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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

彭宇案是2006年发生在南京水西门广场的老人摔倒后索赔的民事案件。2006年11月20日早上,老人徐寿兰正在等候83路公交车,在前往登车过程中与人相撞摔伤,彭宇上前扶起老人,并与家属一同将其送到医院,彭宇垫付了200元医药费。徐寿兰被诊断骨折,其指认彭宇是撞自己的人,要求其承担数万元医院费,彭宇拒绝后,徐寿兰向法院起诉彭宇,要求其赔偿医疗护理费等共13.6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彭宇徐寿兰相撞,但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彭宇承担受害人损失的40%,共四万余元。二审法院做了大量调解工作,该案以和解结案,但是当事人要求保密。案件经过直到2012年才由时任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刘志伟向媒体披露,彭宇在第二次开庭时是承认撞了人的。

在本案中,案发后的新闻媒体以及相关舆论较多地支持彭宇,认为徐寿兰指认彭宇撞人是居心不良。而该案件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道德滑坡”现象,法院的公信力遭受了较大的打击,一些地方出现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反被诬陷等现象,也屡屡被归咎为“彭宇案”的影响。

一些学者评论认为本案反映出司法公信力不足,新闻媒体的报道不够客观等问题,法院应当增强司法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媒体应拒绝炒作,保持报道的客观公正。

案件经过

2006年11月20日早上9时30分左右,徐寿兰(一位64岁退休女职工)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候83路公交车。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想要跑到后一辆人少的公交车乘坐。当她跑到第一辆公交车的后门时,与人相撞后摔伤,彭宇(26岁)是当时第一个从后门下车的人,他扶起徐寿兰,随后,另一位助人者陈二春主动上前帮忙,与后来赶到现场的徐寿兰家人一同将徐寿兰送往医院,彭宇垫付了200元医药费。

经医院诊断,徐寿兰摔伤导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徐寿兰指认自己是被彭宇撞倒的,她以及她的家人要求彭宇承担数万元医疗费,彭宇拒绝。彭宇和徐寿兰一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先后报警,但未能达成一致。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

审判

一审

本案的一审经历了四次开庭审理,分别在2007年的4月、6月、7月和9月。

第一次开庭

2007年4月26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案。彭宇的妻子代彭宇出庭答辩,提出的辩护是“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第二次开庭

2007年6月13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彭宇答辩时说道“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到为什么要扶起原告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原告申请调取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但是该笔录已经丢失。彭宇对当时处理本案的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个情况。7月4日,彭宇便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做好事反而被诬告,希望媒体关注。随后,该版主用短信将相关情况告知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

第三次开庭

2007年7月6日,本案第三次开庭审理。由于派出所对双方当事人的讯问笔录已经丢失,派出所在法庭上提交了由原告的儿子在母亲住院期间接受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照片(即对照原始笔录拍摄的照片),以及根据照片的内容誊写的材料。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宇称其没有撞到徐寿兰;但其本人被徐寿兰撞到了。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了照片中显示的笔录的内容,但是彭宇认为这个照片是原告的儿子拍摄的,真实性存疑,旁听庭审的媒体对此也表示质疑。

彭宇申请证人陈二春出庭,其证言主要内容是:事发当天其在等车,看到原告倒在地上,被告去扶,自己也过去帮忙,但是陈二春并没有看到原告是如何摔倒的。当天下午,陈二春去派出所做了笔录,是一位姓沈的民警接待的。彭宇对陈二春的证言表示认可,但是原告否认陈二春是当天在场的人。

第四次开庭及宣判

2007年9月4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四次开庭并对本案作出宣判,法院认定彭宇徐寿兰相撞,但是原告和被告在本案中均不存在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判决中显示,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三个:

1、二人是否相撞。法院认为存在二人相撞事实,主要依据的证据链如下:

(1)“如果彭宇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的家人到达后,彭宇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的家人将她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根据城中派出所对老太的询问笔录、对彭宇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彭宇当时并不否认与老太发生相撞,只不过彭宇认为是老太撞了自己。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老太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彭宇相撞后受伤。”

(2)“证人陈先生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老太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老太和彭宇相撞的可能性。”

(3)“从现有证据看,彭宇在法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4)“彭宇在事发当天给付老太200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老太返还”,“综合事实及分析,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2、徐寿兰儿子拍摄的笔录照片能否被采用。法院对此表示可以采信。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都是复制品,没有原件供核对,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其中很多内容并非其本人所言;本案是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

3、被告应否承担原告损失。法院认为:原告是在跑向第二辆车的过程中与第一个下车的彭宇相撞,原告无法预见会与被告相撞,被告下车过程中因视野受限,无法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此双方都不具有过错,本案应当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给付徐寿兰四万余元。

法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

二审的处理结果是2008年3月两会新闻中心就"司法公正"答中外记者问时,由江苏高院院长公丕祥向媒体透露的。公丕祥称,法院对本案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和解,案件和解撤诉结案。当事人对和解结果表示满意,但是当事人要求保密,不能透露和解的具体内容。

