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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合伙

表见合伙是指某些人虽然就其内部关系来说彼此不是合伙人,但如果他们对外表明自己是合伙人,那么这些人是“相对于第三人的合伙人”,要承担合伙人的责任。

构成要素

禁止反言原则

表见合伙是建立在禁止反言原则之上的。禁止反言原则的基本功能是要防止欺诈(实际的或推定的)发生,以提高司法的公正,促成双方当事人之间本应达到的结果。适用这个原则应十分谨慎,因为这个原则本身就是为了防止不公正结果的发生,一旦适用不慎,又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实施表明行为

表明行为就是指某人表明自己或同意他人表明自己是某个合伙的合伙人,但事实上他并不是。这种表明行为包括以言辞表明,以书面表明及以一定的行为表明。表明行为可以直接针对某特定第三人,也可以在公开场合以公平方式对一般社会成员表明自己的“合伙人身份”,只要这种表明为第三人所知并信赖之,从而对该人或该合伙施以信用,表明行为即成立。

同意或知道表明行为的作出

一个人表明自己与另外的人是合伙人,他要对善意信赖这种表见的合伙关系并与之交易或基于这种信任借钱给合伙的第三方负合伙人的责任。同样地,这种责任也存在于某人同意或过失地允许他人作出这种表明的情况下。被别人表明而要对第三人负合伙人之责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他同意这种表明或这种被表明出于他的故意;二是当别人未经其同意作出这种表明时,被表明人因过失未及时声明否定这种合伙关系的存在以阻止别人信任这种表见合伙关系。

第三方的知悉和信赖

英国1890年合伙法第14条及美国统一合伙法第16条都规定:若某人表明自己或允许别人表明自己是某现存合伙的合伙人,在第三方知道这种表述并因信任而对实际的或表见的合伙施以信用时,表明人或被表明人要对该第三方负责。两国合伙法都同时强调了只有在第三方知道并信任该事实时,禁止否定合伙关系存在的原则才对表明人或被表明人适用。

第三人的注意义务

如果第三方要使某个表明自己是合伙人的表明人负合伙人的责任,他必须对这种表明尽适当的注意义务,必须有对该表明予以信任的合理根据。这是因为在商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为了减少或预防这种责任的发生,当事人应对此尽适当的注意义务。

基于信赖实施的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第三方与表明人或合伙进行的一切贸易往来,而不包括侵权行为,因为侵权行为的发生不以信赖为基础。同时,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表明行为之后,因为表明人只对基于对表明行为的信任产生的合同债务负责。

主要原因

产生表见合伙的原因很多,例如因合伙性质变更而未发生适当通知导致的表见合伙、因某人出借其名义导致的表见合伙、因借贷、租赁表示不当导致的表见合伙等。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则是因合伙人入伙或退伙产生的表见合伙。

法律后果

表见合伙创设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要维护公平交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促进司法的公正。因此,表见合伙一经形成,表见合伙责任也就出现了。所谓的表见合伙责任,就是指表见合伙人对善意第三人要负真正合伙人的责任。在英美法国家,合伙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虽然法律赋予合伙许多独立民事主体的特征,但在原则上只有各个合伙人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合伙的财产本质上属于合伙人所有,合伙责任最终落到合伙人身上。这意味着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要负连带无限责任。规定表见合伙人要对第三人负合伙人的责任,可以使第三人的债权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真正实现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