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监察委员会
抚州市监察委员会是由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正式成立
2018年1月11日上午,抚州市监察委员会成立大会召开。抚州市委书记、市监改试点工作小组组长肖毅出席并讲话。他强调,要以市监察委员会成立为新的起点,用担当诠释忠诚,用作为彰显价值,用干净塑造品质,以一流的标准、一流的队伍、一流的作风、一流的业绩,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满意答卷,为抚州科学发展、绿色崛起作出积极贡献。
抚州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长、市监改试点工作小组副组长王新有通报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市监委主任、副主任、委员情况;抚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监改试点工作小组副组长刘海滨主持大会,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建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祖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宋智勇等出席大会。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参考资料
抚州: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江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2022-08-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2017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稿.中国人大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2-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