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桓案
郭桓[guō huán]案又称“盗粮案”,发生于明朝洪武十八年(1385年),是明太祖朱元璋整治户部侍郎郭桓等盗卖官粮的一系列案件的统称。该案与胡惟庸案、蓝玉案、空印案并称为“明初四大案”。
明初,社会经济凋敝,官员贪腐成风,经历过元末衰亡的朱元璋意识到,只有禁绝贪腐,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于是决定对贪污受贿罪、尸位素餐的官员予以重典。同时,随着六部权力的日渐增大,朱元璋意图以行政手段对部权予以遏制,强化皇权。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朱元璋怀疑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李彧[lǐ yù]与提刑按察使司赵全德偕同户部侍郎郭桓等人共同舞弊,吞盗官粮,于是下旨调查。同年三月,御史余敏、丁廷举告发郭桓等人私吞两府赋税并私分浙西秋粮等罪行。在拷讯之后,朱元璋发现此案牵涉四府、十二个布政使、六部等诸多官员,总计污税粮两千四百万石。朱元璋下令诛杀郭桓等人,又将六部左右侍郎以下全部处死,牵连获罪者多达数万人,各地地主一时群情激愤,朱元璋为平息民众舆论,以逼供信的罪名论处了右审刑吴庸。同年六月,朱元璋颁布了《六部赃罪诏》,条例郭桓等罪状;九月,朱元璋颁布《御制大》,详细罗列郭桓及其党羽的主要罪行,最终使这起案件暂告一段落。。
郭桓一案追回的赃款补充了国库收入,打击了地主豪强,使国家的赋税体系趋于完善;朱元璋因此案颁布的《御制大诰》昭示了朱元璋打击贪官污吏的决心,推动了明朝法律的建设与普及;借助郭桓案,朱元璋整肃了官场士风,强化了专制皇权,也使官员结构得以重新调整。但该案由于波及面广、数额巨大,也存在着扩大化的争议。中国近现代历史学家白寿彝认为郭桓案目的是为了防止官员的贪污腐败,但其结果是直接打击了整个官僚队伍,造成了“仕不为君用”的政治局面。明史专家南炳文、汤纲在《明史》中认为空印案与郭桓案是朱元障敛财的一种手段。
事件背景
经济背景
明朝建立初,面对政局动荡、经济凋蔽的严峻形势,朱元璋决意推行“与民休养生息”政策,同时通过加强中央对官员的控制、打击豪强地主、保护税赋等手段,以快速恢复社会生产能力。但统治阶级内部的部分官员,受利益驱使,贪污成风,贿赂公行,对明王朝的统治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洪武十年(1377年),据户部奏报,天下税课司局,征商不如额者共有一百七十八处;洪武十三年(1380年),吏部又称,税课司局岁收额米不到五百石者共有三百六十四处。国家收入仍未见好转,朱元璋认为,是统治阶级的内部勋臣贵戚和地方豪强地主的勾结舞弊,对国家税收构成了蚀空和阻扰,于是意图借助严刑酷法,对税制积弊加以整饬,以清除多年顽疾,建立稳健的税收体系。
政治背景
目睹了元末兴亡,朱元璋意识到,只有禁绝贪腐,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为了加强官员队伍建设,惩治贪腐,朱元璋建立一系列考察制度,加大对官员的管理约束,并对贪污受贿罪、尸位素餐的官员采取了果决的处罚措施,如准许百姓将贪官污吏绑缚送京,由他亲自审问,如情状属实且严重者,剥皮问罪。在朱元璋打击贪腐的意图中,强调以严刑酷法为主、辅之以道德教化,以实现官员队伍惩贪去污的效果。
胡惟庸案后,朱元璋废除了丞相制度,归政于六部。随着职权逐步上升的六部,朱元璋出于集权的考量,为防止六部权力过大,加大了对六部的管理和惩处,意图以行政手段对部权予以遏制,强化皇权。
事件经过
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初,朱元璋怀疑担任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李彧与提刑按察使司赵全德偕同户部侍郎郭桓等人共同舞弊,吞盗官粮,于是下令调查。同年三月,御史余敏、丁廷举告发户部侍郎郭桓利用职权,勾结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官吏李、按察使司官吏赵全德、胡益、王道亨等,私吞太平府、镇江府等府的赋税,本应上缴的四百五十万石粮食,郭桓只缴两百多万石;与此同时,他在征收赋税时候,巧立名目,征收多种口食钱、神佛钱等赋税,中饱私囊,降低朝廷所得税收。
