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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借款人借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在股权质押中,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贷款人作为担保,以获取贷款资金。如果贷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质押的股权将会被贷款人处置,以弥补借款的损失。

通过股权质押,股东可以利用已持有的股权获得相应的融资,无需出售股权或影响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股权质押融资对于上市企业及中小型民营企业来说,融资方式更加多样化,相对于银行贷款具有简便及债务融资模式的特点,股票的流动性较高,容易变现。在西方国家,如美国、英国等,企业股权相对分散,大股东很少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学术界对此领域的关注较少。

在股权质押中,质押的股权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股权的稳定性、流通性和市值等。贷款人会对质押的股权进行评估和估值,并根据股权的价值和贷款人的政策确定贷款金额和利率。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质押存在一定的风险。若贷款人无法按时还款,质押的股权将会被处置,导致股东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

基本概念

股权质押,又称为股权质权,是指将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设定质押的行为。

根据世界多数国家的担保法律制度规定,质押以标的物为依据,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通过设立股权质押,债权人可以获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从而提供对于股权质押的担保,相比传统的债务融资方式,股权融资通过利用企业的股权进行质押,既拓宽了融资渠道,又能够获得大规模的融资额度。

当贷款人无法按时、足额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质押的股权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折价是指将股权的市值降低,以确保债权人得到一定的回报;拍卖则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售股权,并以最高价获得竞拍者作为买家;变卖即将股权出售给具有购买意愿的第三方。

股权质押在不同的股权结构模式下有所差异。在西方国家,如美国、英国等,企业股权相对分散,大股东很少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学术界对此领域的关注较少。其他国家学者主要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研究股权质押引发的代理问题,主要关注股权质押导致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问题;在中国,由于企业股权较为集中,随着股权质押规模的扩大,股权质押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质押类型

主动型股权质押

出质人拥有某公司高比例的股权,为了充分发挥股权在再融资方面所起的作用,同时也增加其流动性,以便进行对外资等活动,通过质押股权来获取资金,更灵活地满足出质人的资金需求。

被动型股权质押

当资金链断裂或其他急状况发生时,出质人可以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从而获得所需的资金,以应对紧急情况的需要,这种方式可快速解决出质人面临的资金压力,但需要注意风险控制和合同条款的约定,以防止可能产生的问题。

质权实现方式

协议实现

通过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来转让质权,质权人可以优先受偿所得的价款。

诉讼实现

当出质人拒绝协商或无法达成一致时,质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质权进行实现,在诉讼实现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权益,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实现质权。

申请条件

企业

自然人

质押流程和相关资料

质押流程

出质人与质权人达成意向

融资主体、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达成融资担保的意向。

协商确定质押股权价值

出质人与质权人对质押股权的价值进行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签订合同

融资主体与质权人签订融资主合同,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及其他相关表格。

准备材料办理登记

融资主体和质权人各自或共同委托相关人员携带办理质押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完成登记

完成质押登记,并在办理登记日期后,融资主体和质权人各自或共同委托相关人员领取办理成功的质押登记证明,标志着质押登记流程的完成。

提供的资料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可以从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网站下载或者在窗口领取纸质文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

法人/非法人组织,需要提供基础证照如《营业执照》以验证其主体合法性,并附上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文件;自然人,需要提供身份证;类金融机构需提供类似的基础证照,如《营业执照》;通常情况下出质人和类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理办理,无需办理授权公证;类金融机构可以授权其工作人员代为办理;出质人和类金融机构可以共同委托一人代表办理。

质押合同

出质人与类金融机构双方签订的质押合同。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企业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需提交加盖事业单位法人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需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审核程序

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相关情况

拟质押的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获得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决议

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是否存在禁止出质情况

在拟出质股权前,出质人应提供关于该股权未被重复质押的证明文件(如有重复质押的情况,还需获得质权人的同意函)。

股份有限公司需了解以下情况是否存在:

以上内容参考资料:

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情况,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

