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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行政法庭

联合国行政法庭成立于1949年,是联合国的一个重要机构,主要职责是对联合国秘书处职员就其雇佣合同和任用条件未得到履行提起的诉讼进行审理。该法庭的存在是为了确保联合国职员作为国际公务员的忠诚度以及联合国秘书处的工作效率。

法庭性质

联合国行政法庭在国际法体系中有两个显著特征:首先,尽管并非联合国的主要机构,但也非单纯的辅助机构,而是由联合国大会设立并拥有独立司法权力的机构,其裁决对联合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作为一个海牙国际法庭,它的职能在于解决联合国内部机构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纠纷,而非处理国家之间的争端。由于原告为个人职员,而被告代表联合国,这一特殊的当事人关系影响到了法庭的程序设计

组织架构

联合国行政法庭由七名来自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其中三人负责审理具体的案件。这些法官由联合国大会任命,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法庭通常在纽约举行庭审,有时也会在欧洲的其他城市开庭。如果职员对行政处分不满,首先需要向请愿审查联合委员会提出申诉。此外,联合国专门机构可以通过与联合国秘书长签订的协议,自愿接受行政法庭的管辖,从而扩展了法庭的权限。法庭的判决原本具有终局性,但在1955年的规则修订后,引入了一种新的上诉机制,即通过请求海牙国际法庭提供咨询意见的方式。然而,个人无权直接要求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必须通过特别成立的“申请复核行政法庭判决问题委员会”来提交请求。该委员会有权评估申诉是否有实质依据,并决定是否要求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自1972年起,已有案例涉及此类咨询意见的请求,国际法院在1973年的一份咨询意见中确认了行政法庭行使审判权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参考资料

联合国争议法庭 United Nations Dispute Tribunal.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治理创新学院.2024-10-23

联合国秘书处 UN Secretariat.国际胜任力专委会.2024-10-23

国际组织任职:打造你的全球影响力——国际公务员的职业路径与职场洞察.上海外国语大学西索文景.202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