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议会
瑞典议会(Sveriges riksdag),是瑞典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民众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行使职责。议会的权力包括负责制定法律,修改宪法,任命政府。议会实行一院制,共349名议员。议员经普选产生,任期四年。最新届议会于2022年9月选出,设有16个常设委员会。温和党人安德烈亚斯·诺尔连(Andreas Norlén)任议长。
瑞典现代议会发源于1435年瑞典贵族首次全体会议。1527年,瓦萨国王召集瑞贵族、公职人员、工商业者和农民四个等级的代表举行会议,取代原先的贵族议会。1600年议会转由贵族、僧侣、市民和农民4个特殊利益组织组成,称四级议会,一直延续至1865年。1867年议会改为两院制。随后由近代上、下两院制议会取代。1917年,议会原则在瑞典政治体制中确立,1921年,瑞男女公民均获得选举和被选举权。1970年,瑞议会改为一院制。一院制议会开始时有350席,后为避免两党得票势均力敌的状况,撤去1席。1994年,瑞议会由3年改为4年一次大选。2022年9月11日,瑞典议会选举开始投票,8个政党入选新一届议会。其中,执政的瑞典社会民主党赢得30.33%的选票,保持议会第一大党地位。当地时间2024年6月18日,瑞典议会通过一项决议,这项协议将允许美国军队使用瑞典的军事基地。由于存在较大争议,该协议引发舆论批评。
历史沿革
瑞典现代议会发源于1435年瑞典贵族首次全体会议。1527年,瓦萨国王召集瑞贵族、公职人员、工商业者和农民四个等级的代表举行会议,取代原先的贵族议会。
1600年议会规定,议会由贵族、僧侣、市民和农民4个特殊利益组织分别组成,称四级议会。四个等级的议会一直延续至1865年,1867年议会改为两院制。随后由近代上、下两院制议会取代。1917年,议会原则在瑞典政治体制中确立,标志着瑞现代议会正式建立。1919年,瑞议会取消对选举权的财产限制。1921年,瑞男女公民均获得选举和被选举权。
1970年,瑞议会改为一院制。一院制议会开始时有350席。在1973年的选举中,两个党派集团势均力敌,各得一半席位。遇到党派无法一致的重大决策就由抽签决定,由此得名为“抽签议会”。以后撤去1席,以利决策。1974年以前,国王拥有国家最高行政权,同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1975年后虽国家政体没变,但国王的地位发生变化,国王成为"虚位"元首,主要代表国家履行礼仪性活动。
1994年,瑞议会由3年改为4年一次大选。相关做法一直延续至今。2022年9月11日,瑞典议会选举开始投票,能源危机、难民移民和社会治安是此次选举中选民最关心的三大议题。瑞典议会共有349个议席;根据9月15日发布的计票结果,8个政党入选新一届议会。其中,执政的瑞典社会民主党赢得30.33%的选票,保持议会第一大党地位;极右翼政党瑞典民主党得票率20.54%,位居第二;温和党得票率19.1%,位居第三。另外五个进入议会的政党与上届议会相同,分别为左翼党、中间党、瑞典基督教民主党、环境党(也称绿党)、自由党。 该届议会于设有16个常设委员会。温和党人安德烈亚斯·诺尔连(Andreas Norlén)任议长。
议会地位
瑞典王国宪法规定,一切公共权力来自人民,议会是人民的主要代表。瑞议会行使所有议会民主制国家议会通常具有的职能,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民众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行使职责。瑞现行《政府组织法》对议会的权力作了明确规定,包括负责制定法律,修改宪法,任命政府。修改宪法需经连续两届议会的表决批准方可生效。
