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Public institutions),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其中,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称为事业单位人员,正式编制员工具有事业编制。近年来,中国已拥有110多万个事业单位,3000多万名事业单位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人员2200多万名,约占全国专业技术人才总量的30%。
“事业单位”这一概念产生于新中国建立之初,第一次在中国官方文件中出现,是在1955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一九五四年国家决算和一九五五年国家预算的报告》中,从经费角度首次使用了事业单位的概念。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大力发展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使中国的社会事业从无到有,得到了较迅速而全面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行和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国政府对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制进行了改革,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与处分规定,建立与完善事业单位人事考试制度,促进事业单位的全面发展。2014年4月,国务院颁布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明确事业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事业单位人员的合法权益。
事业单位主要依据事业单位职能、经费来源、隶属关系、所属行业等因素进行分类,涉及到众多行业,相对集中在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等行业。在单位岗位上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与行政单位、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着一定区别。2005年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指出,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力资源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的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的时间各地不一,大部分地区都会在每年的6-8月进行。
定义
2004年6月,国务院修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事业单位界定为: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其中,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称为事业单位人员,正式编制员工具有事业编制。近年来,中国已拥有110多万个事业单位,3000多万名事业单位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人员2200多万名,约占全国专业技术人才总量的30%。
历史沿革
初步发展阶段(1949-1976年)
中国的事业单位是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事业单位”这一概念产生于新中国建立之初,第一次在中国官方文件中出现,是在1955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一九五四年国家决算和一九五五年国家预算的报告》中,从经费角度首次使用了事业单位的概念。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央政府控制了一切人、财、物权。中国事业单位深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国办、国有、国管是事业单位的基本模式。在这个时期,党和国家大力发展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使中国的社会事业从无到有,得到了较迅速而全面的发展。十年“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秩序遭到破坏,事业单位在各项建设上遭受严重的破坏和打击,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被严重削弱,使中国各项社会事业都长期处于较低水平。
恢复与改革阶段(1977-1991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指导下,党和国家对各个领域迅速展开了“拨乱反正”,并通过出台一些新的政策促使事业单位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发展。在这一阶段,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党委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教育、科技、卫生等领域改革的相关政策。例如,在教育领域,1977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1977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正式恢复高考制度。1985年5月,中央下发《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在科技领域,1984年3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开拓技术市场,促进研究机构、设计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之间的联合和协作;在卫生领域,198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1985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印发《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发展全民所有制卫生机构。这一阶段的拨乱反正和理论、实践探索为进一步深化中国事业单位改革作了积极准备,使得中国的社会事业得到了较快恢复,标志着事业单位改革进入了有计划、有组织、全面推进的阶段。
全面深化改革阶段(1992-2023年)
从1992年起,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行和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起来的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体制已经不再适应社会事业发展的要求。因此,在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体制已经得到恢复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对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制进行了改革。同时,公共需要在数量和质量上也发生新的发展和变化,从而使中国事业单位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崭新时期。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按照政事分开原则,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继续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2007年,党的十七大要求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对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改革。
2012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把党的建设工作与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规划,同步推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全面贯彻落实。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2023年10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进一步支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人事管理
199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于2004年6月进行修订,《条例》指出,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施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199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2014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明确事业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事业单位人员的合法权益。
201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2019年9月,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严格对任职岗位和履职情况的监督约束,对岗位回避、履职回避、监督与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处分规定
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指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时,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处罚。
2012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2018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对事业单位人员奖励的条件和种类、奖励权限、奖励程序奖励实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对隐瞒错误或骗取奖励等行为作出处分并撤销奖励。
招聘考核
2005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议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明确了中国事业单位招聘范围、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考核与聘用、纪律与监督等流程。
2019年11月,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培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的内容和岗位聘用、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2023年1月,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作风表现等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岗位、职务、职员等级、工资和评定职称、奖励等的依据。
特征
公共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该点明确了事业单位的公有属性。事业单位作为公共部门的一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事业单位的服务活动必须立足于社会的公共需要,涉及范围往往是全体社会成员,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无例外地享受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提供的便利。
