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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或者过失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并造成相应的危险或侵害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即达到法律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过失,本罪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侵害结果,过失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造成具体的侵害结果。

自1979年刑法以来,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条条文经过数次变化,到了1997年,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法条数量从11条增加为26条,新增罪名包括一系列恐怖组织犯罪,飞行类犯罪、安全事故犯罪等。1997年后,出台了十一个刑法修正案,其中有5次对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部分修正。如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帮助恐怖活动罪、储存危险物质罪以及抢劫危险物质罪,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5个恐怖组织罪罪名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等。截至2023年,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条条文为刑法第114条到139条,共有47个罪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具有手段的危险性和结果的严重性,因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惩治的重点。2023年,公安部组织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精心组织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成功破获一批涉枪涉爆案件,清缴一批非法枪支弹药,收缴战争遗留物503枚、危险化学品近1900千克,发现整改涉枪涉爆涉刀安全隐患81处。精心组织开展“扫黄铲赌”专项行动。以“清风2023”为抓手,成功侦破“1·11”于某泉团伙开设赌场案等一批涉黄赌违法犯罪案件,打掉黄赌窝点319处。

历史沿革

立法背景

危害公共安全罪按其侵犯客体来说大致分为五类:即危险方法类犯罪,破坏公共设施类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犯罪,事故犯罪。

就恐怖活动犯罪立法来说,中国政府一贯反对各种形式的恐怖组织和恐怖犯罪活动,2001年美国9.11事件后,世界各国更加认识到恐怖主义犯罪的极端危害,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并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范围更广,规定更明确。

就破坏公共设施类犯罪而言,交通运输是国计民生的动脉,破坏交通运输工具会造成不特定人的伤亡和财物损失,随着时间推移,犯罪客体的范围不断扩大,刑法也对其不断进行修正。

就事故犯罪而言,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原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范围较窄,不适应主体日益多元化的情况,也出现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追逐利益,违法反律规定,给群众生命健康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立法演变

自1979年刑法以来,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条条文经过数次变化,1979年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条数量为11条,规定的罪名有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

到了1997年,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犯罪类型增加,法条数量随之增加,变为26个,新增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等一系列犯罪,劫持航空器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

1997年后,出台了十一个刑法修正案,对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部分修正。

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修正,新增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这一实行行为;新增帮助恐怖活动罪、储存危险物质罪以及抢劫危险物质罪。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多个罪名,包括修正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新增5个恐怖组织罪罪名如宣扬恐怖主义罪、非法持有恐怖主义物品罪等,危险驾驶罪新增两个危害行为。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三个罪名。

截至2023年,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条条文为刑法第114条到139条,共有47个罪名。

构成要件

客体

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具体针对对象,造成结果也无法事先预知,具有相当的严重性和广泛性,是一种客观判断,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确定的侵害对象为转移。

客观方面

实施了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并造成相应的危险或侵害后果,行为特点有:以危险方法实施行为,破坏共用工具或设施,实施恐怖活动,针对具有极大杀伤力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进行犯罪,违反安全规则造成重大事故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包括危险与实害,产生危险是犯罪的成立条件,导致实害结果是犯罪的既遂条件。公共也指公众,即多数人或不特定人,危害公共安全指危险的危及范围无法预料,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安全指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物质性损害,不包括精神损害、心理恐慌等非物质性损害。

主体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即达到法律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极少数规定特殊主体,如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航空人员、铁路职工等属于例外规定。

主观方面

故意或过失,本罪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侵害结果,过失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造成具体的侵害结果。

刑事责任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并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并且当事人主观上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因此仅给予行政处罚。另一种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即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 重的社会后果,因此依法对行为人适用刑法进行处罚。

罪名认定

罪名界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47个罪名,其保护法益是公共安全,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安全,重视其社会性,把“少数”的情形排除在外。不特定是一种客观判断,不依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确定的侵害对象而转移。

危害公共安全罪按其侵犯客体来说大致分为五类:即危险方法类犯罪,破坏公共设施类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犯罪,事故犯罪。

如危险方法类犯罪侵犯客体都是公共安全,这一类犯罪都是具体危险犯,只要对公共安全有具体的危险就构成既遂,而非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此外,“具体危险”指司法上用证据证明的危险,而不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险,如放火罪只要引起对象物燃烧就既遂,是否危及公共安全以具体情况下一般人的判断为标准。

再如破坏公共设施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虽然损害设施的同时也造成了财物的损失,但只要破坏行为具有危害共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就构成破坏公共设施类犯罪,否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其他财产类犯罪。

争议

中国学术界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学术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争议点主要落在“公共安全”:

第一种观点,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其它重大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或足以 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四种观点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活安全的 行为。

第五种观点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行为。

分类

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的第二章,内容为一百一十四条到一百三十九条共四十七个罪名,其中包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十个;破坏特定设备、设施罪十个;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罪名五个;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 物质为犯罪对象的罪名九个以及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九个。

从处罚根据分类

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几类情形,主要是刑法115条到119条规定的情形,具体罪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普通的实害犯,如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等;具体的危险犯,如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抽象的危险犯,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

