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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裁或审制度

或裁或审制度是指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其纠纷时,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要么选择仲裁,要么选择诉讼。

或裁或审制度的内容包括:仲裁与诉讼不能同时选择;有仲裁协议的,只能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解释

我国仲裁中的一项制度。

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提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表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根据现有的劳动法律的规定,在此制度中,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只有取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后,对裁决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申请了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继而申请诉讼,那么仲裁的结果决议将无效,以人民法院审判的结果为准。

原则

在《合同法》中,当事人约定订立仲裁协议方式来解决争议的,将不能选择诉讼。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裁终局制。而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或裁或审制度是仲裁法基本制度之一,是指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时,在仲裁与审判中只能二者取其一的制度。当事人选择了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就不可以再选择诉讼;当事人若选择了诉讼就不可以同时选择仲裁。

由于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信守协议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在实质性答辩之前,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只要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就会裁定驳回起诉,该争议仍应由仲裁解决。当然,如果当事人首次开庭前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那么就表示当事人已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就可以继续审理。

参考资料

仲裁常识 |仲裁的基本制度.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