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国华
蔡国华,男,汉族,1965年4月出生,山东阳信人,在职研究生,工学博士。198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恒丰银行原董事长。
2017年11月,蔡国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调查。2020年11月6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蔡国华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2021年8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蔡国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人物经历
学习经历
1986年9月至1988年7月期间,蔡国华在山东师范大学政治系干部专修科学习。1997年9月至2000年6月,在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党校研究生班学习。2002年3月至2005年6月,在西北工业大学系统工程专业学习。
工作经历
1981年7月开始,蔡国华在山东省阳信县阳信镇医院工作;1984年8月,任共青团山东省阳信县委办公室副主任;1986年6月,任共青团山东省阳信县委宣传部部长。
1989年5月,蔡国华担任共青团山东省阳信县委副书记;1991年9月起,历任山东省惠民(滨州)地委台办副科级干部,宣传科副科长、科长,人秘科科长;1997年3月,担任共青团山东省滨州地(市)委副书记、书记,市人大常委。
2002年1月起,蔡国华担任共青团山东省委委员、共青团滨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山东省青年联合会常委;2003年4月起,担任共青团山东省委委员、中共滨州市委候补委员、共青团滨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山东省青联常委。
蔡国华在2003年12月,担任滨州市沾化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代县长;次年1月升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同年12月,担任滨州市沾化县委书记;2006年1月,担任滨州市沾化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7年12月,蔡国华担任山东省烟台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2009年11月,任山东省烟台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兼市国资委党委书记;2012年2月,任山东省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兼市国资委党委书记。
2013年12月起,蔡国华任恒丰银行董事长,中共滨州市第六次党代会代表,第七届、第八届人大代表。
违纪违法判刑
2016年5月,网络出现对蔡国华“私分公款、违规安排员工配资持股”的举报。2017年11月,蔡国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调查。2020年11月6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蔡国华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2021年8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蔡国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蔡国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社会任职
曾任滨州市第六次党代会代表;第七届、第八届人大代表;中国共青团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调查
2016年5月,网络出现对恒丰银行“现任高管蔡国华私分公款、违规安排员工配资持股”的举报,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同年9月,接近恒丰银行前行长栾永泰的人士向新京报记者证实了该行高管私分逾亿元公款的情节,并证实栾永泰向纪委部门实名举报了恒丰银行违规进行股权激励、私分公款、违法转移资金等问题。2016年12月以来,多位恒丰银行内部人士向新京报记者报料称,恒丰银行一系列风波背后,系存在“三会一层”边界不清晰等公司治理问题,董事会下设经营管理部门,人、财、物、风险均由董事长蔡国华一人“说了算”,作为经营层的行长被“架空”。
2017年11月28日,从恒丰银行专题会议上获悉,恒丰银行董事长蔡国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调查。
审理经过
开庭审理
2020年6月9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检方指控蔡国华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共五个罪名,案涉金额共约103亿元。蔡国华被控犯有五宗罪,涉嫌滥用职权造成恒丰银行经济损失8.9亿余元、涉嫌贪污1022万余元、涉嫌挪用公款48亿元用于个人经营、涉嫌受贿11.8亿余元(10.7亿余元系未遂)、涉嫌违法发放贷款35亿元。
一审判决
2020年11月6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蔡国华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对被告人蔡国华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依法返还、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蔡国华的个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蔡国华在担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在恒丰银行发放核心员工奖励薪酬,推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造成恒丰银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9亿余元。2014年至2017年,蔡国华利用担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恒丰银行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18万余元。2015年至2016年,蔡国华利用担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将恒丰银行48亿元资金以信托贷款形式转入其个人控制的公司,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2006年至2017年,蔡国华利用担任中共沾化县委书记、烟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8家单位或个人在银行贷款、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8亿余元(其中10.7亿余元系未遂)。2017年,蔡国华在明知申请贷款项目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授意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贷款35亿元,给恒丰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国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蔡国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蔡国华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蔡国华所挪用公款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依法可从轻处罚。蔡国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情节,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本应严惩,鉴于10.7亿余元受贿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宽处罚。
二审判决
2021年8月27日上午10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并罚,判处蔡国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山东高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参考资料
恒丰银行董事长蔡国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调查.央视网-今日头条.2023-01-12
恒丰银行董事长蔡国华被调查.新京报网.
蔡国华上诉案二审公开宣判.环球网国内.2024-01-22
被控滥用职权、挪用公款,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一审被判死缓.界面新闻.2024-01-22
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上诉案二审公开宣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界面新闻.2021-08-27
恒丰银行董事长蔡国华被调查.新京报网.2024-01-23
涉案超100亿!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开审:把银行当私人提款机.百家号.202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