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气象局
长春市气象局于2005年7月恢复成立,机构规格为副厅级,实行上级气象部门与市政府双重管理、以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
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全市气象部门的各项改革政策和措施。
(二)负责对全市气象行业实施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以及气象大中型项目、大中型气象技术装备的统一布局、立项和调整方案的初审或审批。
(三)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气象法规和气象业务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长春市气象工作的行政规章。
(四)会同市人民政府对市、县两级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建立健全气象部门双重计划财务体制,促进气象事业与地方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五)统一管理长春市天气预报警报及其它气象信息的发布,参与有关的防灾减灾决策,组织、协调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服务联防和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负责对发生灾害气象成因鉴定的管理。
(六)管理与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对当地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城乡建设规划中的气象条件评价的论证和审查。
(七)归口管理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和社会生产、人民生活中与气象有关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技术检测。
(八)负责专业(专项)气象服务、气象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的管理、指导与协调,推进气象科技产业和气象技术装备社会化服务的发展。
(九)组织实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制定长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
(十)统一领导和管理长春市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科研教育、业务建设、技术装备、机构编制、人事劳动、行政监察、审计等工作,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一)承办省气象局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参考资料
长春市气象局.吉林省气象局.2022-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