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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伦理委员会(Ethics Committee)是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该委员会的组成和一切活动不应受临床试验组织和实施者的干扰或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伦理委员会受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和受试者的监督,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督导或日常监督管理。

人员组成

伦理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生物医学领域和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家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中遴选产生,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少数民族地区应当考虑少数民族委员。

必要时,伦理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对所审查项目的特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不参与表决。

伦理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任。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伦理委员会委员协商推举产生。

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伦理审查能力,并定期接受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设立程序

伦理委员会的设立应当报本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并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登记,受本行政区域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主要职责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包括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和复审等,旨在保护受试者的尊严、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生物医学研究规范开展,并在本机构组织开展相关伦理审查培训。

委员任命

伦理委员会名单提交医疗机构院办公会讨论,当选委员的同意票数应超过法定到会人数的半数;

当选委员以医疗机构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

接受任命的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同意参加有关部门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道德和科学方面的初始培训和继续教育;

接受任命的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同意并签署以下文件:委员申明、保密协议利益冲突声明;

确定任期:伦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委员可以连任。如换届新的委员应有一定比例;

辞职或免职:伦理委员会委员可以通过向主任提交辞职信辞去其职位。或因下述原因被免职,因各种原因长期无法参加伦理审查工作者;未能通过伦理审查的培训与考试,不能胜任工作;因年龄、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伦理委员会委员者;

取消伦理委员会委员资格:因行为道德与委员资格相违背。

伦理委员会可分以下两种:

一、咨询性质的伦理委员会

卫生部,卫生厅设立的伦理委员会

(1).主要针对重大伦理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政策咨询意见

(2).必要时可组织对重大科研项目的伦理审查

(3).对辖区内机构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作为审查性质的机构伦理委员会

1、研究机构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

a.主要承担伦理审查任务,对本机构或所属机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应用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督

b.根据社会需要,受理委托审查

c.组织开展相关伦理培训

2、组成

机构伦理委员会的的委员由设立该伦理委员会的部门或者机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从生物医学领域和管理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社会学科领域的专家中推荐产生,人数不得少于5人,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少数民族地区应考虑少数民族委员。

3、机构伦理委员会的权限

a.要求研究人员提供性同意书,或者根据研究人员的请求,批准免除知情同意程序

b.要求研究人员修改方案

c.要求研究人员终止或结束研究活动

d.对研究方案做出批准、不批准或者修改后再审查的决定

4、决定的做出

伦理委员做出的决定应当得到伦理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同意

审查标准

伦理委员会审批的基本标准是:

(一)坚持生命伦理的社会价值;

(二)研究方案科学;

(三)公平选择受试者;

(四)合理的风险与受益比例;

(五)知情同意书规范;

(六)尊重受试者权利;

(七)遵守科研诚信规范。

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全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督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国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督导。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照要求设立伦理委员会,并进行备案;

(二)伦理委员会是否建立伦理审查制度

(三)伦理审查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四)审查的研究项目是否如实在我国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五)伦理审查结果执行情况;

(六)伦理审查文档管理情况;

(七)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伦理培训、学习情况;

(八)对国家和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改进意见或者建议是否落实;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

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应当对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伦理委员会进行检查和评估,重点对伦理委员会的组成、规章制度及审查程序的规范性、审查过程的独立性、审查结果的可靠性、项目管理的有效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者建议。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设立的伦理委员会开展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评估伦理委员会工作质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或者建议,根据需要调整伦理委员会委员等。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督促本机构的伦理委员会落实县级以上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伦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者拒绝整改,违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撤销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中存在的违规或者不端行为。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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