生效时间

质押合同的生效日期取决于股份出质的对象。

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出质,质押合同则自股份出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决策流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担保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股权质押时,都需要按照股权转让的规定进行办理。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若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根据第五章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股权质押是股东的个人行为,但由于涉及对股权的处置,在进行股权质押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程序进行公司决策。通常情况下,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出具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质押属于上市公司的情况下,需要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如果是非上市公司,需要出具股东会决议;如果股权涉及国有股权,还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对于质权设立的时间,《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作出了统一表述:“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权的设立时间不再具体区分,统一规定为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注销流程

质权人和出质人一同前往或委托第三方代表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质押权利证书的注销手续,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一旦注销手续完成,质押股权的注销便会生效,办理注销手续时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以上内容参考资料:

质押折算比例

股权质押担保范围涵盖了质押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及质物保管和处置的相关费用。股权质押的折算比例根据股权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每股净资产值及所属行业性质等因素进行协商确定的,最高可质押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股权面值的75%。

二次转让

经过股权出质后,股权不得转让,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若出质人确实需要转让股权,出售所得的价款应事先用于清偿质权债务或作为存款交由质权人处理。

其他需要说明

股权质押融资需要一个高信用度的机构充当托管方

一般而言,股权登记中心或产权交易中心会承担这一角色,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一个顺畅的交易平台。通过将股权作为质押物,债权方在质押方无法履行约定时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处置股权获取偿还债权的权利,从而化解投资风险。

查档与核实章程

为确保股权质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需要进行以下步骤:在公司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印《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或核查公司章程,或核查企业的股东名册。如果发现公司章程与《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存在差异,应以后者为准。

股权按比例分割质押

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有些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按照股份比例分割主债权金额。例如,对于担保主债权的5%股权,应相应担保质押5%的主债权金额;当公司的股权价值小于借款金额时,仍然可以办理质押登记。例如:如果50万元的股权用于担保5000万元的债权,也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导致合同无效情况

主合同无效,股份、股票质押合同无效

根据规定,主合同无效,则股份、股票质押合同也被视为无效。股权质押合同属于担保主债权实现的从合同,故主合同无效,质权质押合同当然无效。

以依法不得转让的股票设定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股份不得转让: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的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的股权证只能在法人之间进行转让,不得转让给个人;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的股权证可以在法人之间和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但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人转让;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也只限于在公司内部转让,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人转让;法人不得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认股权证和优先认股权转让给本法人单位的职工,不得将以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公益金购买的股份派送转让给职工;公司内部职工的股份(除去职和死亡者的股份)在公司配售后的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在公司清算后不得转让。

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质押,质押合同无效

根据规定,公司不得接受其本公司股票作为抵押物。

法律禁止买卖股票的人的股票质押,股票质押合同无效。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禁止从事股票买卖的人员包括以下三类:

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以股份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不生效。

有限责任公司由多个股东共同出资组成,股东个人信用构成了公司经营活动的信用基础,股东将其股份出质,将导致股东的更替,进而损害公司的信用基础。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决策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并获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未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花名册的股份质押合同不生效。

根据规定:股东在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录在股东名册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故在股东以其股份进行出质时,必须将质权人的姓名、住所、质权额记录在公司股东花名册上,出质人需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权人保管,质押合同从股份记录于股东花名册之日起生效。若没有按照以上要求进行记录,质押合同将无法产生效力。

质押效力

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权质押的效力。股权质押的效力包括质权人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以及对质押股权上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股权质权的效力表现在股权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

股权质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质权人有权收取分配盈余。质权人原则上有权获得标的物产生的收益,在无记名股票质押的情况下,质权人只有在尚未丧失对股票的占有权时才能收取分配盈余。

质权人具有股票代位物上的代位权。当股票损坏时,股东可以根据自身股东权利领取新股票,并将新股票交给质权人;当股份合并或公司合并时,出质股东应该领取新股份或金钱,而质权人保留在新股份上的质权将使其在收到这些金钱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公司进行清算时,质权将存在于出质股东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上。