朱元璋亲自率领御史台和刑部官吏审理此案,并命审刑司吴庸对郭桓等人进行拷讯。在审讯过程当中,朱元璋发现此案遍及浙西四府、牵连全国十二个布政司,户部侍郎胡益、王道亨,礼部尚书赵瑁[zhào mào],兵部侍郎王忠,刑部尚书王惠迪,工部侍郎麦志(至)德等以及整个六部上下官吏几乎都与郭桓的案件有牵连,形成了庞大的贪污腐败网络,累计涉案的官员士绅达上万人,总计贪污税粮两千四百万担。
事件结果
审讯招供之后,朱元璋下令,将涉案的郭桓、胡益、王道亨等人全部诛杀。又将勾连人物查抄殆尽,六部、地方官、吏员、富民均受波及,重则凌迟枭首,轻则拟罪入狱,六部与地方的涉事官员数百人全部处死,一时之间因牵连获罪者多达数万人。同时,朱元璋根据被拘官吏的交待,下令加倍追回被盗官粮。
郭桓案致使各地中豪之家皆被牵连,民间富人无不倾家荡产,受牵连的地主阶级一时间群情激愤,官民无不指斥攻击告发此案的御史和审判官。为平息民愤,朱元璋以“在郭桓案中使用逼供信的办法”,下令将审理本次案件的审刑司右审刑吴庸等凌迟处死。洪武十八年(1385年)六月,朱元璋颁布了《六部赃罪诏》,条例郭桓等罪状,公布该事件的后续处理措施。同年九月,朱元璋又编订《御制大诰》,并于同年十一月颁行天下,详细罗列郭桓及其党羽的主要罪行,为本次案件提供文本佐证,最终使这起案件暂告一段落。
除《御制大诰》初编提及的郭桓罪行,在洪武十九年(1386年)所颁布的《御制明大诰续编》中,还有涉及郭桓案的两条罪行,表明在后续追赃、收尾工作中仍有不少地方官员、普通百姓遭到牵连。因此,郭桓案不仅包括户部侍郎郭桓所犯的罪行,还包括郭桓党羽所犯罪行,以及追赃所引发的诸多案件,是一系列由郭桓及其党羽所犯贪污案件及后续追赃所引发案件的统称。
事件影响
政治影响
朱元璋借助郭桓案,整肃了当时松弛的官场士风,打压了职权上升的六部,打击了功臣勋旧集团,使得专制皇权得到强化,为后来的仁宣之治打下良好基础。其次,在朱元璋廉洁治国的政治意图下,官员队伍的廉洁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在郭桓案发生前,六部正官多出自举荐、归附,官员才能、素质参差不齐。郭桓案后,科举出身的士人成为官员群体的主要力量,官员选任趋于稳定,官员任期增长。
经济影响
郭桓案公布的贪腐数字为二千四万余万石,朱元璋后续加倍追赃,使得这些财物落入了国库,增加了政府的经济收入。同时在这场斗争中,作为各级贪官污吏政治基础的各地豪强地主阶级势力遭到了沉重的打击,大规模的追赃行动使中产以上的地主富豪纷纷破产,这既导致豪强地主以前隐瞒的土地和藏匿的人口大量回流到政府的册籍之中,削弱了他们逃避赋税的能力,这使得封建政府对赋税体系的掌控和完善更趋于加强;隐匿人口的大量减少和地主阶级的纷纷破产,又使得农村成分对比的变化加剧,自耕农大量的出现,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法律影响
郭桓案后,使朱元璋坚定了“现任有司,皆系不才之徒”的看法,从而继续推行以律外酷刑治吏的既定政策,洪武十八年(1385年)十一月至洪武二十年(1387年)十二月,朱元璋颁布的《明大诰》四编的重要主题就是重惩贪赃官吏。《大诰》四编分别为《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并规定天下臣民务必收藏、学习,他还对讲读《御制大诰》者予以赏赐。四编《大诰》中列举的官吏贪污案件不下数千起,其中《御制大诰》总计七十四条条目,其中十条明确提到郭桓案,《御制大诰续编》总计八十七条的条目中,有将近一半的条目是对官府吏卒的各种犯罪进行惩治和昭示;《御制大诰三编》继续对贪官、污吏、为害一方的豪强和顽民进行重惩。相较于已经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大明律》,《御制明大诰续编》还加重了处刑,昭示了朱元璋打击贪官污吏的决心,推动了明朝法律的建设与普及,使百姓知法畏法,从而遵守国家法度。
历史评价
《明史》在郭桓案中记载道:自六部左右侍郎下全部处死,贪赃七百万,供词牵连直省诸多官吏,死者达到数万人。追赃涉及全国,百姓中产之家几乎全部破产。
明末清初史学家谈迁在《国榷》中指出郭桓案中的任情诛杀,同时也肯定了朱元璋清理元末以来积弊,整治社会风气的贡献。