服务性
事业单位的明显特征,是提供基础性的公共服务。事业单位以服务社会为宗旨和核心职能,这是事业单位存在的基本条件。公共服务是社会生产、人民生活必需的基本保障,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处于基础地位。事业单位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不同层次的人才,为公民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致力于保障和促进社会福利,致力于文化与艺术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精神方面的服务与保障。
公益性
事业单位的设立不是为经营者或管理者创造利润,而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追求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非局部的、某一部门或团体的利益,这是事业单位区别于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重要特征。事业单位一般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部分领域为了弥补事业经费的不足,允许一定的事业性收费,但这些收入只能用于事业的再发展,而不能用于管理层和职员的分配。
非权力性
非权力性是指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不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不具备强制性。事业单位本身不拥有公共权力,其本身并非公共权力组织。中国法律规定,事业单位没有被赋予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只能通过基于共同价值观至上的协商与承诺的方式获取资源并进行运作。
资产公有性
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经费来源是国家财政供给,即使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开办经费也是由国家财政拨款,使用的也都是国有资产,因此,事业单位的公有性特征十分突出。政府的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在其所管辖的领域内处于绝对主导地位,事业单位事实上是国家机关的支撑和延伸,成为中国公共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密集性
大多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性组织,专业人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人员构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是事业单位的主要手段。虽然事业单位主要不从事物质产品的生产,但由于其在科技文化领域的地位,对社会进步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分类
事业单位主要依据事业单位职能、经费来源、隶属关系、管理体系、所属行业等因素进行分类。
按职能分类
2011年3月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社会功能,曾将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按经费来源分类
中国的事业单位在过去分为三类:全额补助、差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22年3月,随着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实施,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不再划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类型,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实际上就是将事业单位分为财政补贴和经费自理两类。
按隶属关系分类
按照事业单位隶属的行政主管部门分类,有两种方法:一是按行政层次分为中央所属、省属、地市属、县属、乡属事业单位五类;二是按行政系统分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其他系统事业单位九类。
按管理体系分类
事业单位按管理体系分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与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2020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参照《》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事业单位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二是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按行业分类
事业单位涉及到众多行业,相对集中在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等行业,同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农林水木渔、交通、社会福利、机关后勤等行业也分布着大量事业单位。
人员设置
岗位类别与等级
2006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办法》将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事业单位若存在聘用急需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特设岗位。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与职称。
岗位结构比例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确定;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设置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主要区别
与行政单位的区别
与企业单位的区别
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区别
相关考试
考试组织方式
事业单位的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招考基本流程
2005年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明确指出,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种类多、行业差别大,公开招聘的具体办法并不固定,条例仅对公开招聘的范围和基本程序作了规定。以下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事业单位考试基本流程。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事业单位考试的时间各地不一,大部分地区都会在每年的6-8月进行,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各地笔试科目并不统一,但可大致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加试,公共科目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综合应用能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提出了针对不同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的公开招聘分类实施意见,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分为综合管理类(A类)、社会科学专技类(B类)、自然科学专技类(C类)、中小学教师类(D类)和医疗卫生类(E类)五个类别。该大纲主要适用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进人员,供有关部门和考生参考使用。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按照有关体检标准,组织入选人员体检。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事业单位正式聘用拟聘人员前,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考试纪律与监督
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于违反规定情形的情况,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事件
河南不再保留科级事业单位
2021年年底启动的河南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原则上不再保留科级和事业编制16名以下的事业单位。根据2024年4月河南省发改委公布信息,全省除学校、医院,事业单位精简60.7%,撤销了137个事业单位,事业编制精简46.9%。
黑龙江省精简事业单位
2018年,黑龙江省出台了《黑龙江省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截至2019年10月底,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精简51%,事业编制精简29%。
山东省属事业单位收回事业编制
2024年8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后,省属事业单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并在规定期限内核销相关人员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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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2023年上半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笔试圆满结束.资阳市人社局.2023-11-28
市卫生健康委领导调研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工作.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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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行业分类.甘肃机构编制网.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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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管理岗、专技岗和工勤岗的区别.西藏组工.2023-11-27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有什么共性和区别?.山西省人事考试信息网.2023-11-27
行政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九大差异.铜川财政.2023-11-27
国企与事业单位.国务院国资委.2023-11-25
考事业单位前,先搞懂这几个问题.半月谈.2023-12-21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2023-12-20
编制还是“铁饭碗”吗?.腾讯网.2024-06-25
山东省属事业单位改为企业.中国新闻周刊-新浪微博.2024-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