质权人享有股票的占有和留置权,并在质权担保的债权未偿还之前有权拒绝归还请求,若质权人失去了对股票或其他股份凭证的占有,而无法要求归还,那么质权将被消灭。

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其债权到期未偿时,质权人享有从股份变价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质权人保障债权实现的权利。变现股票或股份的方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进行转让或折价。出质人不能强制要求质权人变价,这是质权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如果股票价格下跌,既不利于质权人的权益,也损害了出质人的利益,故在股票价格下跌时,如果出质人提供另外的担保作为条件,并要求返还股票以便变现,质权人应该同意,否则,如果质权人拒绝返还股票,则可能构成权力滥用。

股权质押的效力取决于质权人与质押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和违约金等。不同国家的立法对质押担保范围进行规定,这些规定可以作为当事人约定的参考或者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时予以适用。当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其约定为准。

股权质押还涉及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

质物即出质的股权,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质权涵盖了出质股权所带来的利益,包括股息、红利、公司盈余等。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以股份为质权标的情况也有相应规定,如日本公司可根据质权设定人的要求,在股东名簿上记录质权人的姓名和住址,同时质权人在收取公司利益或利息分配时可以优先得到清偿。根据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产生的息费,但具体内容仍依据合同约定。

质押优势

多样化的融资需求满足

股权质押可满足企业迅速获得资金的需求,适用于扩大生产规模、企业并购重组、技术研发等多种融资目的;对上市企业及处于发展中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其采用的融资模式更多样化,相比于仅仅依赖银行贷款,股权质押是更简单方便来获取资金的方式。

充分发挥股权价值

通过质押股权,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资产,将其变现或作为抵押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扩大了融资范围和规模

对于传统融资手段,股权质押提供了更大的融资额度,使企业能够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实现更快速的发展。

灵活的还款方式

股权质押融资具有较灵活的还款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来制定还款计划,降低了还款压力。

可保留原有的企业掌控权

股权质押作为一种债务融资模式,在这种方式下企业可以将股权作为抵押物,借助股票的高度流动性和易变现的特点,灵活地筹集资金并保留原有的企业掌控权。

存在风险

质权人面临的风险

信息不对称风险

质权人相较于企业股东而言,较难获得与企业相关的第一手信息,企业股东通常拥有详尽的企业信息,例如战略规划、偿债能力、经营状况、现金流状况和盈利能力等。这些信息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股价,从而直接关系到质权人的利益。质权人作为公司外部人员,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这些重要信息,导致监督和决策存在风险。此外,企业股东或将粉饰公司信息或利用其信息优势来恶意经营,将风险转嫁给质权人。

资产减值风险

如果股票价格暴跌,质权人所质押的股权可能会面临爆仓风险,即无法及时变现以平仓,这将导致质权人需要支付更高的成本来处置质押的股权,同时也会影响质权人的利润;当金融机构面临资产减值风险时,可能需要计提相关的准备金,这也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稳定性产生重要影响;如果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可能会对金融机构造成更大的风险,并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法律风险

在中国,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条例在许多细节上并不清晰明确,特别是与质权人相关的法律存在缺陷,这给质权人带来了法律风险。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中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这可能导致出质人的不当行为影响质权人的权益;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对违反股权质押的行为设定惩罚措施,这意味着即使出质人在面临爆仓风险时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也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在上市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押的质权人排在动产和不动产质押债权人之后,故质权人在获得偿还的机会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处置风险

质权人有权在出质人违反股权质押合同相关规定时处置股权,然股权处置过程耗时长且手续繁琐,这可能使质权人的利益更容易受损。当股东的限售股被质押时,质权人在处置股权时面临解禁期限的限制,当股东无法及时追加资金以满足公司股价触及平仓线的要求,质权人可能被迫出售质押股权;解禁期限会导致质权人只能在股票解禁后才能交易,公司股价下跌,质权人仍无法处理限售股,增加了质权人的处置风险;解禁期过后,公司股价或将受到一定影响,这将导致质权人处置股权后获得的资金减少。

