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估价法规
《新估价法规》也被称为《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书》,是一份国际性的海关估价规定。该法规是在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由货物贸易谈判组最惠国协议与安排小组召集各参加方的海关专家经过多次非正式磋商后制定的。这些专家针对如何处理海关当局对进口商申报价格真实性和准确性存疑的情况,起草了一项文本。
原则
《新估价法规》的基本原则是:“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应为货物的成交价格,即该货物向进口国出口时买方向卖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这一基本原则体现了《新估价法规》的精神,其中的核心概念是“成交价格”,即买方向卖方为购买货物而实际支付的价值或应当支付的价格。根据《新估价法规》,成交价格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 必须是出口国作为向进口国出口的价格。
- 实付或应付的价格是买方为获取货物的唯一承诺。这一条件包含三层含义:
- 买方对货物的出让和使用不受任何限制,除非是进口国法律规定的限制、卖方对货物转售地理的限制以及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
- 不存在其他影响价格且难以确定的因素。如果卖方在确定进口货物价格时附加了一些条件,如买方必须同时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或进口货物的价格与买方向卖方出售的其他货物挂钩,则说明存在其他影响价格的因素。
- 货物进口后,转售、使用的所得没有返回给卖方。如果有,必须能够确定其价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 卖方和买方之间相互独立,没有特殊的经济关系,或者即使有特殊关系,但成交价格并未因此受到影响。
海关估价方法
当实际成交价格不可用时,《新估价法规》提供了多种估价方法,以便海关能够确定合理的完税价格。这些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这是一种估价方法,适用于相同货物已在被估价货物进口的同时或大约同时向进口国进口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采用已进口的相同货物中最低的价格作为估价基础,并对可能存在的商业水平、数量、运输方式、运输距离等方面的差异进行调整。
相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此方法适用于相似货物,即与被估价货物在同一国生产制造,尽管并非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在物理特性、质量和产品声誉等方面具有相似之处,并能在商业上互换的货物。选择相似货物时,应主要考虑货物的品质、信誉和现有商标。
扣减估价方法
该方法基于被估价货物、相同货物或相似货物之一在进口国销售的价格,从中扣除相关费用,如销售佣金、利润及一般费用、国内运费、保险费及相关费用、进口国的关税和代征税等。如果是国内组装的货物,还需扣除组装费或进一步加工的增值部分。
计算估价方法
此方法根据被估货物的生产成本加上从出口国向进口国销售相同或相似货物通常发生的利润及一般费用来计算海关估价。生产成本通常包括生产进口货物使用的材料、生产或加工费用的总和。
合理估价方法
合理估价方法是一种补救措施,也称为“最后一招”,即在使用其他估价方法均无法确定海关估价的情况下,海关可以灵活地采用上述方法中最便于计算海关价格的一种。然而,该方法有一些禁止使用的估价方法,包括在进口国生产的货物的国内售价、加入生产成本以外的费用、货物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最低限价以及武断或虚构的海关估价。
其他规定
《新估价法规》规定了两个重要原则:首先,海关估价应该公平、合理、统一和中性;其次,尽可能反映贸易实际情况。此外,为了确保估价的合理性,该法规明确指出了一些不允许海关选用的估价方法。
参考资料
法规.法规.2024-09-12
法规.法规.2024-09-12
关于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议定书.法律快车.2024-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