议长根据各党在大选中所获议席,并在与议会各党团领导人协商后,提名新首相人选,并付诸议会表决,表决时反对票不超过半数即可通过。新首相组阁时提出的内阁人员名单须经议会批准。议会可对某内阁成员甚至首相提出不信任案,如获半数以上议员通过,有关阁员或全体内阁即应辞职。在得到多数议员支持的情况下,可以由在议会占有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多数政府;在多数议员不反对的情况下,也可由在议会占有少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少数政府。
议会与国王的关系
国王是瑞典的国家元首,王位继承人只有年满25岁才可担任,且不得同时兼任内阁成员、议长或议员。如王室无合法继承人,或国王逝世、退位而王位继承人尚未满25岁时,议会应指定一名摄政王,履行国家元首的职责,并同时指定一名副摄政王。如无适合的人选,议会可指定一人由内阁任命为临时摄政。在无其他适合人选时,由内阁任命,议长可以担任临时摄政。在议长亦不能担任的情况下,由一名副议长担任。 国家元首应通过首相随时了解王国的事务,必要时内阁会议应由国王主持召集。国王在出国旅行前应征询首相的意见。 如果国王连续六个月不能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其职责,内阁应向议会报告,议会应决定是否考虑废黜该国王。国王(或摄政王)不因其作为或不作为而受起诉。
议会与内阁的关系
内阁由首相和若干内阁大臣组成。首相任命过程如下:先由议长召集各议会党团的代表进行协商,并在同副议长进行磋商后向议会提出提名案。议会至迟应于提名案提出后的第四天,无须经任何常设委员会的审议而对提名案进行表决。如果过半数的议员投反对票,该提名案即被否决,否则为通过。如果议会否决议长的提名,应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如果议会连续四次否决议长的提名,议会必须在三个月内改选,改选后再进行任命首相的程序。在议会通过对新首相的提名后,议长以议会的名义向新首相颁发任命书。新首相应尽快任命内阁其他成员,并把名单呈报议会。
如果议会宣布议会不信任首相或某一大臣,议长应即免除该首相或大臣的职务,但内阁有权在被宣布不信任后的一周内下令宣布重新大选。
如果大臣本人提请辞职,应予免职。首相辞职应向议长提出,大臣辞职应向首相提出。如果首相辞职或死亡,议长应解除全体大臣的职务。
瑞典已经历了各种形式的府院关系,有些是一党政府,有些是多党联合政府。在过去的20年里,多数党派均有过执政、在野的经历。
成为大臣的议员须放弃议会的工作,但不辞去议员的职位。不过,他们必须辞去委员会的职务,该党在候补委员缺职时,保留该大臣的投票权。当议员不再任大臣时,可重新担任议员的职务。
大臣有权参加议会辩论。他们在议会为内阁准备的特别席位就座。大臣回答质询及普通问题。对大臣的回答,议员要做出反应。大臣也可以参与议员的讨论。这些交换意见的时间在议会一周的日程表上确定。为引起公众兴趣,瑞典议会引入了新的口头质询方式,议会三分之一的会议时间用以质询。此外,大臣可能遇到就政府计划、预算或其他议案所进行的较激烈的辩论。
根据瑞典的法律和政治惯例,政府没有否决权。政府可以反对已通过的法案,但无权中止或延迟法律的颁布。政府反对法律有效的策略就是辞职或威胁要重新大选。
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
最高法院是拥有最高管辖权的普通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是拥有最高管辖权的行政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审判权可以法律加以规定。任何机关包括议会不得干预法院对某一案件的判决。如果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成员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时有犯罪行为,应由议会督察专员或检察总长依据刑法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应依照有关规定审查并决定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某一成员是否应撤职、停职或者接受医疗检查。
