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等法院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江苏省的省级审判机构,
正文
1927年4月,蒋介石在南京市组建国民政府,11月,将各级审判厅改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设在苏州市的江苏高等审判厅更名为江苏高等法院,其。
该院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处理各种不服各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分院一审判决的案件,和涉嫌有关“共产党”的案件。该院内设两个民庭,五个刑庭,以及人事、会计、公诉辩护人、书记等四个室。
另外,该院在省内设有淮安市、上海市、铜山区、镇江市、南通市五个分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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