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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英语:Joinder of punishments for plural crimes),是指对一人犯两个以上罪行,就其所犯罪行分别定罪量刑后,按法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国的数罪并罚制度确立于1979年刑法,在第64条、第65条和第66条作了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原有的三个条文基本没有修改,仅调整了个别文字表述。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数罪并罚制度进行了完善,主要是从总和刑期长度、判处不同主刑的并罚原则和判处附加刑的并罚原则。

数罪并罚有数罪特征、时间特征、原则特征;有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适用范围包括普通数罪的并罚,发现漏罪的并罚,又犯新罪的并罚,既发现漏罪、又犯新罪的并罚。

历史发展

中国的数罪并罚制度确立于1979年刑法,在第64条、第65条和第66条作了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原有的三个条文基本没有修改,仅调整了个别文字表述。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数罪并罚制度进行了完善。主要是从总和刑期长度、判处不同主刑的并罚原则和判处附加刑的并罚原则。首先,通过区别情形规定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的上限,使刑法规定的主刑在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之间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梯次衔接,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刑罚结构;同时也能够更加有力地惩处一人犯有多项罪行的罪犯,更好地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其次,通过明确规定有期徒刑和拘役之间、有期徒刑或拘役和管制之间、同种或异种附加刑之间的并罚原则,能够一定程度减少理论和实务中对该问题的不必要争议,有利于司法机关更加规范、统一地做好数罪并罚工作,从而更加有力惩处犯罪分子,更好实现刑罚的预防犯罪功能。

法律规定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性质特征

数罪特征

数罪特征即一人犯有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没有犯数个罪,也就谈不上并罚。因此,正确适用数罪并罚,首先应当注意正确区别一罪与数罪。行为人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一人所犯数罪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既可以是单独犯罪的形式,也可以是共犯形式,即共犯的数人共同犯有数罪;既可以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也可以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时间特征

时间特征即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行为人犯有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具体包括情形有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判之罪的;判决宣告以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

原则特征

原则特征即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对数罪所采取的并罚方法,在刑法颁布之前及颁布之初,司法实践中普遍采取“估堆”的方法,即只对各罪分别定罪,并不对数罪分别量刑,只将数罪作为一个整体笼统地量刑。

原则

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即“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是指在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均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再执行。中国刑法中采用吸收原则的包括对数罪的主刑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他轻刑如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均不再执行;对数罪的主刑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对数罪的附加刑中有同时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剥夺政治权利一定期限的,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数罪的附加刑中有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时又有罚金或没收部分财产,或兼有罚金和没收部分财产的,只决定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不再执行罚金、没收部分财产。

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对所犯数罪分别判刑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并规定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中国刑法中采用限制加重原则的情形包括对数罪的主刑均为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等有期限的自由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对数罪中有两罪以上都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按限制加重的方法,其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只能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并科原则

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即根据“有罪必罚”和“一罪一罚”的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中国刑法中采取并科原则的情形包括对数罪的主刑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对数罪中有的判处主刑、有的判处附加刑的,主刑和附加刑均须执行;对数罪判处的附加刑中,有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又有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分别执行;对数罪判处的附加刑中分别判处罚金的,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对数罪判处的附加刑中有罚金和没收部分财产的,合并执行。

适用范围

普通数罪的并罚

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刑法》第69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就是以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为标准而确立的。因此,对一人犯数罪在判决宣告以前均已被发现的,可以直接适用《刑法》第69条之规定合并处罚。这里的数罪,仅指异种数罪,不包括同种数罪。

发现漏罪的并罚

发现漏罪的并罚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的并罚。《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又犯新罪的并罚

又犯新罪的并罚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既发现漏罪、又犯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既发现漏罪,又犯有新罪时的数罪并罚,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先对漏罪定罪量刑,将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一个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依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再对新罪定罪量刑,将新罪判处的刑罚和上述判决决定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原则,最后决定应执行的刑罚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步“先并后减”中减去的刑罚,同时就是第二步“先减后并”中减去的刑罚,不能重复计算。

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

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

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

1、惯犯,2、结合犯。

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

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实际的一罪。

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

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

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

典型判例

判例一

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陈树隆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2019年4月,陈树隆案一审宣判。法院对被告人陈树隆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规定,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此为吸收原则。

  在陈树隆案中,陈树隆身犯三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七年三个主刑。由于其中有一个无期徒刑,另外的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七年两个主刑就被其所吸收,故而最终判处其无期徒刑。

判例二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吴浈受贿、滥用职权案

  2019年11月,吴浈案一审宣判。法院对被告人吴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根据规定,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此为限制加重原则。

  在吴浈案中,吴浈身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有期徒刑九年两个主刑。按照限制加重原则计算,对吴浈应当在总和刑期二十年以下、最高刑期十一年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由于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故而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吴浈最终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符合上述规定精神。

参考资料

数罪并罚.中国大百科全书.2024-12-19

何显兵|论数罪并罚原则的优化及其适用.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4-12-19

刑法中的罪数和数罪并罚问题.中国法院网.2024-12-23

纪法小课 | 三个“大老虎”判例告诉你,数罪并罚怎么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202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