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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小企业协会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缩写为CASME)成立于2006年12月11日,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起、报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服务全国中小企业的综合性行业协会。总部位于北京,会长李子彬

2020年12月18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正式批准成立企业能力速设工作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发布《中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状况分析报告》。

2023年12月10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发布11月中小企业发展指数为89.3,比上月回升0.2点,分行业指数6升1平1降。数据显示,中小企业的市场预期正逐步恢复,销售状况在好转,企业信心进一步提振。

历史沿革

2006年12月11日,在中国入世五周年之际,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宣告成立。协会的成立,是促进中国中小企业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必然结果。2013年7月13日中国中小企业投融资交易会在北京召开。2019年11月1日,中国中小企业发展大会暨第十三届中国中小企业节在重庆市北碚区开幕。

2020年12月18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正式批准成立企业能力速设工作委员会。企业能力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杭州火炼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全承王担任。

2023年9月27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发布《中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状况分析报告》。此篇调查报告基于454份企业调研数据形成,包括样本企业基本情况、数字化认知和影响因素、政策建议三个部分,旨在传达各地各行业中小微企业真实声音,客观分析当下中小微企业数字化现状及面临的问题,反映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真实诉求,为促进“民营经济31条”高质、高效落实提供建议,进而为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建言献策。

协会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心,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围绕提升中小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而开展各项活动。在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做强做大、又快又好地发展。

业务范围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将围绕推动中国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为总体目标,主要开展以下业务: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和探讨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和建议,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创新、节能减排、企业信息化、人才引进、对外合作、会议展览和法律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信用评价和培训认证等服务;

(四)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五)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六)受政府委托研究与制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推荐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评价、交流推荐体系,加快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七)积极开展与不同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作,开展理论研讨,举办相关会议,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九)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促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和自主创新;

(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守法,提升职业道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一)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十二)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以上参考资料)

组织架构

组织体系

参考资料

顾问委员会

参考资料

管理层

参考资料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溴化铒为China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英文缩写为CASME。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经营者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发挥协会的促进、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围绕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中小企业家素质、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而开展各项活动。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议,在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中小企业诚信守法,积极承担社会义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和探讨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和建议,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创新、节能减排、企业信息化、人才引进、对外合作、会议展览和法律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信用评价和培训认证等服务;

(四)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五)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六)受政府委托研究与制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推荐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评价、交流推荐体系,加快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七)积极开展与不同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作,开展理论研讨,举办相关会议,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九)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促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和自主创新;

(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守法,提升职业道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一)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十二)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入会者,应: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业会员或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地方中小企业社团组织;

(三)热心支持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大型企业和社会机构;

(四)从事中小企业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

(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小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从事中小企业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三)关心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四)其他有关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其中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或本会会员的推荐意见;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会长同意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境)内外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

(六)自由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企业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会会费标准;

(五)表决通过本会的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提出增补或改选理事的建议名单,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七)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九)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对违反本会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及行业公约的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2/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九条的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推荐,按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

(二)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和熟悉中小企业现状,热心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方可任职;

(四)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五) 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含2/3)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任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需2/3以上成员出席,出席人员2/3以上同意,通过会议决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经常务理事会授权,代理行使下列其部分职能: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

(五)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负责,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五)审核会员入会事务,核准会员自动退会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分支机构名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名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可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可特邀部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国(境)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和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途为:

(一)本会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二)本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等支出;

(四)其他与本会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以上参考资料)

协会会员

参考资料(只列举部分)

会员条件

会员条件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管理规范和业绩突出的地方中小企业社团组织、热心支持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大型企业和社会机构、从事中小企业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只要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均可取得单位会员资格

凡系中小企业家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中小企业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支持与关心中小企业的各界知名人士,只要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均可取得个人会员资格。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 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会费标准

副会长单位 20万/年

常务理事单位 5万/年

理事单位 1万/年

会员单位 2000元/年

(以上参考资料)

会员服务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的直属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和团体会员单位按不同级别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直属会员单位享受的服务

1.免费获赠全年《企业导刊》一份(双月刊),优惠刊登企业产品信息;

2.免费参加“中国中小企业节”、“中国中小企业投融资交易会”;

3.免费获赠中国中小企业蓝皮书一本(每年),免费获赠中小企业政策汇编一本(每年);

4.免费在本会官方网站上链接企业网址;

5.免费享受协会提供的电子商务服务,得到或发布产品供求、商品价格、招商引资项目、人才招聘等信息;

6.享受协会提供的法律专线咨询、法律援助和权益保障服务;

7.享受协会提供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参加会员联谊活动;

