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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英文名:honor certificate for 椿萱 of one-child)也称为《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是国家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的一种荣誉证书,旨在鼓励家庭响应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其颁发机构一般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经济补助、社会保障等多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979年,中国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并对独生子女家庭颁发《独生子女证》。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把《独生子女证》(有地区称《独生子女光荣证》)更名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5年10月,第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两孩政策,之后,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中国部分地区也陆续发布了停止新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时间。

对于符合领取条件的家庭,在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一般需要先将《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以及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申请资料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然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完毕,以及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即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有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或无计划生育孩子等情况,则需退还《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时,由父母双方到子女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计生科提交补办申请,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和申请资料,资料审批通过后,街道办事处会通知申请人领取新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历史背景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原地区总人口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5.4亿人迅速增加到1970年的8.3亿人,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1978年,中国发布69号文件,提出一对夫妻生育孩子的数量“最好一个,最多两个”,同时一些地方上制定了“一胎制”的地方政策。1979年,中国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并诞生了首批独生子女。1982年计划生育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确定为基本国策,同年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后,中原地区各地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同时对超生家庭进行行政或经济处罚。

演变历程

1979年,中国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第一批610万孩子领取了《独生子女证》。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因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叫法更科学,既包括了独生子女,又包括了他们的父母。所以《独生子女证》(有地区称《独生子女光荣证》)更名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为国家发给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的一种荣誉。

2015年10月,第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2016年1月1日,中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中国部分地区也陆续发布停止新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时间,如2016年7月1日之后,黑龙江省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9年3月15日起,河北省停止新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21年12月31日以后,云南省不再新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需建立、健全帮扶保障制度。

证件内容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记载的内容有本人和配偶及独生子女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等,并加贴本人照片,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证件用途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不同地区的相关权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一般都会包括: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独生子女父母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独生子女津贴等。

以北京地区为例,具体的权益和福利待遇有:

1、每月发给十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2、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3、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4、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5、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另外在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一万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联系帮扶;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证件办理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16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16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孩子(必须属于计划内生育),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16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16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给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16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16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16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16周岁以内的。

政策差异:辽宁省黑龙江省等省份领取条件要求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或者母亲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上海市领取条件要求子女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天津市领取条件要求子女年龄在十四周岁以内,山西省要求母亲年龄在20周岁至49周岁之间。

不可领证情况

不符合领证的情况:

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孩子父母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

申请材料

不同地区的申请条件存在一定的差异,以云南省为例: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填写《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并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或者其他婚姻证书、独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明。

申请流程

一般情况下的领证程序:女方到所在单位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经双方单位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15日内审核完毕,报给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审批完毕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丧偶或离婚对象的领证程序: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其他情况的领证程序: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一般情况下的领证程序办理。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或者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由其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发证。

注意事项

1、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3、领取《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原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不申请者不得领证;

4、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凭自愿原则也可申请领证,但在《独生子女证》上要加盖“不再享受条例规定优惠政策”章;

5、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

换证

换证对象

必须换证的3种对象:

1、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且各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再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应重新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从外省市迁入本市的独生子女,如果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常住户口也迁入本市,可予以重新换领本市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已领取乙字《独生子女证》的,应重新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换证材料

不同换证对象所需的换证材料不同,其中再婚对象应出示结婚证、户口簿、离婚证明、原《独生子女证》;外省市迁入的独生子女应出示本人以及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本市常住户口簿、外省市(独生子女证》;已领取乙字《独生子女证》的需出示结婚证、户口簿、原乙字《独生子女证》。

换证流程

1、夫妻双方都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换领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携带证明材料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换领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

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由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换证。具体程序按上述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按规定应当换证的,必须及时换证,符合换证条件但孩子年龄已经超过16周岁的,也可以换证。

退证

退证对象

四种必须退证的情况:

1、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无计划生育孩子的;

3、取得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收养一个孩子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一方或者双方都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目前孩子都由本人抚养。

退证流程

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向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报送第二个孩子的审批材料时,同时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交,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后,同时办理退证手续,并发出退证通知。

无计划生育孩子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出具《处罚决定书》时,要写明退证事项,并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回后登记备案,上交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对于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一方或者双方都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孩子都由本人抚养的对象以及收养孩子的对象:由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向退证对象发出退证通知,退证对象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送交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后上交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注意事项

按规定应当退证的,必须及时退证。对于不退证者,则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计划生育干部通知有关单位停止当事人奖励待遇的享受。

补办证件

申请材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需要的材料包括补领申请表、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须提供离婚证明或离婚协议书)、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来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档案馆可调取)或者提供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流水、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等申请材料、照片、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号等。

补办流程

1、父母双方到子女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计生科提交补办申请,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2、社区计划生育科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报至街道办事处审批;

3、审批通过后,街道办事处将通知申请人领取新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争议与问题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权益落实的难度高,在政策执行中存在不公平现象。因为中国的部分计生政策并不是全国统一的,各省份对生育政策的执行力度不一样,所以,各省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补助等规定也不同。各省规定之间谁来承担财政支出的问题,各省政策上存在冲突。同时单独对独生子女进行补贴,是对非独生子女的一种不公平。因为大部分独生子女来自城市,非独生子女来自农村,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便会造成农村人口补贴城市人口,低收入群体补贴高收入群体的不合理现象。而且独生子女政策实施了30多年,独生子女群体数量庞大,对独生子女进行单独补贴,财政支出也很高。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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凿穿文学和现实的秘道.中青在线.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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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孩”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到底改了啥?.新浪财经.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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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托育 方便可及 |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微信公众平台.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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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办独生子女证遇难题 多地政策互相打架.凤凰网.2024-08-02

独生子女养老引热议 单独制定补贴政策或有失公平 .搜狐.2024-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