出质公司面临的风险

损害企业价值

股权质押相对于其他形式的融资而言,拥有较少的限制条件,大股东在通过股权质押融资后很少披露其融资金额和去向并隐瞒部分关键信息,从中谋取私利,影响中小股东的利益,并逐渐损害整个公司的价值;在股市不景气的情况下,公司股价可能持续下跌,将迫使控股股东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进而衍生控股权转移风险,对公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并进一步损害公司的价值。

被“掏空”的风险

股权质押不会改变股东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基于现金流权及股权分离这个前提条件,大股东仅需担负现金流权这部分成本便能通过关联交易和占用企业资金等行为来达到转移企业资产的目的,导致公司的资金流短缺,盈利能力下降,在进行股权质押之前,大股东若与管理层勾结,隐藏真实的企业状况,故意提高股价以获取更多融资,当股价跌至平仓线,大股东很可能会选择放弃这些股权,将风险转移到质权方身上,这为大股东“掏空”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

杠杆风险上升

通过股权质押融资会增加公司的负债水平,从而提高杠杆率,当公司面临危机时,这种高杠杆率会放大风险,并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市场情绪和投资者行为更加放大杠杆风险。质押率较高遇到外部冲击时,会出现质押集中爆仓、公司控制权转移、市场流动性危机等一系列巨大风险。这对于市场和企业,特别是对融资约束更大的企业来说,都是非常负面的影响。

防范措施

质权人防范措施

对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和预防

质权方应该关注以下两个方面来防范潜在的风险。首先,制定有效的准入标准,仔细选择具有良好质量的质押人企业,对企业的行业评价、信用状况、资产状况等进行详细调查,并生成相应的评估报告;其次,尽可能了解企业资金的具体去向,确保公司在使用资金时符合合规合法,从而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和解押后的可持续性。

质押时要求第三方进行公证

质权人应与质押方对协议条款进行严谨合理的约定,同时可提出请求第三方对其进行公证,金融机构正在研究如何通过协议条款来合理控制风险,但尚未达成明确的答案,目前仍缺乏相关机制来认定、设立和解除质押合同,这可能导致质权人的权益得不到合理保障,因此在质押合同中,质权人和质押方应明确各自的责任,要求第三方进行公证,以降低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根据法规解除协议保护自身利益,并确保遵守法律法规。

动态监控质押股权价值的浮动

在质押合同到期后,质权人面临的最大风险是质押方能否按时偿还资金,由于某些企业的经营可能不佳,且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在公司治理和资金实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股权价值波动较大,因此质权人可以考虑对公司股权价值进行动态监控,以确保公司稳定经营。例如:设定预警线、补仓线和平仓线,并设计有效的应对方案,要求质押方提供股价下跌或上涨的保证函,或通过提高抵押物价格来确保成功解押质押的股权。

改善质押股权触及平仓线时的处理方式

以银行为例,当质押的股权触平仓线时,通常会选择直接平仓来及时止损,但这种方法考虑不够周全,不利于银行的长期发展,更严重的或将引发市场的过度反应,对社会和金融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损害银行自身的利益。因此建议采取较为温和的方式来处理质押的股权,例如:企业进行协商,要求企业保证首要还款来源,综合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争取以更积极稳妥的方式进行处理。

出质公司防范措施

增强公司内外部信息沟通

在股权质押中,出质公司面临着公司价值受损的潜在风险。为了有效应对此类风险,建议出质公司加强内外部信息交流和沟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责任,以优化信息传达机制,保证股权质押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于未能履行责任者,公司可以进行适当的批评指正和惩处,以确保信息传达机制的良好运转,让信息传达更加顺畅地帮助出质公司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增强公司反舞弊机制

为了降低股权质押给出质公司带来的被“掏空”的风险,出质公司应该加强反舞弊机制的建设。

公司应主动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维护,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应增强员工与公司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沟通与合作,鼓励员工揭露公司内部存在的舞弊行为;出质公司也应与外部关系人保持及时和必要的交流和反馈,与客户、注册会计师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倾听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降低公司的杠杆率

