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汽车工程学会
江苏省汽车工程学会,是由汽车产业链相关领域从事技术研究、产品设计、制造、营销及售后服务、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团体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
学会概况
该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该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上级学会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的业务指导。
学会发展
第五届理事会秘书长由李茂矩同志担任;理事长兼法人代表由吴 明同志担任。(吴 明,现任南京汽车集团副总经理、上汽集团技术中心副主任、上海汽车技术中心(英国)副总经理、中国公路客车学会科技专家、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军用车辆专家、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城市车辆专家委员会高级顾问专员、江苏省科协常委、江苏省公路学会车辆技术委员会专员、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常务理事等职)。
第五届理事会目前有50个团体会员。其中整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23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17家;政府相关部门2家;省、市级学(协)会3家;非公经济单位5家。其中南京汽车集团、省经贸易(汽车办)、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大学、悦达起亚、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一汽解放公司无锡柴油机厂和总装备部汽车试验场等团体会员出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
理事会理事67人,其中常务理事33人。在理事会组成人员中,具有教授、研高、博导、博士和高级工程师等以上职称的60人;有8人担任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常务理事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以上职务;有4人担任省级学(协)会理事长职务;有1人为国际学术组织成员(德国工程师学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江苏省汽车工程学会。溴化铒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of Jiang Su,缩写为SAEJS。办事机构江苏省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会址江苏省南京市。挂靠单位南京汽车集团。
第二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性质:由汽车产业链相关领域从事技术研究、产品设计、制造、营销及售后服务、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团体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推动江苏汽车工业科技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汽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动员、组织汽车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共嬴精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民主办会,推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促进汽车产业科技交流、发展创新,传播、普及汽车科技知识,弘扬汽车文化,筑建科技工作者之家,为汽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上级学会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六条 弘扬科学精神,传播先进技术、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举办科技展览活动和科普活动,组织编辑、出版有关科技书刊。根据汽车科技发展需要,开展对会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会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学术水平。
第七条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授权,组织参与汽车产业发展战略研究,承担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开展科技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承担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开展科技奖励、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评选、推荐优秀行业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先进科技成果。表彰热心支持、关心学会事业的团体和个人。
第九条 反映汽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汽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 兴办符合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企)业。
第三章领导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天津市重庆商会办事机构、各市学会、专业委员会和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商定。现任理事为当然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理事由各市学会及有关单位按理事条件及商定的分配名额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推荐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人选应是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有能力承担和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理事会理事因故需要变更时,由原推荐单位按规定程序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确认。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决定常务理事的增补和罢免事项;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讨论制定工作计划,批准工作细则等相关管理文件,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和财务状况;
(七)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成员因故需要变更时,由原推荐单位按规定程序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确认。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第(一)、(三)、(四)、(五)、(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荣誉称号、名誉职务的授予和邀聘顾问等事项;
常务理事会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由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监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等。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法人。
第十九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非独立法人机构,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承担并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付的任务。其设立、挂靠、主要负责人员聘任等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报常务理事会批准。需报上级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审批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职要求:理事长、副理事长(一般要求在职)和秘书长(一般要求专职)任期届满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若遇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章会员
第二十一条 自愿申请和承认学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并愿积极参加和支持学会活动者,均可申请入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一)大学本、专科毕业,并拥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二)长期从事汽车及相关领域的工作,并在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三)积极、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团体会员:从事与汽车及相关领域科研、教育、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团体。凡现任理事所在单位,均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所在市级学会或团体会员单位同意,由本会按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查批准登记后,报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统一发给个人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由单位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经本会审查批准后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二十四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参加学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学会提供的服务时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权利:
1、按照学会理事会对任职人员要求推荐相关候选人;
2、选派代表参加学会活动和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时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3、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4、要求学会协助组织咨询、培训、技术攻关等活动;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执行学会决议,积极支持、参加学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4、介绍新会员入会;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十五条 退 会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六条 除 名
会员如有损害学会声誉,违反学会宗旨,经会员批准单位审查核实后除名。个人会员如触犯刑律或被剥夺政治权利,团体会员如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活动的,其会籍即被取消。
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上级主管部门拨款、挂靠单位或有关业务部门补助;
(二)在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会费收入;
(四)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管理
(一)按省财政、省民政部门的规定和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标准收取团体会费;
(二)按省科协、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严格经费支出审批,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适时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资
产来源属于拨款或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二十九条学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条学会办事机构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事(企)业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本会自身的任务和特点积极兴办下列事(企)业:
(一)为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社团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企)业;
(二)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的科技咨询机构和科
技开发实体;
(三)为筹集科技活动经费的其它事(企)业。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主管和主办的事(企)业是社会公益性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收入主要用于发展科技事业和弥补学会经费不足。
第三十四条 本会投资兴办的事(企)业的资产及相关权益属学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随意调拨,其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订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理事会审议,报会员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章程,在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及后续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监督下,按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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