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抵押
权利抵押(Right mortgage)是指以不动产他物权为标的而设立的一种抵押担保。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权利本身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因此其担保作用也变得重要。在日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一些特定的权利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而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也有类似的条款。在中国大陆,《担保法》则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特征
中国内地的权利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1. 抵押的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土地使用权,且抵押人对此权利拥有处分权。
2. 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对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行使权利,将其变现用于优先偿还债权。
3. 设定抵押权不会影响标的物的正常使用和处分,也不以获得该权利为目的。抵押权的设定并不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和利用关系,原权利人仍能继续使用抵押物,这种安排扩大了担保和用益的功能。
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权利抵押与权利质押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首先,根据物权法定原则,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否则不得创设新的物权。中国的《担保法》规定,权利抵押仅限于土地使用权及其相关的草原使用权、水面使用权、滩涂使用权、荒地使用权等。相比之下,能够设定为权利质押的权利种类更加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出质权利。其次,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所涉及的权利性质不同。抵押权通常建立在不动产物权的基础上,而质权则是建立在动产物权上的担保物权。尽管有一些特殊案例,如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可以出质,但这并不能改变质权本质上属于动产担保的特点。再次,两者的生效要件也不同。权利抵押的生效需要进行登记,而权利质押的生效可以通过交付质物来实现。对于一些特殊的权利质押,如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法律要求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最后,在债权保全的方式上,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也有所区别。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物价值下降的情况下要求保全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权利质押权人则有更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不仅包括要求提供担保,还包括限制处分和紧急变价的权利。在权利质押中,当质权人占有质物时,他们有留置质物的权利,并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还可以进行转质。同时,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当导致质物损失或损坏,质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质权人无法妥善保管质物,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并返还质物。与此相比,权利抵押权人没有这些权利或义务。
参考资料
每天学点财经 : 权利抵押.百家号.2024-11-04
百度教育.百度教育.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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