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2号),设立青海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股东职责。根据省委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国资委内设4个职能机构和机关党委。
(一)产权管理处
(二)统计评价处
(三)业绩考核与监事会工作处
(四)党群工作处(挂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牌子)
机关党委。
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股东职责,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出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出资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出资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理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出资企业的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四)负责组织出资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审定出资企业资本金变动、产权(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负责并组织全省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产权变动、产权注销工作,负责指导产权交易市场的培育和监管工作。
(五)负责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完善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通过法定程序对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察、任免、考核,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负责出资企业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出资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指导出资企业的工青妇工作。
(八)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依法对市(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一)省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股东职责,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同时,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权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省国资委与财政厅的关系。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厅监督,其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财政厅备案,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起草拟定征求财政厅的意见。省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费用等,由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并负责管理和监督。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省政府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全省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财政厅监督。
参考资料
青海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青海工业经济信息网.202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