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
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Director)是公司法定的、必需的业务执行人员,负责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和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交易活动。他们是董事会的成员,根据董事会的决定来具体实施公司的业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业务的常设机构,可以就公司的投资方向和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并对公司的经营人员进行监督。上市公司还会设立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不同国家按来源及作用将董事分为不同类型,在美国,一般分为内部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在英国,一般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在德国,董事会是双层董事会,由监督董事会和管理董事会构成。在中国,董事可分为执行董事(又称内部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又称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又可分为内部非执行董事(又称灰色董事)和外部非执行董事(也称独立董事)。
董事拥有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投票、修改章程、发行新股、代表公司在股票、债券上签名盖章的权利。同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如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能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等。
基本信息
定义
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大) 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
董事在概念上具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公司的组成部分,董事的行为代表着公司的行为,他们自身并没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身份;二是董事在与公司之间存在委任关系或信托关系的同时,作为独立的个体也享有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董事违反法定义务时,他们应承担个人责任。
董事的定义在国内外立法和学说中尚未形成共识。在中国的《公司法》中并未对董事进行具体的界定。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定义,董事可以被视为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机关。而《牛津法律大词典》则将董事定义为公司股东选举出来负责决策和管理公司业务的人。科林(Collin P.H.)在其《英国法律词典》中将董事界定为由股东任命的管理公司的人。
组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人数一般在三人至十三人之间。如果股东人数较少或者公司规模较小,也可以只设立一名执行董事。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董事人数一般在五人至十九人之间。具体的董事人数应该根据公司章程确定,且以奇数为宜,因为董事会作为一个会议机关进行决策讨论时,需要有一个奇数的董事人数以确保投票结果的确定。此外,公司章程中也必须详细记载董事人数和董事姓名等相关事项,否则将导致公司章程无效。
各国分类
美国
在美国,一般根据董事的来源将董事分为专职董事(内部董事)和兼职董事(非执行董事)。
专职董事
专职董事(内部董事)是指那些不仅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同时还兼任公司董事职位的人员。他们通常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战略规划、决策公司事务和监督业务运营等工作。内部董事可以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方式来行使权力,也可以具体管理公司事务。
兼职董事
兼职董事(外部董事)通常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但没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并且在公司外还有其他职务。他们可以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也可能没有利益关系。而与公司没有利益关系的兼职董事被称为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则只能以参加董事会的形式行使权力。所以,董事会会议的规定是董事会制度的重要内容。
事实董事
事实董事是指在没有正式任命的情况下,通过实际行动和参与董事会决策等方式,表现出像是被有效任命为董事的人。虽然他们没有经过正式程序的任命程序,但他们的行为和参与使得他们在事实上担任了董事的角色。
英国
在英国,董事一般被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同时英国法律中存在影子董事的概念。
执行董事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与董事会的法律性质相同,但不同于作为董事会成员的公司董事的法律性质。
非执行董事
非执行董事(灰色董事)在董事会内部和经营管理层不担任具体岗位职务,但可以根据自身判断而有选择地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战略决策职权,以维护和争取公司实现最佳经营业绩。非执行董事可以是公司内部职员,也可以是公司外部职员。
影子董事
影子董事是一种在英国法律中存在的概念,指的是那些虽然并非公司正式董事,但却通过其在公司中的地位来指挥公司行为的人。与事实董事相比,影子董事存在一些区别:事实董事公开承认其董事地位,而影子董事必须保持隐身。
影子董事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一种是某个大股东为避免个人责任而拒绝成为正式董事,但他在幕后却担任董事职责或操纵公司的董事会活动;另一种情况是因为破产或其他原因失去了董事资格,但仍然扮演着董事角色或操纵公司董事会的人。
德国
德国实行典型的二元制(双层制)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的董事会被分为监督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董事会(董事会)两个层次。
监督董事会
监督董事会由股东代表、雇员代表和独立董事共同组成,负责对管理层的监督,是公司股东利益和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与监督机构。监事会是上市公司的核心机构,其职能包括:制定公司政策目标,挑选人员执行政策目标,监督目标的执行过程,对执行结果进行评价,等等。监督董事会任命管理董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
管理董事会
管理董事会是执行管理董事会决议、负责日常经营的执行机构,每个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都称执行董事),没有实际意义上的首席执行官 (CEO),决策的原则是一致通过,其规模一般不超过10人。
中国
在中国,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是担负公司业务决策和行使管理权的人员。董事可分为执行董事(又称内部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又称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又可分为内部非执行董事(又称灰色董事)和外部非执行董事(也称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外部非执行董事)是指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担任独立职务的成员。他们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且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没有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独立董事的目标是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此外,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也就是具有高级会计师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职工董事
职工董事指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非职工董事
非职工董事一般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但有的国家,如德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对于公司非职工董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任或更换。
任期
根据中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关于董事的任期应作如下理解。
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轮换制度
董事轮换制(Staggered board 选举)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每年的董事会选举中只能更换1/3(或其他比例)的董事。这种安排意味着即使某个股权持有人拥有公司的绝对多数股权,也很难获得对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通过阻止收购者在短期内获得公司控制权,并限制其对目标公司进行重组,这种反收购策略降低了收购者的兴趣,并增加了获得财务支持的难度。美国标准普尔500指数的一半以上的公司采用了这种反收购对策。总的来说,董事轮换制是一种有效防范收购的手段。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持有公司股份达到10%以上的股东有权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股东大会行使一系列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因此,收购者可以提出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董事轮换制,然后再进行董事的选举。这是收购者可以采取的一种应对该反收购对策的方法。
权利
法律授予董事的权利包括:
董事的这些权利可以通过参与董事会决策行使,也可以通过董事会的授权独立行使,此外董事还有依法或按照公司章程获取报酬津贴的权利。
义务
