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单百科
  2. 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教育部发布了《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和建设,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建设与经费

第五条

国家重点学科应当以世界先进水平为目标,以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为基准,不断创新,更新学科内涵,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发展方向。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不断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六条

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通常为五年。在此期间,各学科应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国家和地区建设与发展需求,以及自身的学科特点和基础,制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这些规划应包括建设目标、主要研究方向、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环境和基础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多个方面。

第七条

凝练学科方向是学科建设规划的核心。各学科应与国际同类高水平学科进行比较,了解学科领域的最新动态,紧密围绕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聚焦国家及区域的重大需求,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确立学科的研究方向。

第八条

师资队伍是学科建设的关键。各学科所在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人才选拔和引进制度,明确学科负责人的职责,为优秀学者和学术团队的发展创造条件,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九条

基础设施条件是学科发展的关键保障。各单位应加强对学科的实验室、现代化信息环境、图书文献等基础设施和条件的建设。

第十条

各学科应建立学科信息网页,展示学科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促进信息交流,鼓励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增强学科在国内外学术界的影响,带动国内同类学科水平的提高。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由国家、相关部门(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所在单位共同筹集,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建设。

第十二条

学科所在单位应对建设经费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考核与认定

第十三条

学科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学科的自我评估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第十四条

教育部对学科进行抽查和定期考核,采用同行专家评议、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教育部在考核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学科重新确认为重点学科;对于建设效果不佳且经过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学科,将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

第十六条

二级学科的重点学科增补,应结合国家和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由地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并通过专家评审后增补。对于在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有显著贡献的学科,经教育部考核后,可以特别批准为国家重点学科。

第十七条

教育部在考核基础上,从符合条件的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中,按照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的标准和程序确定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

管理与职责

第十八条

国家重点学科实行国家、主管部门(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所在单位三级建设与管理体系,逐步增加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辖区内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统筹力度。

第十九条

教育部作为国家重点学科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科建设的指导和宏观调控,在执行相关学科建设项目时,对国家重点学科给予优先考虑。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学科总体规划、相关政策法规,指导学科建设,确定、评估、考核和撤销国家重点学科,筹措学科建设资金等。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本部门(地区)内的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纳入本部门(地区)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实施建设与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协助教育部完成国家重点学科的考核、评估和确定等工作,负责本部门(地区)的国家重点学科统筹、建设和管理,并筹措和落实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重点学科所在单位是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本单位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单位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完成对国家重点学科的评估、考核和检查工作,筹措和落实本单位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资金,及时解决问题,并提供资源和政策支持,按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建设工作进展情况。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重点学科所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政府网.2024-11-16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道客巴巴.2024-11-16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05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中国政府网.2024-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