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摄影家协会
中国老摄影家协会(对外称:中国资深摄影家协会)是由文化部批准成立,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一级社团,民政部社证字第4439号。
协会成立于1993年10月25日,是由全国各民族的资深摄影家、老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业性社会组织。
建设宗旨
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促进我国摄影事业的发展,实现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业务范围
1、开展摄影创作活动,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2、推动摄影理论研究,总结交流经验;
3、编辑出版摄影作品和摄影理论的出版物;
4、举办各种形式的摄影活动;
5、积极发展和培养摄影创作、摄影理论等各方面的新生力量,促进摄影教育事业的发展;
6、对发展我国摄影事业和对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实行奖励;
7、开展境外摄影交流活动,加强海外的资深摄影家以及外国的资深摄影家的友好联系;
8、保护会员正当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福利事业和其他活动。
理事成员
常务理事(以姓氏笔划为序):于天为、卫元理、王新庆、冯惠中、纪志诚、陈 铎、郎祥、袁汝逊、郭志全、简 捷
名誉副主席(以姓氏笔划为序) :陈 勃、陈娟美、苍 石、袁毅平、高 帆、曹兴华、黎 枫
顾问(以姓氏笔划为序):王光美、方 弘、田 野、刘建章、朱穆之、何信泉、吴化学、吴寅伯、张文彬、李公剑(澳门)、李凯亭、杨永斌、邵 华、邹健东、陆青山、陈兆初、陈达瑜(泰国)、陈明义、陈石林、陈复礼(中国香港)、单昭祥、周志刚(中国台湾)、周海婴、周鹤辉(中国台湾)、周鑫泉(中国台湾)、庞炳庵、林光霖(新加坡)、金石声、曾建徽、洪礼艺(菲律宾)、赵羡藻(美国)、徐肖冰、钱万里(中国香港)、梁光明(美国)、黄金树(日本)傅崇文(中国台湾)、童小鹏、舒宗侨、韩克华、简庆福(中国香港)、裴 植、潭启汉(澳门)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老摄影家协会(对外称:中国资深摄影家协会,英文:
CHINA SENIOR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C. S. P. 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老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非营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针,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国各民族的老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发展我国摄影事业,为振兴中华,为祖国改革开放,精神明、物质文明建设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略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为繁荣社会主义摄影事业,为营造文明科学的社会环境做出自己的努力。
第三章 会 原
第七条 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团体会员。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赞成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男在五十岁以上、女在四十五岁以上(协会工作需要的少数同志,入会年龄可略放宽),或有25年以上摄影经历的老摄影家、老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经会员介绍,填写会员登记表,送交摄影作品四幅或摄影理论著作、或其他摄影工作成果的材料,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新会员资格审批小组讨论通过,纳会费,发给会员证,即为正式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事业;
4、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按本会规定每年缴纳会员会费50元;
4、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五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依法从事正常摄影工作时,如艺术思想、创作活动、科学研究,在劳动成果和经济权益等方面受到侵犯时,本会有责任协助为之辩护和依法申诉。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或被剥夺公民权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即可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协会章程,协商产生理事会。理事会协商产生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等若干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因理事人数较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主席,下同)、副会长(副主席,下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中的一人担任、法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 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在会长或驻会副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有关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经协商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本团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接受各方面的捐赠、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执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6年10月28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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