议会与公众的关系
议会的会议公开举行。但是,如果出于国家安全或为维护与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关系的需要,议会也可以决定秘密举行会议。如果内阁拟在会议上向议会提供情况,内阁也可下令秘密举行会议。任何议员或议会工作人员,未经授权不得透露秘密会议的情况。议会大厅应设有若干公众旁听席,对于有捣乱行为的公众,主持人得勒令其立即退席,如果在公众之中发生骚乱,议会可以命令所有旁听者全部退席。
议会与传媒的关系
瑞典对电台和电视台转播议会会议没有限制。重要的辩论,例如一般性大辩论的开幕,通常是现场直播,电台及电视新闻栏目常在议会厅或走廊里报道新闻。议会主楼有专用的房屋及设备以供媒体使用。
选举与产生
选举和被选举资格
凡在瑞典定居的瑞典国民均有选举权,但根据法院裁决被宣布为丧失法定资格者除外。
凡年满18岁的瑞公民均可参加议会选举,拥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在瑞居住3年以上的成年外国移民可参加地方议会选举。瑞全国共划分29个选区,每个选区按照选民人数确定产生议员的数额,例如,最小的哥特兰选区仅有2名议员,而最大的斯德哥尔摩选区拥有42名议员。候选人无须代表所居住选区参选。议员可连选连任。作为议员候选人的被选举人须由其所在政党提名,政党提名所有候选人时均应向中央选举署(Centrala Valmyndigheten)提交书面申请,还须附候选人亲笔签名同意被提名的声明。
选举规定
瑞国家议会例行选举(大选)与省以及市议会选举同日举行,选举日定于选举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日。如议会需要提前大选,则应由政府决定改选日期。
政党登记注册。希望参选的新政党应向中央选举署提出书面申请。在正常选举年2月底以前提出注册申请的政党可以参加竞选。如因故出现议会改选或提前大选,则相关注册申请须最迟在改选决定公布一周前提出方可生效。注册申请还须注明参加哪一级选举,如果是参加省或市议会选举,则须注明省或市的具体名称。参加国家议会选举的政党须要拥有1500名有选举权的党员,参加省或市议会选举的政党则分别须要拥有100名和50名有选举权的党员。只有在国家议会选举中获4%或在一个选区获12%以上选票的政党才有资格进入国家议会或获国家议会议席;进入省议会须3%的选票,进入市议会没有此类限制。各级议会席位按各党得票比例进行分配。在全国议会最近的两届选举中连续获得25%以上选票的政党可获国家和议会给予的政党补贴。政党补贴旨在帮助政党摆脱捐助方的政治影响。
每一选区的应选席位应根据本选区的选举结果在各个政党中按比例分配。调整席位在各政党中的分配方式与议会所有席位的分配方式相同,即按各个参与分配的政党在全国得票总数的比例分配,但是按规定分配给得票总数不足4%的政党的选区应选席位除外。如果一政党通过选区应选席位的分配所获得的席位已超过该政党在议会中应有的比例代表数,那么在调整席位的分配中就不再考虑其所获得的选区应选席位。调整席位在各政党中分配之后,应分配至选区。每一政党对于自己所获得的每个席位应指定一名议员及一名候补议员。
选举机构
瑞典中央选举署负责国家议会选举事宜。省政府负责省议会选举事宜。每个市设有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工作。
选区划分
瑞典分为29个选区,主要以郡县为单位,选举310名议员。各选区的名额从2名(格特兰岛)至36名(斯德哥尔摩郡)不等。另外附加的39席构成了“全国预备议席”以确保议会中各党的力量与普选投票的分布一致。
候选人资格
议员可以兼任任何公职或其他类似职务。
候选人产生办法
候选人由政党提名。
议会职权
议会职权包括立法权、审批预算和监督政府。
立法
立法是议会最重要的职责之一。议会负责审议通过与瑞国家、社会以及人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政府或一个或多个议员向议会提交制定新法律或修订现有法律的提案后,须经过议会多数投票批准。政府根据议会决定负责法律实施。