从侵犯客体分类

大致分为五类:

危险方法类犯罪包括五种犯罪,指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公共设施类犯罪包括五种犯罪,即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共用电信设施罪。

恐怖活动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等。

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犯罪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等。

事故犯罪包括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冒险作业罪等。

量刑标准

有两个量刑幅度的犯罪如刑法122条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有三个量刑幅度的犯罪如刑法116条、117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四个量刑幅度的犯罪如刑法114条、115条规定的以各种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外还有拘役、管制刑罚如刑法120条之一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规定单位犯罪的处罚如刑法120条之一规定帮助恐怖活动罪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般犯罪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下如刑法124条、125条规定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特别犯罪法定最低刑为5年以下如刑法122条、123条规定的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

常见问题

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区分

两类罪名区别主要体现在故意杀人罪及与之对应的过失犯罪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罪、爆炸罪等与故意杀人罪存在竞合关系,如采取放火、爆炸等手段杀人,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危及了公共安全,危及了公共安全时定放火罪、爆炸罪、否则定故意杀人罪,若故意杀人之后为掩盖犯罪现场而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关系

实施与放火、爆炸相当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对死亡结果持过失心理,成立结果加重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实施与放火、爆炸相当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心理,形成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实施与放火、爆炸相当的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但导致他人死亡且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心理,只定故意杀人罪。

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区别

交通肇事罪中规定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杀人或伤害的心态,如果行为人在肇事后正式消极的不救助,一般推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行为人在肇事后有抛弃或伤害被害人的积极举动,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危险驾驶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交通肇事是过失,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是法条规定的四种行为即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而交通肇事行为是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持故意心态,即追求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出现,危险驾驶罪是行为人在主观上不追求、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实施危险方法,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方式,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评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具有手段的危险性和结果的严重性,因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惩治的重点,对公共安全罪进行必要的修订回应了社会公众对公共安全的关切,进一步完善了公共安全罪的立法,为司法机构惩治公共安全罪提供了刑法根据。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姜涛认为,放火罪、爆炸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具体危险犯,此类犯罪不仅有定性的要求,而且有定量的要求。具体危险犯的行为构成要件是“其他危险方法”,违法判断的核心是“危及公共安全”,危险不仅要有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本质,而且需要达到足够的、公共的危险,具有造成人员伤亡的盖然性。

实践效果

2023年,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精心组织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全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成功破获一批涉枪涉爆案件,清缴一批非法枪支弹药,收缴战争遗留物503枚、危险化学品近1900千克,发现整改涉枪涉爆涉刀安全隐患81处,全力消除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精心组织开展“扫黄铲赌”专项行动。以“清风2023”为抓手,成功侦破“1·11”于某泉团伙开设赌场案等一批涉黄赌违法犯罪案件,打掉黄赌窝点319处,全力净化社会风气,改善治安秩序。

2023年9月,在公安部的统一组织下,中国170个城市同步开展以“除枪爆 护稳定 保民安”为主题的集中销毁非法枪爆物品活动,对近年来公安机关收缴和群众主动上缴的气枪、猎枪等14万余支枪支及一大批炸药、雷管等爆炸物进行集中安全销毁。

典型案例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

2021年8月至11月期间,卫某某担任燃气公司运营专员,贺某担任片区网格员,二人为牟利在负责的片区内以包年使用低价天然气为噱头,多次通过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设备,达到使燃气计量设备失去计量功能的目的,破坏了正在使用的燃气设备,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截至案发,二人共计为16个用户拆改燃气计量表,非法收取用户改装费34300元。2022年7月,曲沃县人民法院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判处卫某某、贺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卫某某、贺某无任何资质,在未经许可、未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拆改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偷盗天然气,破坏了原有设备的密闭性和自然通风条件,在使用过程中极易发生燃气泄漏,或引起室内人员烟气中毒,甚至可能发生爆炸危险,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本案应当认定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21年1月至6月,马某某在凌晨时段,多次驾驶电动自行车盗窃雨水井井盖50余块(价值15584元)。2021年6月28日,马某某在某村盗窃井盖时被当场抓获。2021年10月,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7月,潞州区人民法院以马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马某某盗窃的窨井盖大部分位于非机动车道,少部分位于机动车道靠近非机动车的路边,附近有菜市场、学校,车流量大、人员密集,属于较繁华路段,且马某某多在凌晨作案,群众不易发觉、不易及时避开危险,其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共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共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共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害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害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害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害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害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地方武装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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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中国人大网.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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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陈兴良:公共安全犯罪的立法思路嬗变: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搜狐网.2023-11-10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打防并举护平安,各地公安这样做!.今日头条.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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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中国法院网.2023-10-20

5月21日10:30,朝阳法院召开“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危险驾驶案”新闻通报会.中国法院网.2023-10-20

浅析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中国法院网.2023-10-20

姜涛:需罚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功能与定位.澎湃新闻.2023-11-10

全国170个城市同步开展集中销毁非法枪爆物品活动.今日头条.2023-11-10

山西省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百家号.202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