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单百科
  2. 阮方民

阮方民

阮方民,教授,1957年6月生。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现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中国犯罪研究会理事,硕士生导师。全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

个人经历

1972.12-1976.04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工程兵部队某团,战士;

1976.08-1982.02  安徽省芜湖市电子管厂,工人;

1982.02-1984.09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1980.12-1983.12安徽师范大学夜大学英语专科学习;

1984.09-1986.07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学研究生班,研究生;

1986.09- 至今  杭州大学法律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师;

1995.08-1996.08 英国威尔士卡迪夫城市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1997.09-2000.07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2000.03-2000.04 英国威尔士卡迪夫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代理律师

2003年5月杭州市发生一起“强奸致死案”,嫌疑人二审分别被判死缓和15年徒刑,服刑已近10载。2013年3月26日,浙江高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其中,阮方民教授是张辉在二审时的代理律师,也直接参与了这次宣告“两张”无罪的再审。

阮方民至今还记得2004年看守所第一次见到张辉的情形。

“当时张辉可以说已经是刀架在脖子上,随时那把刀都可能砍下来。但他在见到我的时候,并没有像见到救命稻草一样,大呼冤枉,很沉闷,话不多。”阮方民告诉记者,当时张辉只是寥寥数语,说不是他干的。但在阮代理的其他案子中,一审被判死刑的当事人有些在见到二审律师时,情绪多激动不已。对此,李华也有同感:会不会真是他干的?但律师在仔细查看卷宗后,感觉马上改变了。

主要的定罪证据就是被告人的有罪口供,但是叔侄两个被告在关键作案细节上严重地不吻合。前往作案现场的行车路线说法不一;作案现场的车辆行驶停放情况不一。如张辉供称到达现场是先将卡车掉头,然后实施了强奸行为;张高平却说是在作案后将车掉头再抛尸;抛尸的细节叙述也不一致。侄子说是叔叔从车上递下来的尸体,他一人扛着扔进了水沟;叔叔却说,是侄子抬上身,他抬脚,一起将尸体抛至水沟。

而且非常关键的是当时的杭州市公安局作出《法医学DNA检验报告》,所提取的被害人王某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DNA谱带,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但排除张辉、张高平与王某混合形成。

其他像作案时间及作案路线上也存在疑点。如果张辉当晚要强奸女孩,为什么要往他从未走过的留泗路这条小路上开?万一大车掉不过头来他如何逃跑?

张姓叔侄二人也曾多次分别向警方提出,调取当晚卡车进出杭州市的监控录像及沿线路口的监控录像,但警方未对是否调取了录像作出说明。在九年后的再审,律师才知道当年警方曾去调阅监控录像,但因为部分监控损坏和夜晚光线问题未能明确卡车离开杭州前往上海市的准确时间。

“重口供,轻证据”,律师认为在当时的司法背景下,没有证据只有口供定罪的情况并不罕见,而“二张”的口供,在十年后也被证实为警方刑讯逼供的结果,甚至张辉的沉闷,也与此有关。

阮方民说,当时一审中张辉当庭就提及刑讯逼供,在其后律师形成的辩护词中也曾经要求调查并排除非法证据,但最后未果。侦查机关还违法使用同监犯袁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该同监犯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本起冤案。

学术成果

论文类

1.《从旧兼从轻:刑法适用的“准据法”原则》,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

2.《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研究》,载《浙江大学学报》1998年第1辑;

3.《单位犯罪研究》,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3卷。

著作类

1.《欧盟竞争法》(独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7月版;

2.《洗钱犯罪的惩治与预防》(独著),人民检察出版社1998年10月版;

3.《洗钱罪比较研究》(独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版;4.《有组织犯罪新论》(合著),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版。

个人荣誉

1.2001年获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二等奖

2.2002年获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类)三等奖

社会兼职

1.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2.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

4.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参考资料

阮方民.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2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