瑞典政府组织法规定,议会可就下列事项立法:1.有关平民的个人地位或他们相互之间的人身及财产关系(如有关国籍、姓氏权、婚姻、遗产、动产与不动产等的规定);2.有关个人与团体的相互关系(如公民自由与权利的保障及实行限制,税收等);3.有关公民投票的事项;4.有关划分省和市政区的指导原则,省和市政区的机构设置、工作方法以及省市税务的指导原则。
同时,政府组织法还规定议会不得立法规定下列内容:1.判处死刑;2.将瑞典国民驱逐出境,或阻止瑞典国民返回瑞典;3.剥夺居住在瑞典的瑞典国民的国籍,但取得他国国籍或具有双重国籍者除外;4.对刑法可免除刑罚的行为施加刑罚或其他刑事制裁;5.对犯罪行为判处重于刑法规定的刑罚。
行政部门可根据法律授权就下列事项制定行政法规:1.对生命,人身安全或健康的保护;2.外国人在瑞典的居住或逗留;3.货物、货币或任何其他资产的进出口、制造业、通讯、信贷或经济活动;4.狩猎,捕鱼或自然与环境保护;5.交通秩序或公共场所的秩序;6.教学与教育。
预算审批
议会依据政府提交的财政预算方案,就国家预算收支进行决策,政府根据议会决定负责实施预算方案。瑞政府如遇重大突发事件需临时支出巨额经费,也须经由议会批准。
议会有权通过政府下一财政年度预算。国家基金只能用于议会所规定的用途。未经议会的授权,内阁不得以国家的名义进行任何借款或承担任何财政义务。
在议会闭会期间,有关税收(所得税、遗产税、财产税、赠予税除外)的法律,由财政委员会和税务委员会根据内阁的提案确定税率,决定征收或停止征收。这种法律需在议会开会后一个月内,由内阁提交议会,议会须在一个月内审议并作出决定。
监督政府
议会以多种方式监督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工作,包括:议会可就有关问题向政府提出质询;议会宪法委员会负责审查政府执行规定的情况;议会可对内阁成员和首相提出不信任案,如获半数以上议员通过,有关阁员或全体内阁即应辞职;对政府部门办事不力表示不满的公民可向议会司法委员会投诉;议会直辖的国家审计署负责监督政府财政支出情况。议会还专设议会监察员(JO),监督政府及公务员办公。监察员不受政党派别影响,可根据公民投诉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自行做出判断,并提出处理和改进建议。但议会监察员的建议无法律约束力。
立法委员会负责审查各大臣履行职责以及处理内阁事务的情况。为此,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内阁事务的决议记录以及一切与之有关的文件。议会的其他常设委员会以及任何议员,均有权会同立法委员会就大臣履行职责情况或有关内阁事务的处理情况提出书面质询。
立法委员会负责向议会提交有关上述审查的报告,每年至少一次。议会可以向内阁介绍上述审查报告的任何具体情况。
议会可对严重玩忽职守的现任大臣提出弹劾,对前大臣只对其任职期间所犯的罪行提出起诉。对大臣的弹劾案应由立法委员会决定提出,由最高法院审理。
经全体议员的过半数通过,议会可以宣布对某一大臣不信任。有关不信任案的动议,只有十分之一以上的议员联名方可提出。从举行定期选举或宣布重新大选之日起至当选议会召集会议前的期间,议会不得受理不信任案。
任何议员可以依照议会法的规定向任何大臣就其主管事项提出质询或询问。
议会应选出一名或数名督察专员,负责根据议会的指示对公务员执行法律与其他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督察专员可以出席任何法院或行政机关的审议会议,并有权查阅任何法院或行政机构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文件。任何法院、行政机构以及国家或市政当局的公务员,应向督察专员提供其所需要的情况或报告。处于督察专员监督之下的任何人必须履行上述义务。任何检察官都应按要求协助督察专员的工作。
议会还从议员中选举出审计委员会以审查国家机关的活动。审计委员会对其他活动的审查可由议会决定。
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索取为审查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和报告。
人事权