各国公司法都强调董事的义务。在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多被认为是民法中的委任关系。所以,董事对公司负有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学者多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为代理关系或者信托关系。董事应承担忠实善意的主观义务和自身的利益不得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客观义务。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董事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中国《公司法》规定,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
中国《公司法》规定,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法律仅仅具体规定了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没有列举具体的勤勉义务。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负有以下义务。
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并对公司负有以下勤勉义务:
董事会
定义
《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每个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公司所有权力应由董事会或者在董事会授权下行使,公司的经营和事务应由董事会管理或者在其指导下管理。《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规定公司业务和公司事务应当由董事会管理,或者在董事会指导下处理。
中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是由全体董事组成的法定、常设的公司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具有以下几点含义:
组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三人至十三人组成,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五人至十九人组成。董事会可以设立一名董事长,并且可以设立副董事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通过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权
不同国家的公司法对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有不同的规定方式。有些国家的公司法采取列举的方式来规定董事会的职权,而有些国家则采取排除的方式,即规定董事会享有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之外的一切管理公司的权力。列举方法规定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可以让人一目了然地了解董事会的权限。但列举方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法律很难通过列举方式穷尽董事会应有的权限,因为公司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无法逐个列举。其次,具体的细节应该留给当事人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立法者没有必要代替当事人设想他们可能面临的情况。
根据中国现行的《公司法》,董事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根据中国现行的《公司法》,在以下情形下,董事会的职权可能发生变化:
此外,《证券法》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时,需要董事会决议进行申请。对于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和对外代表权,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由董事会行使,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权力真空问题。
董事会会议
种类
董事会会议分为一般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会议没有具体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自由规定董事会会议的相关事宜。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在该法第一百一十条中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度至少要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除了定期会议外,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的临时会议。在收到提议后的十日内,董事长应当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临时会议。对于临时会议的召集,董事会有权另行确定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召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应该是董事长,但如果董事长无法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则副董事长可以代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如果副董事长也无法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那么董事会可以通过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来召集和主持会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时,需要明确说明会议的事由,并且要通知所有的董事、经理和监事。一般情况下,公司应该提前一定时间通知参会人员,以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了解会议要讨论的内容。但如果情况紧急或发生突发事件,董事会也可以随时召集会议。
会议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会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以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然而,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要求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则是采用一人一票的方式。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该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才能举行,并且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仍然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如果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明确授权范围。类似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要求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由于网络科技的发展,会议的召开方式已经不再局限于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面对面交谈,可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或者互联网会议的方式进行讨论,这些都可以被视为亲自参加会议。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中,允许董事会以电视、电话或互联网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那么该董事将无权对该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能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此时,董事会会议只需要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就可以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必须经过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如果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则该事项应提交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决议的效力
决议合法有效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地召集和主持,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议事和表决,并作好会议记录。尽管合法的决议可能不一定给公司带来实际效益,甚至可能造成损失,但这并不影响决议的效力。公司应对决议承担责任,而董事一般不需要对决议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决议无效
如果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这些决议将被视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股东或监事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这些决议无效。如果无效的决议没有实施,那么它们可能不会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董事也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无效的决议已经被实施,并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那么参与决议的董事将需要对公司承担责任。
决议可以撤销
董事会的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股东有权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的诉讼。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公司已根据董事会决议办理了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董事会决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主张决议不成立:
人民法院对董事会决议作出判决确认无效或撤销后,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参考资料
PROCEDURE FOR THE SELECTION AND APPOINTMENT OF NON-EXECUTIVE DIRECTORS.Mount Gibson lron.2023-1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大网.2023-11-07
境外法规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