2012年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接受采访时称,“南京市中院在彭宇案二审审理过程中进行过调查取证,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因此,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前,彭宇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相关舆论

一审判决后,网友对判决表示强烈质疑,并认为原告徐寿兰居心不良,她矢口否认证人在场,而证人与其家人的通话记录则证明她说谎。许多网友还认为彭宇“不应该做好事”,因为坏人会反咬一口。

一位叫宁清平的律师在网上发言称:“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既然是徐寿兰主张向彭宇索赔,理应当由徐老太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徐老太不能证明彭宇撞伤她,则徐老太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他认为本案一审法官“对法律专业要求把握不准,如对自认、强制答辩、传闻证据的形成要件与处理规则没有专业理解和把握;没有把握民法的基本宗旨,因此作出此错误的判决”。

二审后,有网友评论认为,彭宇案二审不应该以和解结案,这使得公众无从了解案件真相,不知悉法院对证据的取舍,不利于法院的形象。同时,还给社会公众留下了一些疑问,例如老太太的儿子与派出所的关系,警察出庭给原告作证的原因,彭宇是否做好事还吃亏了等等。

相关媒体报道:彭宇案一审判决后,较多的媒体倾向于认为彭宇案一审判决有不妥当的地方,甚至有的媒体认为法院的判决是荒唐错误的(例如”法官判决应体现‘天理良心’!(洞头新闻网)”;“扶人却被判撞人赔钱南京小伙好心没好报”(《成都日报》)等),许多媒体报道此事件时,均直接或间接表示彭宇没有撞到老太,而是老太在讹诈他,有些媒体给彭宇贴上“见义勇为”的标签,老太则是“老糊涂”“不分善恶”等。也有个别媒体较为中立客观,认为法院也只是根据证据和人情常理进行的判决,此时,法院也无法取信于所有人。

影响

彭宇案是中国当代法制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案件。在其审理过程中,媒体对案件进行了炒作。在媒体的报道下,案件的事实成为了彭宇“好心帮扶反被讹”,由此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道德滑坡”现象,一审的审判人员遭受了舆论暴力,法院的公信力遭受了较大的打击,二审的低调处理以及整个法院系统的沉默,使得这个案件长达数年仍在持续发挥影响,最高法院认为司法系统要重视案件过程中产生的舆情风险。

后来一些地方出现了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反被诬陷等现象,许多人认为是受到了彭宇案的影响。此外,人们也将一些事件与彭宇案联系起来。

1、2009年10月21日上午,许云鹤驾车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到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时,看见王秀芝老人由西向东跨越路中心的护栏,后王秀芝倒地受伤。随后,王秀芝称其是被许云鹤开车撞倒的,并将许云鹤告上法庭。一审判决许云鹤承担40%的责任,其中判决书提到,“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四五米远,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影响”,二审维持原判。该事件被称为“天津版彭宇案”。

2、2011年,广东佛山女童“小悦悦”遭两车连续撞、碾,18个路人未出手相助的事件,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10月21日零时32分离世。该事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又据此联想到彭宇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新浪网,对4065人进行了在线调查,数据显示,造成社会冷漠的两大主因之一是彭宇案等案例的影响(有65.7%的被调查者表示彭宇案等案例暗示了公众做好事可能会吃亏)。

3、2017年,网上流传一个视频:河南驻马店市一女子过马路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在地,随后,女子横躺在马路上一动不动,期间多辆汽车和多名行人路过,但是没有一辆车停车查看情况,也无一人上前施救,一分钟后,该女子遭到另一辆汽车二次碾压,期间有许多人拨打救助电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因此通过新浪微博发布长文,重提彭宇案。

评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评论道:“中国司法与传媒之间本能似地显现出某种不正常的紧张关系:媒体一旦关注,审判就发生扭曲。”这是因为媒体及其代表的公众通过绑架权力机关而影响司法,“必须明确赋予法官根据自由心证对事实作出综合判断的权力,同时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建立明显区别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并可以考虑允许法官在侵权案件证明困难时降低证明标准。”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孟宪忠评论道:“单就个案而言,如果当事人提出保护隐私要求,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彭宇案’应另当别论,当个人隐私权与司法导向、社会价值取向相矛盾时,法院选择的应该是维护司法的公正性,采取有利于社会价值取向的措施。”

南京江北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刘志伟在2012年时评论道:彭宇案是一起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公众舆论解读为“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原因:

1、法院在判定彭宇徐寿兰相撞这一关键事实时,缺少了原始证据支撑(笔录丢失),因此判决结果受到质疑;2、“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3、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前,双方达成和解,当事人均表示满意,但是由于保密协议的存在,使得公众未能及时知晓案件真相,使得案件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彭宇案”不应被误读,“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因此政法部门应该吸取彭宇案的教训,“努力提高司法办案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

