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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民

李志民,男,汉族,1953年8月出生,河南长垣人,1971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12月参加工作,武汉地质学院探矿工程专业毕业,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2016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人物履历

1975.11—1978.11,武汉地质学院探矿工程系学习

1978.11—1981.02,河南省地质矿产局科研所技术员

1981.02—1985.08,河南省地质矿产局劳动人事安全卫生处监察员

1985.08—1989.03,河南省地质矿产局劳动人事安全卫生处副处长

1989.03—1991.07,河南省地质矿产厅人事劳动处副处长(其间:1989.09--1991.09在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政治管理专业学习;1991.04--1991.06在省直党校处级干部哲学培训班学习)

1991.07—1996.03,河南省地质矿产厅人事劳动处处长

1996.03—1998.04,河南省地质矿产厅人事劳动处处长兼厅直机关党委副书记

1998.04—2000.08,河南省地质矿产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2000.08—2004.07,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

2004.07—2004.0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

2004.08—2013.0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人物事件

撤销资格

2013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河南省委员会委员李志民,因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被省纪委立案调查并使用“两规”措施。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撤销李志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河南省委员会委员资格。

提起公诉

2014年8月25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李志民(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依法指定管辖,交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已由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宣判

2016年5月,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处李志民有期徒刑十二年。

参考资料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李志民免职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2022-08-22

河南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志民涉嫌受贿犯罪一案提起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