优化公司的资产结构,通过债务重组或出售不高效益的资产来减少负债,通过这些措施,公司可以降低负债水平,提高财务稳定性,避免由于资金链断裂而造成的发展困境;出质公司还可以考虑增加自有资金,减少对外融资的需求;公司可以通过盈利留存、降低分红比例等方式积累更多的自有资金,从而减少对外借款和股权质押的需求,增加自有资金的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

常见问题

质押后对股东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权质押后无法直接变更股东,只有在股权解押之后才能进行股东变更;对于上市公司股权的冻结,可以进行质押手续,并在实现股权时需要遵守上市公司对股权流通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转让。《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质押合同及红利抵债协议效力问题请示案的复函》第一条及《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明确指出对发起人股份转让的期间限制,应理解为对股权实际转让时间的限制,而不是对达成转让协议时间的限制。部分观点认为,在限售期内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并约定了限售期满后进行交割,这并不会影响协议的效力,只有当限售期结束后的实际交割行为才是无效的,但法院仍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来完成交割,限售期对于对其进行处分并没有影响。

股权质押的另一种控制

股权质押是一种对资产的相对控制手段,股权质押登记完成后,限制了股东和股权的变更,从而间接对公司名下的资产产生一定的控制;股权质押登记限制了股权出质企业以股权进行二次融资,其属于一种权利登记,完成登记后会进行公示,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相关信息,公示披露使得同一股权无法重复质押,进而限制了出质企业通过股权质押进行的二次融资行为。

股权质押不影响企业财产进行变动

在股权质押完成后,出质企业的经营状况会随时变化,这将直接影响其资产和负债状况,股权质押的实现与当时发生的企业资产负债价值有关,与之前变化中的企业资产价值无具体关联。在股权质押完成后,出质企业的股权价值可能因其资产增加而增加,也可能因负债增加而减损,故股权质押后面临的风险和不可控因素较多。

破产情况下的股权质押实现问题

在破产情况下,股权质押仍按相关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性和优先受偿权。当出质股权的公司破产时,由于其股权价值几乎为零,股权质押的实现价值将取决于企业资产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破产对股权质押的质押权效力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要考虑实现时的股权价值和实际意义。股权质押在后期不良逾期产生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阶段,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质押股权是否需要股东配偶同意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夫妻婚姻期间所拥有的股权属于综合权利,包含财产性权力及人身性权益,其所得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财产收益的基础性权利身份权不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公司登记制度,股权所有权以工商登记为准,质权人以股东名册、股权工商登记和证券结算登记等记录作为确认股东身份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对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购买股东的配偶,并且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购买股东的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的转让份额、转让价格等进行协商一致,但其他股东中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愿意以相同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可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划分。如果超过半数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也不愿以相同条件购买该同意转让,购买股东的配偶则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他股东同意的证据,如股东会议材料或股东的书面声明等。

增资扩股对股权质押影响

股权质将股东的股权作为担保,向贷款机构或其他债权人进行借款或贷款担保。股权质押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取得《股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一旦股权被质押,股东变更和股权转让就到限制,出质企业需要变更质押的权,必须经过质权人的同意。当出质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时,质押股权对应的价值并不会减损或发生变化,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可能会随着增资扩股而发生变化,质押的股权占比与增资扩股后的股权占比可能不成比例,但质权人仍然享有依据增资扩股前的原股权所对应出资额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规定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在股权上设立抵押物权的规定。

法国的《商事公司法》和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三条都涉及对股份抵押的规定。

较为典型的是日本的有关法律规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得以份额为质权的标的”,《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进一步规定“以股份作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可见”,其公司法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为质权标的而设立股权质押都分别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中国的《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明确的规定,但在《公司法》颁布之前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允许设立股份抵押,到《公司法》之后出台的《担保法》,中国才真正建立了质押担保制度,其中也包括了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例如:《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作为质押标的,第七十八条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份变更的若干规定》,其中特别确认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可以在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下将股权抵押给债权人。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