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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院协会

安徽省医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建设宗旨

其宗旨是: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提高会员的管理水平,推动医疗机构改革和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其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卫生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协会的前身是成立的安徽省医院管理学会。2006年经安徽省卫生厅审批,安徽省民政厅核准,正式更名为安徽省医院协会。

理事成员

本届理事会会长权循珍,秘书长胡礼源。设有20个专业委员会。

主要职责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协助政府行政部门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依法维护会员和医院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医疗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协助制订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开展相关评审。

(三)开展科学管理学术、技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医院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管理咨询。

(四)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医院管理干部、优秀管理科研成果、优秀管理学术著作及论文。编辑出版科学管理方面的学术期刊、书籍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

多年来,协会围绕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中心工作任务,做了大量工作。目前协会正努力把自己办成医院之家,办成医院管理学术研讨交流与继续教育的基地,办成医院与政府与社会各界沟通联系的桥梁,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出新贡献。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安徽省医院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名是Anhui Hospital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AHA)。

第二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协助卫生部门贯彻党和国家医院工作方针政策及各项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遵守宪法和国家政策,依法治会;加强全省医疗行业管理,依法维护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工作效益和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在主管部门省卫生厅的领导和具体指导下,并接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合肥市,挂靠在省立医院。

第二章 任务及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根据卫生厅、民政厅核准的“行业管理、调查研究、专业培训、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等五项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一)宣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行政部门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促进我省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建设与发展。

(二)依法维护医疗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经营环境和秩序。

(三)开展医疗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各级各类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为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

(四)制订行业规范和管理技术标准,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促进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医疗安全,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

(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院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

(七)促进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之间、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与社会有关团体之间的联系与协作;促进国内各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促进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与社会及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八)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围绕重点学术课题组织相关的探讨、调研、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

(九)开展医院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提高医院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十)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医院管理干部、优秀学术著作及论文;

(十一)出版书籍、学术刊物,编辑医院管理信息、资料等。

(十二)加强与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及外省医院管理学会的联系,开展省际间学术交流活动,开展业务咨询和服务。

(十三)办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

(一)个人会员:凡从事有关卫生行政与医院管理工作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个人会员。

1、各级卫生行政与医院管理工作的管理干部。

2、获得主治(主管)医师、助理研究员、讲师及相当技术职称或获得硕士学位者。

3、大学本科毕业在医院内从事医疗卫生行政及医院管理、科研、教学三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医院管理、科研、教学五年以上者。

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2—3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凡从事有关卫生行政与医院管理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单位会员。

1、经评审合格,并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

2、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医院管理有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及医药企业

3、各市的医院管理学会为省医院管理学会的当然成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参加并履行正式入会程序。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由本单位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审核批准后发单位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凡会员单位的个人符合个人会员条件者可为个人会员,但需单位集体履行入会登记程序。非会员单位的个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会员或单位介绍,经本会批准,报学会组织委员会备案,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学会及所属组织举办的学术活动、培训班、讲习班等。(三)优先获得学会编印的有关学术信息资料。

(四)对学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完成学会交办的任务。

(二)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学会的权益。

(三)信守医院管理者的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学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学会反映各种意见,实事求是的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或理事会审核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表决通过方式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且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幕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理事因各种原因(离退休、岗位变动等)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则由常务理事会协商有关单位进行调整,常务理事会有最后决定权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决定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若有困难或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其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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