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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卫生厅,曾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2013年,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对应国家机构设置,将省卫生厅的职责、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水处理剂等国产涉水产品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七)增加组织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依法制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药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制订全省药物政策;拟订全省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指导食品安全检验,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订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订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制订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订全省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参与起草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指导制订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总体规划和发展目标。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组织建立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订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订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制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制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

(十五)负责省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负责省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

(十六)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事宜。

(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卫生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新闻发布等工作;综合协调机关政务;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二)人事处。

拟订全省卫生人力发展规划和政策草案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的建议;组织拟订全省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拟订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事业和机关财务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与内部审计;负责全省卫生统计工作;承担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

(四)卫生政策法规处(卫生宣传处)。

组织拟订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拟订全省卫生立法规划,组织起草地方性卫生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拟订卫生宣传规划,组织开展卫生宣传。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指导地方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及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疾病预防控制处(河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全省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负责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农村与基层卫生管理处。

负责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拟订城市社区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服务标准,并指导实施;拟订健康教育健康促进规划并指导实施。

(八)妇幼卫生处。

拟订妇幼卫生工作发展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妇幼卫生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九)医政处(医疗服务监管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制订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医疗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指导食品安全检验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十一)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药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药品采购相关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省药物政策;拟订全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二)科技教育处。

拟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实施医学卫生技术标准;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培训;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负责指导卫生行业社团的有关工作。

(十三)外事处。

承担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承担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四)干部保健局。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保健工作的政策和规划;负责省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承担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协助开展中央保健对象及重要外宾在河北省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负责省保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其他事项

(一)管理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省卫生厅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参考资料

河北省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22-08-13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2022-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