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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犯

政治犯(英语:political prisoner),是指以一些人对犯罪时有政治目的,或者以政治目的被认罪的人的称呼,其历史可以上溯到古代。政治犯通常不涉及暴力行为,因此也属于良心犯或被称作持不同政见者。由于这个称呼是主观性的,对于一个犯人是否为政治犯通常争议很大,被一国政府认定是不法人士或恐怖主义者的犯人可能自另一国看来是政治犯。因此,关于政治犯的国际争执通常很激烈,一些政府甚至否认政治犯的存在。

词语解释

政治犯,是指在某些国家中因反抗现政权或侵犯其政治秩序而被缉捕的人,也被称作政治异见者或持不同政见者。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的概念。后来,对反对资产阶级统治而被缉捕的革命者和共产党人,也常称政治犯。一般享受不同于其他罪犯的待遇,并在国际上不得引渡。但有些国家对缉捕的革命者以及进步人士不仅不给予政治犯的待遇,而且横加迫害。

标准

犯罪学中,政治犯罪是指涉及国家、政府利益或者政治制度的犯罪。由于各国法系不同,没有给出一个普遍具体定义的可能。一般认为,政治犯罪是利他主义的,只是损害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不违反人类的普遍道德。在国际法中,区分政治犯和普通罪犯的动机不是为了加强镇压,反而是为了加强保护。《联合国引渡示范公约》规定:“被请求国认为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犯罪行为属政治性犯罪”不得准予引渡。难民地位公约则将受到政治迫害也列入保护标准。但是何为政治性犯罪,则由被引渡国决定。争议较少的是不涉及普通侵犯私人权利的犯罪行为,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独立、间谍等等。对以政治为目的侵犯私人的权利是否列入政治犯,由于各国条约义务、对国家主权的看法和外交对等原则不同,则标准不一。

各方反应

虽然切萨雷·贝卡里亚在对政治犯罪的简略思考中认为政治犯没有恶意,其处罚应该基于矫正和控制,但是对政治犯的处罚受到统治阶级特别的重视。在中国刑法史中提到,政治犯一般是死刑,早期的处罚包括连坐五代三族,较一般犯罪为重,但是君主有权更改处罚。被指责大规模关押和处决政治犯的有纳粹德国韩国的李承晚政府、古巴的巴蒂斯塔政府、柬埔寨的红色高棉政府、智利的皮诺切特政府。在统治阶级之外,很多人对政治犯持同情态度。国际特赦组织常要求各国,保证所有政治犯能获得即时及公平的审判,与对于其认定的良心犯进行无条件释放。有些国家可能对于其他国家所认定的政治犯,给予其政治庇护,协助其出境与移民,与拒绝发布通缉的国家的引渡要求。关于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起始于1793年的《法国宪法》,现今成为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各国情况

“政治因素”定义广泛,在一些国家,可定义为“反对现行政治制度与政权实体的行为”;在另一些国家,则可定义为“与国家国防战略、安全体系等进行对抗的行为”等等。在此,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2004年的定义为标准,排除恐怖主义暴力犯罪分子。以下数据的统计单位为年均羁押政治犯的人数:

- 印度(84000)(总人口12亿)

- 巴基斯坦(45000)(总人口1.8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43000)(总人口13亿)

- 印度尼西亚(25000)(总人口2.4亿)

- 孟加拉国(13000)(总人口1.7亿)

- 埃及(8000)(总人口8500万)

- 越南(6500)(总人口8800万)

古巴

巴蒂斯塔政权

巴蒂斯塔政权被批评为迫害政治犯的政府。在他掌管下的蒙卡达监狱关押了大量政治犯,后来推翻巴蒂斯塔政权的卡斯特罗也曾在此遭到监禁。据估计,巴蒂斯塔政权杀害了超过两万名犯人,其中很多被指为政治犯。在Working Together Against Human Rights Violations一书中, Rodney G. Peck称古巴有世界上第四大政治犯人口。

共产党政权

由于古巴人持续大规模移民美国,古巴共产党否认古巴存在政治犯,只有企图破坏古巴共产党制度的“雇佣军”,但据人权活动人士估计, 古巴至少有167名明确姓名的在押政治犯。在2003年3月的“黑色春天”镇压事件中,古巴当局逮捕了75名人权活动人士和批判政府的异见人士。

朝鲜

政治犯一般是指在朝鲜劳动党内权力斗争中失败的高层领导或反党反社会主义人士、逃北者,质疑金日成金正日父子者等。不少异己人士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遭金日成整肃和大清洗。

柬埔寨

柬埔寨的红色高棉政党曾对政治犯进行屠杀。据不同的统计,红高棉管治期间的死亡的柬埔寨人估计在一百二十万至三百万,占当时人口的约五分之一。红色高棉建立了臭名昭著的S-21监狱,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2010年7月26日正式宣判前红色高棉政权时期金边S-21政治犯监狱典狱长康克由35年徒刑(后改判无期徒刑)。这是前红色高棉领导人首次被以反人类罪判刑。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