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山东商会
上海市市山东商会成立于2006年3月,是由山东省在上海的企业家发起,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批,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注册登记,接受山东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商会现有会员中,包含生产制造、建筑建材、房地产、餐饮服务、医疗保健、金融投资、文化教育事业等多个行业和领域。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上海市山东商会,亦称山东省驻沪单位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以山东省驻沪企业、机构和在上海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山东籍精英人士为主体,团结山东籍在沪工作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团体极力倡导“诚实守信、团结互助”的经营理念。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重情重义,互助共赢。团结、凝聚沪上山东籍工商各界人士,增进交流、联谊与合作,推动鲁沪两省市之间的经贸科技合作、人才交流与资源开发,服务于鲁沪两地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及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并接受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山东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在上海市中山北一路1250号3号楼9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核心职能是为会员服务,其业务范围有:
(一)成立会员中心,整合社会资源,为会员企业提供援助及各类信息咨询服务;
(二)促进本会会员之间以及本会与政府及国内外商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开拓商机,为繁荣上海和山东经济发挥积极作用;
(三)根据会员企业需要,待时机成熟时成立基金会,为会员提供投融资支持和服务;
(四)与国内外科研、学术机构合作,提高会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产”、“学”、“研”、“商”的结合,将好的专利、好的科研项目首先提供给会员单位;
(五)为会员到全国各地开发和投资争取优惠政策,举办各项联谊、商务交流、商务考察活动;
(七)成立“山东商会博士团”和“山东商会专家顾问团”,为山东经济发展献计献策,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培训服务;
(八)授权设立会员联谊会所,为会员提供各类休闲、交友、保健、医疗等VIP服务;
(九)根据会员企业申请,可为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协调,帮助会员搞好与社会各界的商务关系;
(十)创办本会内部信息刊物,搭建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山东省驻沪机构、企业或在事业上有一定成就和影响的山东籍创、领办的企事业个人,自愿提出书面入会申请,承认本会章程,主动缴纳会费和为商会提供资助及多方面帮助,经理事会授权的常设办事机构——商会秘书处批准,均可成为本商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权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 对本会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知情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 有获得商会提供的有关项目和信息资料以及不定期刊物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有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承担本商会委托任务的义务;
(二) 有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和声誉的义务;
(三) 有按时缴纳会费和提供有关帮助的义务;
(四) 有向商会通报相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需提出书面声明,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 决定商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确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批准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推举和聘任名誉会长、顾问等;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鉴于本商会是在山东省驻沪单位协会基础上成立的,为便于平稳运作,由山东省驻沪单位协会会长继续担任上海市山东商会会长,并设立常务副会长一职。常务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符合条件的企业家理事中推选产生。条件成熟后,现为公务员身份的商会会长,经过法定程序可改任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可改任会长。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山东籍或有相关经历;
(二)政治素质好,自愿为商会贡献自己的智慧和资源,具备省市级以上优秀企业家称号和担任其他高层领导职务并有卓越成就者优先;
(三)有较强的经济势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参加会员大会的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推举秘书长的人选,并授权秘书长组建商会运作团队。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报会长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提出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报会长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商会日常运作机构及职能见附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经费使用原则
(一)严格执行会费专款专用的原则,即经费只能用于会员的服务和商会的各类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二)对经费使用实行理事会监督和审计制度。
(三)每位会员均有权了解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经费采用预算审批制定,即日常活动经费由秘书处提交预算,报经秘书长审核、会长批准,再由秘书长在预算范围内组织和监督执行。秘书处每月须向秘书长、会长提交经费使用和收入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同意,再报上海市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章程修改的解释权归本商会理事会。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秘书处提出终止建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建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商会简介.上海市山东商会.2024-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