议会拥有如下人事权:1.选举议长和第一,第二,第三副议长;2.选举摄政王及首相;3.选举北欧理事会瑞典代表团成员;4.选举欧洲委员会瑞典代表团成员;5.选举瑞典300年基金银行基金委员会成员;6.选举薪金委员会成员;7.选举国债署专员。
议会自治权
议会自治权包括:1.选举议会秘书长;2.处理有关雇员的招聘,工作条件及其他人事问题;3.制定内部管理条件;4.草拟议会预算。
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及职权
瑞典没有明文规定议长应由哪个政党的议员出任。每届议会大选后,由全体议员推选议长。从1982年起,议会各党达成默契,由取得议会多数的最大议会党,即组成政府的政党中最大党的议员出任议长,负责主持议会全体会议及各项提案讨论会。
如果议会中的多数派变动,则通常在每届议会任期的开始选举新议长及三名副议长。三位副议长分别来自不同党派。
议长代表议会主持理事会,即议长会议。理事会由各党派代表、16个常设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3名副议长组成。
议长也是管理委员会的主席。此委员会包括各党的代表、议会雇员联合会的代表及议会行政主任。这一机构负责议会大楼运作,各界对议会的赞助活动,科学研究及议会行政人员的活动。
议长与副议长交替主持议会会议,他们安排议员发言,提醒发言的时限,提议对问题进行表决并宣布决定。
议会会议议程安排,辩论的程序及投票的各种规则皆写入议会法。然而,议长及议长会议负责制定长期的及每周、每天的议事日程。这些计划甚至包括每个议题及演说所需的时间,而长期计划常根据每周每天的实际情况加以重新修订。会议快结束时常需要比计划所需更多的时间,因此,常增加晚上及周五的会议。
议长负责把议案分门别类地向各委员会分派。议长还有权拒绝不符合《议会法》规定的格式标准的议案。
议长会
议长会议由议长、副议长、在本届议会选举中获得全国选票4%以上的政党党团的各一名代表、议会各常设委员会主席以及议会行政委员会的副主席组成。各议会党团的代表应在每次常会召开时指定,其任期至下次常会召开时为止。
议长会议由议长召集。如果常设委员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议长会议时,由副主席代为出席。议长会议秘密举行。如果议长会议需要向任何非议长会议成员了解情况,可以召集此人参加会议。议会秘书和议会行政处处长可以参与议长会议的审议。议长会议开会时应作会议记录,议长会议的决定应向与之有关的人员传达。
议会专门委员会
瑞议会设15个专门委员会和一个欧盟事务委员会。每个委员会有17位议员。
议会会议制度
各类会议召集和会期
议会每个工作年在每年9月中旬由国王作为国家元首宣布开幕。但在选举年,新一届议会的工作始于当年10月份。议会工作年基本是全年,但议会议事厅每年秋季开幕,直至第二年6月下旬闭会,夏季休会2个月左右,12月下旬圣诞节和4月份复活节以及夏季和秋季的第四周也休会。瑞议会每个工作年度安排三次议会政党之间的辩论。10月份,各议会政党领导人就各自政策主张进行第一次相互辩论。其后连续三天,议员们进行自由讨论。圣诞节过后1月份以及夏季休假前的6月份,议会各党领导人分别进行第二次和第三次辩论。关于其他小型会议或专题性辩论,瑞议会无明确规定,视情举行。政府向议会提交议案则没有时间限制。每年5月,议会按照惯例围绕政府关于欧盟问题的年度报告开展讨论。自2006年起,议会夏季休会时间有所缩短。
法定出席人数和表决方式
瑞议会没有关于表决时出席人数的法定限制。通常,所有人都应出席,因病或公差不能出席者不可由他人代替。就一般性问题表决时,拥有简单多数即可生效。但就某些特殊问题表决时则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数赞成方可生效。例如,改变议会有关法令则需过半议员出席且其中四分之三议员同意。改变瑞《宪法》需要连续两届议会表决批准方可生效。
议会立法程序
立法是议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议会才可以就瑞法律作出通过和修改决定。
议案种类