2014年7月,最高法民一庭审判长李明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等典型案例时提到彭宇案,并认为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依据证据、依据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断,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评论道:“该案中,从法律真实看来,彭宇在第二次庭审时承认‘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否认是与老太太相撞。第三次开庭中,原告方提供了一份主要内容为彭宇陈述两人相撞情况的笔录照片,虽然这份笔录因警方失误丢失客观上无法提供原件,但也得到了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的确认。结合彭宇自述曾经与人相撞却说不清与何人相撞以及经警方确认的笔录照片,这就构成了优势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彭宇与老太太相撞并无不妥。而从客观真实看来,事过多年后,彭宇也承认了当年确实和老太太发生过相撞。”而当年的媒体将彭宇塑造成“被冤枉的好人”,使得人们对于该案的误解越来越深,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坚信彭宇仅因施救而被判赔偿的假象。对于“扶不扶”的问题,应该由被扶者来证明扶人者将其撞倒。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美好品质,彭宇案不能成为逃避的借口。

案件后续

徐寿兰

彭宇案被报道后,许多记者找到徐寿兰家中,希望对其进行采访,邻居表示不堪其扰。其家中使用的座机号码即便已经换了新主人,仍然经常被错打。徐寿兰一家于2010年搬离原住址,将房子租了出去。徐寿兰于2010年8月去世。

彭宇

2015年2月9日晩,中国中央电视台主题为“谣言乱‘法’法不容”的《焦点访谈》中再次公布,2012年时,事实真相被披露,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案件时,彭宇是承认撞了人的。

一审法官王浩

王浩法官对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引起了社会极大争议,许多人对判决表示不满,有人还打电话给王浩进行辱骂。彭宇案后,王浩被调离原任职法院,被安排在了离法院10公里之遥的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的司法所。

彭宇的代理律师高式东

一审判决彭宇需要向徐寿兰支付四万余元,于是有人质疑高式东的专业能力,并且认为“事实清晰的案子最终输掉了官司”。2008年7月,高式东更换了律师事务所,并在媒体面前低调行事,从不接受媒体关于本案的采访。对于被问到是否会代理类似彭宇案的案件时,高式东表示不会再涉及类似案件。

参考资料

试论司法舆情风险处置中风险管理制度的引入.中国法院网.2023-02-07

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彭宇案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中国广播网.2023-02-07

彭宇案民事判决书.法律家.2023-02-07

[新闻周刊]本周视点:“好人”的困境(20110903).央视网.2023-02-08

“彭宇案”终结之后.央视网.2023-02-07

央视《焦点访谈》披露彭宇案真相——六年后,彭宇承认撞人.央广网.2023-02-08

《焦点访谈》 20150209 谣言乱“法”法不容.CCTV.节目官网.2023-02-17

法庭外的“审判”.中国青年报.2023-02-08

南京市政法委书记披露彭宇案真相:彭宇真撞人了.北方网.2023-02-08

南京"彭宇案"一审调解结案:信任问题值得深思.中国新闻网.2023-02-08

彭宇案现象的多维度解析.人民法院报.2023-02-08

南京彭宇案4年后:原告搬家彭宇辞职.正义网.2023-02-07

法制日报:彭宇案真相浮出 谁能淡定?.中国发展门户网.2023-02-07

南京政法委书记称彭宇案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 彭宇曾承认碰撞了老人.十堰晚报.2023-02-07

“彭宇案”暂告一段落 判决引发三大争论焦点.新浪新闻.2023-02-07

媒体时评:“彭宇案”神秘化加剧司法信任危机.中国新闻网.2023-02-08

南京“彭宇案”最后的结果是以和解撤诉而结案.中国新闻网.2023-02-08

南京“彭宇案”秘密和解.新浪新闻.2023-02-08

法官判决应体现“天理良心”!.洞头新闻网.2023-02-17

从“扶老人”系列事件看新闻报道中的标签化与污名化 .华中师范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媒介伦理案例库 .2023-02-17

最高法昨天网上发声再谈彭宇案:彭宇当年确实和老太太相撞 “彭宇案”,到底是怎样被误读的.浙江新闻.2023-02-08

天津南通现翻版彭宇案 助人为乐者陷交通肇事纠纷.中国新闻网.2023-02-08

小悦悦离世 南京彭宇案重审.河北新闻网.2023-02-08

76.3%受访者承认小悦悦的死让自己反思.中国青年报.2023-02-17

10年前彭宇案真相到底是什么?今天最高法院正式公开说明丨“扶不扶”之殇.广东共青团.2023-02-08

法制日报: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人民网.2023-02-08

彭宇案,不应以讹传讹.中国青年网.2023-02-08

江苏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中国经济网.2023-02-08

新担当,新作为!江北新区召开公安工作会议.南京江北新区.2023-02-08

南京官方称彭宇承认与当事人发生碰撞 赔偿1万.安徽网.2023-02-08

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等四起典型案例.中国法院网.2023-02-08

南京政法委书记:彭宇承认撞了徐老太.淇河晨报.2023-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