缴付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能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将给予一定时间宽限。在宽限期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但可以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宽限期条款是保险人给予投保人的一种优惠,避免合同非故意失效。该条款只适用于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费,投保人停缴保险费后,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复效条款
复效条款是指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导致合同失效,在失效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效。保险人对复效申请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保单可以复效,保险人只能按照复效申请书而不是原保单上的重大不实告知解除复效保单。
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是指如果投保人错误地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年龄误告,保险人可以调整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按照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调整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超过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自杀条款
自杀条款通常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后的两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不给付死亡保险金,但会退还保险费的现金价值。如果保险合同已经生效满两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则属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自杀必须同时满足主观和客观条件。自杀条款的设立既避免了道德风险,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保单质押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是指投保人将人寿保险合同作为抵押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保单累积的现金价值为限。投保人需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如发生保险事故或退保,保险公司会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除贷款本息。保单贷款的好处在于投保人可随时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且不需进行资信审查。与商业贷款不同,保单持有人没有偿还保单贷款的法定义务。贷款条款的存在可提高寿险保单的使用价值,同时也保证了寿险公司业务的稳定。
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自动垫缴保费条款是指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过了宽限期仍没有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会自动垫缴保险费,以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如果垫缴的保险费和利息超过保单现金价值,保险合同将终止。如果保险合同因垫缴保费或保单贷款本息超过保单现金价值而终止,保险人不需要支付退还金,只需注销保险单并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
自动垫缴保费条款的性质和保单贷款条款相同,但是二者的申请方式不同,保单贷款需要投保人主动申请。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是指在除定期寿险以外的长期人寿保险中,投保人所缴保费中的储蓄保费会累积成现金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递增,并且不会因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而丧失。投保人可以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处理这部分现金价值,也称不可没收的现金价值条款。
保单转让条款
人寿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保单持有人可以在不侵犯受益人权利的情况下转让保单。人寿保单转让分为绝对转让和抵押转让。绝对转让是将保险单权益完全转移给他人,抵押转让是将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贷款。转让前必须得到受益人同意,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手续。此项条款在欧美国家有相关具体规定。
普通灾难条款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场事故中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早于被保险人死亡。在该情形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
详细分类
一般人寿保险产品主要分为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
普通型
普通型人寿保险是指保险缴费、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现金价值等都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有明确规定的额度,在保险期间内一般保持不变动 的保险产品。一般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型寿险,年金型寿险。
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可以补偿特定期间内因被保险人身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5年、10年、20年或者保障被保险人到指定年龄时止。该类保险属于消费型险种不积累现金价值。定期寿险的保险费率相较其他寿险是最低的。由于定期寿险的保费相对较低,它还可作为其他寿险产品的附加保障,以提高保险保障范围。通常被用于家庭支出的保障,如教育、抵押贷款和日常生活支出等。
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可以补偿不定期限内被保险人因身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合同订立后,无论被保险人何时身故,保险人均应给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因其“100%的必然赔付”,所以保险费率相对定期寿险较高。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可以提供一定的储蓄性。终身寿险可以实现资产传承和保全,指定受益人可以规避遗产税和被保险人身前的债务。终身寿险常用于提供终身保障、资产保全与资产传承。
增额终身寿险
增额终身寿险就是在终身寿险的基础上,保额会随着保单持有年限而增长的终身寿,其兼顾了保险资产增值的功能。它可以作为一款改善型保障产品。常用于家庭长期资产配置。在指定收益人后同样可以起到资产传承功能。
两全型寿险
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两全保险同时具有长期保障和长期储蓄两重功能,与纯保障型保险相比,两全保险的保费相对较高,但它的保障范围更广,灵活性更高。两全保险也常用于提前规划退休金或其他重大开支。
年金型寿险
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一次或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按年、半年、或月给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合同期满的人身保险。年金可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即期年金是指投资者向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然后保险公司开始定期支付年金;延期年金是指投资者先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金额,保险公司在几年或者被保险人退休后才开始支付年金。年金通常作为退休储备金,帮助投资者在退休后保持财务稳定,也经常作为个人储蓄计划的一种形式。
分红型寿险
分红型人寿保险其主要特点是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保险公司会将上一个会计年度本分红险的投资盈利(或者保险公司的经营盈利),按一定比例以现金红利(美式分红)或增值红利(英式分红)分配给客户,一般包括分红寿险、分红年金保险、分红两全险。分红型寿险的保险条款基本与普通保险一致,额外增加了分红条款,故分红型寿险的费率较同类型普通寿险的费率要高。
万能型寿险
万能型人寿保险同时具有保障和投资功能,被保险人投保后,扣除初始费用和保障成本,其余部分进入客户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在保障固定收益的同时获得不确定的额外收益。万能型寿险的保障功能与消费型普通寿险基本一致,是使用万能账户中的资金为寿险保单缴纳保费的。万能寿险可以视需求调整保障的额度,比较灵活,但是需要终身缴费。万能型寿险一般设置有保障利率,经常作长期投资。
投资连结型寿险
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就是人寿保险与投资挂钩的保险,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保险,与万能型寿险类似被保险人投保后,扣除初始费用和保障成本,其余部分进入客户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内资金的收益直接与投资基金的投资表现相关连。投资连结型保险的投资渠j为: 证券投资基金、国债券、金融债券,中央企业债券、大额协议存款、以及不动产等。
税收优惠
人身保险在许多国家成为一种合法的避税工具,因为保单持有人和指定受益人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在一般情况下,国家税法规定指定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可以免缴遗产税,保单持有人获得的所有给付也免缴所得税,但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保险金可能会受到一定的税收影响。
中国目前有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缴纳的保费和账户资金收益不征税,在领取养老金时扣税。
“由陌生人发起的人寿保险”
“由陌生人发起的人寿保险”(STOLI)是指第三方找到绝症患者或老人,提出给钱让其购买指定的人寿保险,并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以此获得保费的商业行为。STOLI在美国法律上存在两个漏洞,使其可以合法进行。第一个漏洞是一旦投保人连续支付保费达到一定时间后死亡,保险公司即使发现存在重大误解,也不能再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第二个漏洞是美国法律允许人寿保险受益权转让。这两个漏洞结合起来,使得STOLI可以非法获取保险赔偿金。STOLI的辩护者认为其实际上是为绝症患者提供了一种获取资金用于治病的手段。在美国,第三方一次性出钱买断人寿保险受益权的做法是比较普遍的,这种做法叫做“Life Insurance Settlement”。但STOLI的商业行为并不被普遍认可,因为它可能会诱使投保人隐瞒健康状况,并会导致保险公司不得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也可能助长保险公司滥用诉权。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01-05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征管问题公告.中国政府网.2023-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