议案分提案(forslag)和动议(motion)两大类。提案由政府提出,动议由议员提出。议员提出动议有两个时机,一是在政府提案呈交议会后的15天内针对该提案提出;另一个是在每年秋季议会开幕后的15天内,这个时期是议员公开提出无议题限制动议的时期。
议会立法程序
瑞政府在呈交议会提案中就一项新的立法提出建议。呈交提案前,政府就相关议题设立调研小组,在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以及经过政府法律顾问研究确定后,形成最后的提案,并呈交议会。瑞政府每年向议会呈交200多个提案。一个或多个议员可在15天内针对政府提案提出反对该提案的动议。随后,该提案和动议在议会进行专门登记,再由议会议事厅将提案和动议提交至议会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这些委员会可邀请各种组织的专家和代表来共同讨论对提案和动议的看法。最后,委员会根据简单多数表决制将讨论结果的建议报告提交到议事厅。议会全体议员根据议会董事会的日程安排,在议事厅就政府提案和议员动议进行辩论和表决。尽管所有议员均有党派背景,但在表决时,个人立场不受党派立场约束。实践中绝大多数党员都选择与本党立场保持一致。议会将表决结果以简短的书面形式送交政府,如是议会表决通过的提案,即按期成为生效法律,由政府负责将其付诸实施。
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
非经议会以出席议员六分之五以上多数票通过决议表示许可,任何个人或政府机构不得因现任或曾任议员在履行议员职务时的言行,而对该议员提出起诉、剥夺其自由或妨碍其在国内旅行。
在其他情况下,除本人承认有罪,或在犯罪现场被捕获,或者为至少应判处两年以上监禁的犯罪外,不得对有犯罪嫌疑的议员实施拘捕、拘留或逮捕等有关法律规定。
议员义务
议员有义务出席会议,如确无法出席,需事先请假,一个月以内的可由议长批准,超过一个月须由议会批准。议员不得参与审议与本人及其本人亲友有利害关系的事项的审议。
议员待遇
瑞典议员是专职议员,工资由议会行政管理部支付,月基本工资约为54500克朗(税前,1美元≈8.5克朗)。议长基本工资与首相相等,每月131000克朗。凡连续担任议员12年以上者,均可在辞去议员工作后享受所谓“全部议员收入保障”,即第一年收入相当于议员工资水准的80%,以后逐年递减。议员连续任期未满6年者只领1年的收入保障。对于家在外地的议员,议会为其提供免费宿舍或领取相当于每月7000克朗的住房补贴。每位议员获一张全国铁路交通年卡。议员工资待遇是按每年365个工作日计算,为此,在议员休假期间,其相应工资将予以扣除。每位议员均配给一间办公室和包括便携电脑在内的办公用品。
候补议员
瑞典法律规定,在选举议员的同时选举各自的候补议员。在正式议员休假一个月以上的休假期间,由候补议员代行其职。
议会党团
瑞议会有349名议员,8大党团。
在2022年9月20日的大选中,各党团得票如下:
党团会议
各议会党团通常在每周四下午召开内部会议,就党团内关注的议题进行讨论。各议会党团也经常在不同的议会专门委员会范围内讨论问题,必要时组织议会外党员参与。
议会办事机构
议会董事会
议会董事会由议长亲自担任主席,由全体议员推选的10名议员任董事会成员,主要职责是讨论议会工作规划。
议会行政管理部
该部归议会董事会领导,负责为议员提供专业知识和需要决策的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为议员以及各议会党团秘书处的工作提供有效帮助和服务;协调议员之间的工作关系;向外界介绍议会相关情况及其工作。
议会国际事务部
该部有20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联系和安排议会对外交流活动。
议会议员助理
瑞议会向其议员发放助手使用经费,议员可自主决定是否雇用或雇用几名助手。
议会助理机构
秘书长
议会以秘密投票选举议会秘书长,其职责是整理保管议会的会议记录,发布议会决议的通告,并以其他方式协助议长处理议会的事务。
图书馆
议会图书馆收藏了瑞典最大的政治学著作及议会自16世纪以来的出版物。图书馆一直对议员及议会职员开放,并对公众全天开放。议会查询服务机构根据要求向议员提供报告,议会的政府信息单位对议员及公众服务。
