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涉案嫌疑人可能会被公安司法机关调查,自己的人身自由也会受到限制。
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认定分布采用身份证件比对方式核查、信息系统比对、档案信息比对方式核查、生物信息比对方式核查。同时存在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基本概念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
身份认定
(一)采用身份证件比对方式核查,嫌疑人身份证件照片与本人相符。
(二)采用信息系统比对、档案信息比对方式核查,获取嫌疑人身份证件的,证件照片与本人相符,且核查获取的身份信息与证件信息一致;未获取嫌疑人身份证件的,核查获取的人像照片与本人相符,且核查获取的身份信息与此前获取的身份信息一致。
(三)采用生物信息比对方式核查,嫌疑人人体生物特征信息与比对的人体生物特征信息一致。
权利与义务
诉讼权利
(一)如实供述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二)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如果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指定的人员转达其要求。如果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其提供翻译。
(四)申请回避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五)核对笔录、讯问知情、亲笔书写供词和不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如果检察机关对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检察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如果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回答。
(六)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检察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七)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后,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八)申请变更及解除强制措施等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有权申请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九)证明文件知悉权,如果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处接受讯问,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出示证明文件。
(十)控告、申诉及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于检察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或者申诉。对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审查。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诉讼义务
(一)接受相关诉讼行为的义务,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接受检察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他诉讼行为。
(二)不得干扰作证的义务,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不得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接受讯问并在笔录上签名、按要求书写亲笔供词的义务,犯罪嫌疑人对检察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如果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应当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亲笔书写供述。
(四)接受检查、搜查的义务,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为确定其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女性,检查其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检察人员为收集犯罪证据而进行的搜查。
相关程序
侦查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询问证人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勘验、检查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搜查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通 缉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侦查终结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提起公诉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奇数。
羁押期限
一般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特殊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强制措施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保释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四)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五)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八)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参考资料,仅列部分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第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或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逃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解释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新刑诉法解释》设专章对缺席审判程序作了细化,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
相关案列
2021年11月,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南京某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立案侦查。经查,章某萍等人以提供某奶茶品牌“加盟招商”服务为名,通过虚假宣传、夸大前景等诱使投资人签订加盟合同、缴纳加盟费,之后通过各方种式逃避加盟商退款诉求,致使近百名加盟商损失1300余万元。目前该案件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
2022年1月,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闫某等人依法立案侦查。经查,闫某伙同某配资中介以“夹层”“场内融资”“绕标”等方式配资,使用实际控制的120余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和持仓优势进行连续买卖、对倒交易,操纵某目标股票,非法获利1.7亿余元。目前该案件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2023年8月,山东省沂源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李某平等人依法立案侦查。经查,以李某平为首的犯罪团伙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研发具有自动代还功能的非法套现App共计160余个,通过搭建非法支付结算网站、发展代理等方式实施信用卡套现及非法支付结算犯罪,非法获利1亿余元。目前公安机关已摧毁非法支付结算通道35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参考资料
涉案嫌疑人有哪些影响.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2024-04-16
公安机关甄别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工作办法.攀枝花市公安局.2024-04-19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陕西检察网.2024-0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本).益阳市公安局.2024-0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德阳市人民检察院.2024-04-19
刑事拘留侦查羁押期限是多长时间.杭州市临安区委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2024-04-19
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04-1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刑诉法有关规定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04-19
最高法发布《新刑诉法解释》:外逃贪官可以缺席审判.百家号.2024-04-19
公安部公布十大典型案例.百家号.202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