中国近现代历史学家白寿彝认为,郭桓案“空印案”以及洪武三十年的“南北榜案”主要针对了当时的官僚集团成员,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官员的贪污腐败,其结果则直接打击了整个官僚队伍,造成了“仕不为君用”的政治局面。
明史专家南炳文、汤纲在《明史》中认为空印案与郭桓案是朱元障敛财的一种手段。
南开大学法学系教授柏桦认为郭桓案虽然打击面过大,其中冤案、假案、错案也不少,但朱元璋的做法不是完全没有效果……虽然有些矫枉过正,但还是收到惩治贪腐、改变社会习俗的功效。
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杨善群认为朱元璋在郭桓案中,犯了扩大化的错误。
明史专家林延清认为朱元璋在处理郭桓案时,虽然犯了扩大化的毛病,但该案件对于规范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起了不小的作用。
当代历史学家郭厚安则认为郭桓案一方面整饰了元末凋敝的吏治,但同时也因任意不依法,导致了冤狱的发生。
当代历史学家李光璧肯定了朱元璋的惩贪效果,认为在空印案与郭桓案中,朱元璋严惩贪污,是专杀立威,是借以提高皇权的一种措施。
西北大学教授刘文瑞认为郭桓案的处理,实际上是中央各部的一次大清洗。
扩大化争议
涉案人员
在学者王春瑜的《简明中国反贪史》一书中,记载因郭桓案被杀的人大约为八万余人,实际上,具体数目已不可考,只有《明史》《明大诰》里笼络地记载的数万人。通过对洪武中期六部官制梳理后,学者安瑞估算出六部官吏总人数约为600人,余下的人则六部外的中央官员、地方官员及富民百姓。由此可以推测,郭桓案涉及三类群体:第一类是除吏部外的五部官员,他们是此次案件的主要打击对象,其中涉案的六部正官多为任职部事较短的“新人”,但也因此遭到诛杀,其余官吏免官或致仕,且还有部分官员并未牵涉此案,但也因类似罪行遭到惩处;第二类是其他中央官员及地方官员,除少数官员获乡民联名作保逃过劫难,大多官员只能被押解赴京,受到牢狱之灾;第三类则是富民粮长与仓库官,也是此次案件受害的主要人群。 不可否认,三类群体中都存在不少被诬陷,或是有被诬陷嫌疑的受害者。
贪污数额
《明史》《明通鉴》及《御制大诰》中,记载郭桓等人贪污数额为七百万石。但在《御制大诰·放卖浙西秋粮第二十三》中记载,该案涉及的浙西地区应收税粮四百五十万石,实际仅有六十万石粮与八十万锭钞入仓人库,按当时物价折算,实际缴纳应二百六十万石,朱元璋则认为未曾入仓的一百九十万石是被郭桓等人贪污;另受钞五十万贯,可折粮一百二十五万石,郭桓等人贪污了三百一十五万石;在扬州鱼课案中郭桓等人共贪污八万赃钞,可折粮二十万石;勾结广惠库官贪污六百万钞,折粮一千五百万石,合计为两千四百万石左右。结合学者梁方仲对洪武十四年(1381年)到二十六年(1393年)明朝全国钱粮绢布数量统计,郭桓所贪污数额基本等同于当时国家一年田赋裸大麦收入总额,郭桓所盗卖仓粮数量约为该年田赋收入的四分之一。学者谌旭彬认为朱元璋认定贪污数量的方法有误,在高税负的地区,存在极大可能不能完成征税任务,而未入仓并不能代表已收缴了足额的税赋,其次是在税赋的征收过程中,还存在着鼠雀消耗。
罪状争议
朱元璋在《御制大诰》中指责郭桓侵盗了五府地区(应天府、宣城府、太平府、广德府、镇江府)的官田半额税粮。但郭桓于洪武十七年(1384年)三月任职户部,次年三月因罪伏诛,所能经手的税粮至多为洪武十六年(1383年)及洪武十七年(1384年)的赋税。而根据《明太祖实录》关于洪武十六年(1383年)和洪武十七年(1384年)的记载,明中央是洪武十六年(1383年)实现了对税粮的全部免除,对洪武十七年(1384年)实现了官民田地税粮的减半征收。朱元璋还指责郭桓不征收五府应纳马草,而让安庆府人户补纳。但在洪武十七年(1384年)的免粮诏中,朱元璋也对五府本年度的马草予以免除。可见,在郭桓一案的定罪中,存在着较大的疏漏。
主要人物
文学作品
参考资料
大明王朝(全四册).豆瓣读书.2024-02-29
明朝那些事儿.豆瓣读书.2024-02-29
大明疑案.豆瓣读书.2024-02-29
倒退的帝国.豆瓣读书.2024-02-29
朱元璋:高筑墙!广积粮!缓称王!.豆瓣读书.2024-02-29
大明江山三百年.豆瓣读书.2024-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