议会出版所有在议会厅中的辩论、投票情况及委员会的报告、公议案、私议案及在议会前的演说。议会杂志提供时事新闻,包括每一次选举后新当选的议员名单。年度出版物提供在议会中的事件,人物及活动的概要。
议会大楼
1905年,两院议会迁入具古典风格的新建筑。坐落在小岛之上的瑞典议会大楼,包括两院议会厅,委员会议室,一座图书馆及附属办公室。自1983年起,单院议会会议在新的会议厅进行。该厅有巨大的听众边座席及可俯视议员席的新闻设备。连接两座主楼的是为议员个人配备的住宅及办公室。整个建筑群由防寒的过道连接。
对外交往
出访团组经费
2008年,近百名议员参与了瑞议会对外交流活动。议会活动经费有限额,每年来往团组数有所不同。关于议会接待来访团可支配的费用额度,瑞法律无明文规定,一般都秉持节俭原则。通常,每位议员在4年的任期内因工作需要,最多可报销5万克朗的国际旅费,报销单需经副议长签字;对欧盟国家的出访活动每年可获2500克朗的额外旅费报销。
友好小组
瑞议会总共成立了39个按国家和地区划分的对外友好小组。
交流机制
瑞议会通常出席下列国际议会活动:
1.欧洲理事会议会会议(Europaradets Parlamentariska forsamling)
2.议会间联盟(Interpar lamntariska union,IPU)
3.北欧理事会(Nordiska radet,NR)
4.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的议会会议(OSSE:Sparlamentariska forsamling)
5.欧洲防务和安全会议(Europeiska forsvarsoch sakerhetsforsamlingen)
6.欧洲地中海地区议会会议(Parlamentariska forsamlingen for EuropaMede lhavsomradet,EMPA)
7.北约议会会议(Natos Parlamentariska forsamling)
8.北极合作(Det arktiska samarbetet)
9.波罗的海合作(Ostersjosamarbetet)
相关事件
当地时间2024年6月18日,瑞典议会通过一项决议,批准了瑞典与美国签署的防务合作协议。这项协议将允许美国军队使用瑞典的军事基地。由于存在较大争议,该协议引发舆论批评。这项协议是2023年12月瑞典和美国在五角大楼签署的。协议赋予美国军方使用瑞典全国17个军事基地的权利。这些基地包括军用机场、军事部署区以及地面部队驻地。根据协议,美国能够在这些基地部署军事人员、进行军事演习,并储存武器、弹药、车辆及其他军事装备。
瑞典反对党左翼党和绿党对该协议持批评和反对态度。他们表示,这份协议缺乏禁止部署核弹的明确规定。另外,他们对协议规定的美国军事人员不受瑞典法律约束也感到不满。瑞典和平与仲裁协会也批评道,这一举动将加剧紧张态势,并给瑞典安全带来更大风险。另外,在议会进行表决的前一天,92名瑞典知识分子、学者和专业人士在瑞典《晚报》上联合发表文章,呼吁就此问题进行全民公决。文章指出,该协议意味着瑞典的防御实际上已沦为美国军队的一部分,可能会破坏瑞典的国防安全政策。
参考资料
Sveriges riksdag.Sveriges riksdag.2024-06-20
瑞典议会.中国人大网.2024-06-20
瑞典.四川人大网.2024-06-20
瑞典.全球法规网.2024-06-20
瑞典国家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2024-06-20
瑞典议会选举开始投票.百家号.2024-06-20
贾瑞霞:瑞典大选:中右翼阵营以微弱优势胜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2024-06-20
瑞典允许美军使用全境基地遭批 俄强化北部作战力量部署.新华网.2024-06-20
Valresultat-Valda. Valmyndigheten.2024-06-20
Valresultat-Röster. Valmyndigheten.2024-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