8.参加本会组织的产学研、技术引进、自主创新成果、新闻发布、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9.享有本会提供的直接、间接多种融资顾问服务;

10.享受本会提供的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国内外会展等政策信息服务,并通过本会向有关领导及部门反映企业呼声;

11.获得协会授予的会员单位资格证书,并享有“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会员单位”的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

理事单位享受的服务

除优先享受直属会员单位的各项服务外,还享有以下服务内容:

1.优先在《企业导刊》上发表企业或个人文章、产品信息等;

2.免费参加协会理事会;

3.优先与协会合作举办活动;

4.代为安排在京商务洽谈等活动;

5.获得协会授予的理事单位资格证书、牌匾,并享有“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理事单位”的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

常务理事单位享受的服务

除优先享受直属会员单位、理事单位的各项服务,还享有以下服务内容:

1.协会领导赴会员企业所在地调研期间,应邀与当地主管部门领导座谈交流;

2.免费参加协会常务理事会;

3.优先参加协会的各类培训活动;

4.获得展示单位与个人的机会,如在本会举办的论坛上作主题发言、在专题培训班上演讲;

5.优先获得在本会相关活动中展示单位与个人的机会;

6.获得协会授予的常务理事单位资格证书、牌匾,并享有“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的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

副会长单位享受的服务

除优先享受直属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的各项服务外,还享有以下服务内容:

1.免费在本会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滚动播放副会长照片及单位简介;

2.免费在《企业导刊》上作为封面人物报道一次或刊登广告一次;

3.协助副会长单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项目,加强与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会的联系;

4.帮助副会长单位到国家有关部委联系工作;

5.免费享受本会提供的专家咨询服务;

6.优先获得本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冠名权;

7.代表本会参加社会活动,并主席台就座,担任主持人或主讲人;获得展示单位与个人形象的机会;

8.获得协会授予的副会长单位资格证书、牌匾,并享有“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单位”的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

此外,本会将根据会员的需求,不断向会员单位推出更富有特色的增值服务。

以上服务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所有。

(以上参考资料)

会标释义

会标主体是由"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的英文缩写“CASME”组合变形而来,上下用流畅的、环形线条作辅助,突出了协会在“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所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标识结构流畅大方,英文字母与环形线条组合成一个互动平台,形象化的体现出协会“服务、维权、自律”的社会功能,为会员和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促进中小企业又快又好地发展。

标识整体向右上动势倾向有“进取、发展”之意,既喻示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同时也喻示中小企业协会从小到大、稳步发展的趋势。

标识颜色使用上将传统的中国红与现代蓝定为主体色,展现协会将立足于中小企业,服务于中中小企业的时代特征,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擎起一片新的天空。

(以上参考资料)

人才培训

中国中小企业培训服务联盟由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牵头,联合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培训中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培训学院、《中外管理》杂志社、安迪曼咨询有限公司单位共同发起,由关注和关心中小企业人才培训与发展的100余家成员单位组成。联盟以服务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聚合资源打造培训服务交流平台,将推动培训咨询专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增加有效供给,引导和规范培训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合作交流

2023年7月2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在第十届中国中小企业投融资交易会上签署合作备忘录。

相关事件

2023年12月10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发布11月中小企业发展指数为89.3,比上月回升0.2点,分行业指数6升1平1降。数据显示,中小企业的市场预期正逐步恢复,销售状况在好转,企业信心进一步提振。随着稳经济各项政策落地生效,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预期有望进一步改善,为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复苏动能转强提供重要支撑。

参考资料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章程.中国中小企业协会.2022-08-12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新浪微博.2023-12-13

兰迪少儿英语荣获杭州市最具成长型企业称号.今日头条.2023-12-13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宗旨.中国中小企业协会.2022-08-12

顾问委员会.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官网.2023-12-13

协会介绍.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官网.2023-12-13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发布《中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状况分析报告》.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官网.2023-12-13

多角度齐发力稳定经济大盘 “流动的中国”欣欣向荣.百家号.2023-12-13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成立 曾培炎任顾问委员会主席.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官网.2023-12-13

2013中国中小企业投融资交易会开幕.官网.2023-12-13

2019中国中小企业发展大会.官网.2023-12-13

业务范围.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官网.2023-12-13

组织结构.中国中小企业协会.2022-08-12

协会领导.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官网.2023-12-13

组织机构.中国中小企业协会.2023-12-13

普通会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官网.2023-12-13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会员条件与义务.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官网.2023-12-13

会员服务.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官网.2023-12-13

会标释意.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官网.2023-12-13

培训服务联盟.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官网.2023-12-13

中期协与中小企业协会签署合作备忘录.界面新闻.2023-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