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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指的是企业对其合法登记注册的名称所拥有的权利。企业不仅拥有决定、使用、变更以及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还包括依法转让名称的权利。

取得

通常情况下,企业名称的选择需要经过登记公示才能获得专有使用权。这一过程不仅是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的必要步骤,而且在全球范围内,多数国家均要求企业名称须经过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后,才能具备排他性效力。例如,瑞士债务法第954条和《德国商法典》第29条均有相关规定。在中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29条也有相应的条款。此外,国际社会的立法趋势表明,对于名称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正在变得更加宽松,即不仅保护已注册的企业名称,也保护未注册的企业名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8条和《班吉协定》附件5等文件都有相关说明。

法律意义

企业名称是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识,用于区分企业和其它交易主体。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来参与经济活动,否则可能会导致经营困难和市场秩序紊乱。因此,企业名称是商业登记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依法进行名称登记,经核准后方可使用。若使用未经核准的名称,主管机关将予以处罚。企业名称登记有助于防止他人利用其名称进行不当竞争,从而保障企业的商业声誉和利益。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会产生排他性和救济效力。

排他效力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具有排斥他人以相同或类似名称进行登记的效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且在同一区域内不得与已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这意味着,如果已有企业名称被核准登记,其他企业试图在相同区域和行业中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名称,主管机关将不会批准其登记。

救济效力

企业名称权因登记而产生,能够排斥他人使用相同名称经营相同业务。如果出现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情况,被侵权企业可以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请求主管机关责令侵权方停止侵害。如果有损害发生,被侵权企业还可以要求赔偿。此外,被侵权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性质

企业名称权的法律性质在学术上有不同看法。普遍认为,企业名称权不属于公权,而是私权。在绝对权与相对权方面,企业名称权属于绝对权。但对于企业名称权究竟是人格权、财产权还是两者兼备,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民法通则》第99条和第120条明确了公民和企业享有姓名权和名称权,并规定了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和第21条也对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提供了保护。这些法律规定表明,企业名称权不仅涉及精神利益,也包含了物质利益,因为企业名称具有商业价值。

法律保护体系

企业名称权的保护需要多部法律法规共同作用,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在中国,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其中,《民法通则》强调企业名称权的精神利益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关注其商业价值。《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则通过行政手段,如行政处罚,来保护企业名称权。

非法干涉情形

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独占使用权,未经授权,其他人不得使用。常见的非法使用行为包括冒用和盗用他人企业名称,以及故意混淆企业名称的行为。此外,企业名称转让后,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也被视为侵权。

参考资料

法律层面上什么是企业名称权.律图.2024-10-28

请关闭浏览器的调试窗口再访问页面!.请关闭浏览器的调试窗口再访问页面!.2024-10-28

新《公司法》中的企业名称权.新《公司法》中的企业名称权.202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