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119消防奖
“全国119消防奖”是2012年,经中央批准,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公安部同意设立119消防奖,作为主要面向社会的全国消防工作奖项,每两年一次,表彰在灭火应急救援、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科研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中国境内的各类单位、社会组织和中国公民均可参与评选。
设立背景
全国119消防奖,是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委书记孟建柱同志的高度重视和直接关心下设立的。2011年“119”消防日期间,公安部召开热心消防公益事业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座谈会,时任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的孟建柱同志就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一步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要求。此后,在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国大量减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大背景下,中央批准设立了全国119消防奖。
设立意义
119消防奖的地位类似于全国“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和“五四青年奖”,是消防工作领域面向社会的最高奖项,是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典型模范的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夯实火灾防控的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水平,对于加快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促进消防事业发展、推进“全民消防”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评选办法
公安部关于印发《119消防奖评选表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法正文
119消防奖评选表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消防公益事业发展,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和水平,经中央批准,公安部决定设立119消防奖。为规范评选表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19消防奖每两年在119消防宣传日期间表彰一次,表彰名额为先进集体150个、先进个人200名。
第三条 公安部是119消防奖的主办部门,公安部消防局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119消防奖的评选对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五条 119消防奖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及以上的集体和个人,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处级干部所占比例不超过20%。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和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获得119消防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集体成员和个人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模范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积极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榜样示范作用明显。
第七条 获得119消防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除符合第六
条规定外,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参与火灾扑救或抢险救援,避免重大损失,有重要贡献;
(二)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活动,成绩突出;
(三)积极投身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
(四)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有重要贡献。
第八条 发生重大以上火灾、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集体和责任人员,自事发起3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第四章 评选表彰
第九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的推荐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一)推荐。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候选对象,应由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主推荐,并在本单位、所在社区或行政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候选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和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民主推荐意见等。
(二)初审。县级公安机关汇总审查本辖区内的推荐候选对象,提出推选对象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在审核中,对于属于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推选对象,还应以适当方式征求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环保等部门意见对于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或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
应征求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省级公安机关对市级公安机关上报的推选对象进行审核,遴选通过的应在本省(区、市)主要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选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候选对象,并连同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公安部消防局。
(三)审批。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对各地上报的候选对象申报资料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将名单在相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建议表彰对象,报公安部批准。
第十条 生前对消防事业有重要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符合评选条件的,可追授119消防奖。
第十一条 119消防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向
获奖先进集体颁发奖匾、证书,向先进个人颁发奖章、证书。奖匾、奖章、证书的式样、质地和规格由公安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 先进集体奖励1万元,先进个人奖励3000元。奖励经费列入公安部消防局业务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各地可按照国家规定,参照有关奖项的奖励待遇,给予受表彰对象适当的奖励和优待。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完善评选机制和管理制度宣传获奖者先进事迹,推广经验,发挥榜样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章 奖项撤销
第十五条 获得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申报表彰时伪造事迹或者隐瞒严重问题的,一律撤销表彰,并收回奖匾、奖章、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撤销表彰,由原申报单位按程序报请公安部审批。必要时,公安部可直接撤销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__________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评选条件
一、积极参与火灾扑救或抢险救援,避免重大损失,有重要贡献
(一)先进集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火灾等灾害事故处置中发挥重要作用,承担主要灭火救援任务,或为保障行动顺利进行作出重要贡献,避免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多次组织或参与火灾等灾害事故处置,成绩突出;
3、长期志愿从事火灾扑救或抢险救援,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
4、在火灾扑救或抢险救援中作出其他重要贡献。
(二)先进个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火灾等灾害事故处置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为保障行动顺利进行作出重要贡献,避免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多次参加火灾等灾害事故处置,成绩突出;
3、长期志愿从事灭火救援,事迹感人,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
4、灭火救援业务精湛,素质过硬,引领和示范作用明显,获全国业务竞赛总成绩前三名;
5、在灭火救援中表现突出,为抢救人员生命和国家财产负重伤或牺牲;
6、在火灾扑救或抢险救援中作出其他重要贡献。
二、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活动,成绩突出
(一)先进集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建立和发展消防志愿者组织,经常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社会效果突出;
2、热心消防公益事业,无私捐献体现消防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的重要文物;
3、在热心和无私支持消防公益事业方面作出其他重要贡献。
(二)先进个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消防志愿活动,自觉传播志愿消防精神,模范带头和示范作用显著;
2、热心消防公益事业,无私捐献体现消防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的重要文物;
3、在热心和无私支持消防公益事业方面作出其他重要贡献。
三、积极投身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
(一)先进集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地区(系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中引领和示范作用突出,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机制健全、成绩突出,有重要创新,经验在全国推广;
2、经常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传播消防文化知识,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成绩突出;
3、在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作出其他重要贡献。
(二)先进个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推动本地区(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成绩突出;
2、在消防检查(巡查)、消防宣传培训教育等方面作出重要创新,成绩突出;
3、长期组织或参加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传播消防文化知识,事迹感人,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
4、在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作出其他重要贡献。
四、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
(一)先进集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多次获得部级以上单位科技进步奖;
2、积极组织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培养专业人才,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消防装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取得技术革新,获得多项国家专利,应用前景好,社会效果突出;
3、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中作出其他重要贡献。
(二)先进个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际科学技术
合作奖等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消防科研项目或多次参与消防科研
项目并获得部级以上单位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参与者;
2、热心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消防装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取得技术革新,获得国家专利,应用前景好,社会效果突出;
3、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中作出其他重要贡献。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一)先进集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对外消防文化交流、消防服务和科研合作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2、在推动消防事业改革创新发展或解决重大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
3、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二)先进个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对外消防文化交流、消防服务和科研合作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2、长期为消防工作发展建言献策,在推动消防事业改革创新发展或解决重大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
3、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获奖信息
2018年11月7日,第四届全国119消防奖表彰会在北京召开,汕头市存心慈善会等41个先进集体、兴安盟消防“好来宝”义务宣传队队员吴雅华等44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
2012年设立以来,每两年表彰一次,已有152个集体、175名个人受到表彰。截至2018年,全国已发展各类消防志愿服务组织6.3万余个,注册消防志愿者896万名。
参考资料
应急管理部启动全国第四届119消防奖评选表彰活动.china.cnr.cn.2018-12-11
第四届全国119消防奖在京颁奖_滚动新闻_.中国政府网.201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